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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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7 证券简称:宁波中百 公告编号:临2021-012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法院已受理,案件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之一;

● 涉案的金额情况: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累计划扣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178,452,830.82元及该资金自划扣至返还日的利息;本次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中百”、“公司”、“本公司”)收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1)浙02民初784号的文件,获悉公司第二大股东竺仁宝先生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为案由,对龚东升、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四局”)提起诉讼。

(一)各方当事人

原告:竺仁宝,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胡家弄7-1号

被告一:龚东升,男,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稻田路2063号1栋506

被告二: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和义路77号21层

被告三: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二)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二作出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并确认被告一、被告二与被告三之间的案涉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无法律效力;

2、判令被告三返还已划扣的款项178,452,830.82元及利息(以105,336,637.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返还日止;以73,116,193.5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5日起至返还日止);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事实

2016年4月,公司收到中建四局向本公司发出的《关于敦促贵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函》和《律师函》提及的《担保函》,要求公司承担天津市九策高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九策”)欠付工程款的连带清偿责任。

2016年6月,公司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2016)穗仲案字第5753号】等相关材料,中建四局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额高达5.43亿元。2017年9月收到广州仲裁委员会送达的《裁决书》,裁决本公司就天津九策欠付的全部债务5.26亿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仲裁费355万元。

公司对上述仲裁裁定存在异议,于2018年3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书申请并被受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本案,并于2020年6月送达了该案的民事裁定书,撤销仲裁裁决书的申请被驳回。

2020年7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和持有的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银行”)股权被冻结,2020年8月,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发来的(2020)京01执7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司于法定期限内提交的执行管辖异议和不予执行两项诉求,均被驳回。

北京一中院分别于2020年12月和2021年2月扣划公司现金共计1.78亿元,公司持有的西安银行股权将被司法拍卖。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申请》暂未得到任何答复。

2、理由

原告认为上市公司“担保案”的产生与后续发展存在不合理性:(1)宁波中百与龚东升及天津九策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龚东升擅自以宁波中百名义作出的形式上的担保行为构成关联交易,但案涉关联交易应当履行却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等相关规定;(2)龚东升与《工程款债务偿还协议书》及《担保函》项下主债务人天津九策及其他六位担保人均存在密切的关联关系,涉案债务实质上具备个人债务的性质;(3)龚东升作为宁波中百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出具案涉《担保函》,而中建四局是知晓或者应当知晓的且未尽到任何形式审查义务和审慎注意义务,因此案涉关联交易违反了《合同法》、《民法典》等相关规定;(4)中建四局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应知或者明知龚东升是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情况下,仍涉嫌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宁波中百全体股东权益,法律不应予以保护。截止目前,宁波中百已被司法划扣1.78亿元,尚有部分标的金额未被执行。原告认为此情况紧急,若所有标的全部被执行,将会对宁波中百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将损害宁波中百上万中小股东的权益。

因此,原告有权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二条之规定,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全面、准确判断该诉讼对公司经营业绩及净利润的影响程度,最终影响以法院审理结果为准。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权益,公司将根据该事项具体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