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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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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1-018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尼机电”)于2020年3月12日发布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3)披露了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诉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原10位股东违反《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10名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20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南京中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文书,经南京中院审查,认为: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争议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范围之内,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需由刑事案件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应当依法裁定驳回公司的起诉。后续,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提起了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高院对该案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经江苏高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公司诉请主张廖良茂等十名被告按照与其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返还相应的补偿股份数以及现金分红,但廖良茂已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经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由南京中院作出了一审刑事判决,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争议的相关事项均在刑事案件审理范围之内,南京中院认定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截至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该诉讼事项目前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后续,公司将根据廖良茂涉嫌合同诈骗案件的终审结果,积极、及时地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647 证券简称:仁东控股 公告编号:2021-038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共青城民盛金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盛金控”)与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蔚洁科技”,更名前为“上海蔚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签署的《关于上海蔚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之投资协议》(以下称“投资协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蔚洁科技2019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关于蔚洁科技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专项审核报告》,蔚洁科技实际控制人温志华应当以现金方式向民盛金控支付补偿金额1,134.28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41号《关于参股公司上海蔚洁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

经公司与业绩承诺方温志华沟通协商,于2020年6月11日,温志华和公司全资子公司民盛金控签署《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057号《关于参股公司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情况的进展公告》)

2020年6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支付的第一笔业绩补偿款134.28万元。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补充协议》之约定支付的第二笔业绩补偿款300万元。

2021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50万元。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温志华控股的上海杰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业绩补偿款1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业绩承诺方温志华业绩补偿款684.28万元,剩余450万元未在《补充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

公司将积极督促业绩承诺方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持续关注进展情况,按规定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仁东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56 证券简称:*ST赫美 公告编号:2021-074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被司法拍卖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公司与湖州升华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华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祺亚”)75%股权(出资额人民币3750万元)被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5日10时至2021年05月06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6日登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公司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上显示的《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获悉:用户姓名郑延凑通过竞买号QF2BT于2021年05月06日在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司法拍卖平台开展的“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欧祺亚实业有限公司股权(人民币3750万元)”项目公开竞价中,以最高应价胜出。该标的网络拍卖成交价格:¥20,140,000.00(贰仟零壹拾肆万元整)。

在网络拍卖中竞买成功的用户,必须依照标的物《竞买须知》、《竞买公告》要求,按时交付标的物网拍成交余款、办理相关手续。标的物最终成交以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为准。

本次拍卖事项尚涉及缴纳竞拍余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3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5月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出席会议的董事8人,实际到会8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董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多家银行拥有综合授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2021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77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

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银行实际授予授信情况,在上述总额度范围内决定贷款金额,并代表公司办理借款、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不含为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等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本项授权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内有效。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陕西必康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公平互利、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及陕西必康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陕西必康不会对上述关联方产生依赖。

关联董事谷晓嘉女士对该议案实施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予以了事前认可,并在认真审核后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4、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促进后续的经营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公司总裁谷晓嘉女士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聘任骆书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对董事会负责,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5、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为了更好的促进后续的经营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聘任李琼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7)。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4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地点为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本次会议于2021年5月8日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了全体监事。应出席会议的监事3人,实际到会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陈俊铭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会监事人数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经过记名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目前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多家银行拥有综合授信,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及未来资金需求状况,2021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77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综合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信用品种。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该议案中所提到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均遵循了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监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5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自该议案获得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107亿元。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资金需要,推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发展,提高资金流动性,增强盈利能力,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提请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1)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在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信贷业务以及其它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理、供应链金融等业务,下同)提供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1.5亿元(其中: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51.00亿元,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0.50亿元)。

(2)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对公司及陕西必康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9亿元(其中: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7亿元,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2亿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科技”)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亿元(其中: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00亿元,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0.50亿元);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康新沂”)对必康新沂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亿元(其中:拟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5.00亿元,拟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0亿元)。

上述担保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7亿元,担保额度可滚动计算,该担保额度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的比例为124.56%,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54.67%。

上述担保合同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和期限将以实际发生的额度和期限为准,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签署相关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提供担保额度的担保对象系本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前的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详见附表。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包括:

1、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3、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

4、必康制药新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5、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

6、必康润祥医药河北有限公司;

7、江苏九九久特种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8、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

9、世宗医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公司为公司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金额:总计不超过人民币107亿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可有力地保证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且风险可控,有利于提高公司及下属控股公司开展业务和投融资等过程中的基本操作效率,从整体上发挥增信措施的作用,降低成本,增加公司收益,可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有效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董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公司核定的担保额度是对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正常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情况进行的合理预估,所列额度内的被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及公司下属正常、持续经营的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担保风险总体可控。公司按照相关审议程序审议该议案,符合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及公司利益,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对外担保额度事项有利于满足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成本。相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审批额度)为128.68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149.80%。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73.96万元,占公司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86.10%。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等情况。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表: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基本情况

注:财务数据来源于各公司2020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6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承租房屋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必康”)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签订关于承租李宗松所拥有的位于西安西高新科技路E阳国际10楼整层的《租房协议》。

李宗松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时公司董事长谷晓嘉女士系李宗松先生配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人介绍

姓名:李宗松

身份证号码:61252519670616****

住所:西安市雁塔区枫叶新家园

通讯地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0楼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截至2021年5月7日,李宗松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146,393,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5%;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新沂必康及其一致行动人陕西北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486,211,1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3%。即其本人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本公司的股份数量为632,604,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9%。李宗松先生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第10.1.5条第一款的关联关系情形,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上市公司与李宗松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询,李宗松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依据

陕西必康根据经营管理情况的实际需要,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长期向李宗松先生承租位于西安市科技路27号“E阳国际”1幢10层F1号的办公室用于日常经营办公。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在交易中按照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进行定价,依据公允价格和条件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股东利益等现象。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出租方(甲方):李宗松

承租方(乙方):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一)房屋坐落:

甲方出租房屋位于西安市西高新科技路亿阳国际10楼整层面积约为1200平方米。

(二)租房期限:

租房期限为7个月,甲方从2021年6月1日起。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 2021年12月31日收回。租房期满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续签租房合同,但乙方必须在期满三个月前通知甲方是否续租。

(三)租房用途:

乙方承租该房屋仅为办公使用,在租房期间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并不得转租。

(四)租房费用:

租金共计为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五)租房金交付方式:

1、租金方式为月付。

2、水费电费及物业管理费均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直接向物业部门缴纳(水费及物业管理费按有关标准收取)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根据陕西必康的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公平互利、友好合作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由于交易金额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及陕西必康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陕西必康不会对上述关联方产生依赖。

六、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年初至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李宗松先生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为25万元。

七、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承租房屋,系公司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独立意见

公司下属子公司陕西必康制药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系为日常经营管理需要,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陕西必康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公司董事会在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该议案中所提到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均遵循了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遵循市场定价,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7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及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了更好的促进后续的经营发展,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连续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裁谷晓嘉女士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及《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根据董事会会议决议结果,决定聘任骆书鼎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履行财务负责人职责,对董事会负责;聘任李琼女士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责;任期均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证券事务代表李琼女士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电话:0755-86951472

传真:0755-86951514

邮箱:002411@biconya.com

特此公告。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骆书鼎先生及李琼女士个人简历

骆书鼎,男,1973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高级会计师职称。历任广东中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河南有线电视网路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财务负责人、河南奕铭置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5月加入公司,现任公司财务负责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骆书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骆书鼎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经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骆书鼎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琼,女,1987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毕业于西北工业大学,经济学硕士学位。2015年8月至2018年4月就职于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2018年4月入职公司证券事务部,历任证券事务经理、投资者关系总监,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李琼女士已于2017年11月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琼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

证券代码:002411 证券简称:延安必康 公告编号:2021-048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临时提案

暨2020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定于2021年5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8)。2021年5月10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宗松先生(截至2021年5月7日,李宗松先生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632,604,2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29%)向公司董事会提请增加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临时提案《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经核查,李宗松先生的身份符合上述规定,其提案内容未超出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且提案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因上述临时提案的增加,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审议提案有所变动,其他事项均保持不变,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补充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下午14:0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

其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届时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0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2021年5月20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参加表决,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二),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的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公司会议室(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向银行及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7、《关于公司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

议案1、3、4、5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3、4、5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6、7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30日、5月11日登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决议公告。

上述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根据计票结果进行公开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公司独立董事杜杰、黄辉、党长水及原独立董事柴艺娜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均为非累积投票提案,提案编码具体如下:

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的,凭本人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凭代理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

3、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提前登记,登记可采取在登记地点现场登记、传真方式登记、信函方式登记(股东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三),本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登记。

4、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到场,本次股东大会不接受会议当天现场登记。

5、登记时间:2021年5月25日,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

6、登记地点: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会议室)。

五、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

2、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3、会务联系方式:

(1)联系地址:公司证券事务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一路6号永利国际金融中心39楼)

(2)邮编:710065

(3)联系人:李琼

(4)联系电话及传真:0755-86951472、0755-86951514

(5)邮箱:002411@biconya.com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4、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股东登记表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411。

2、投票简称:必康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

午13:00至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单位) 作为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人(或本单位)对该次会议审议的各项提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说明1:请在“表决事项”栏目对应的“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空格内填上“√”号。投票人只能表明“同意”、“反对”或“弃权”一种意见,涂改、填写其他符号、多选的表决票无效,按弃权处理。

说明2:委托人如未在上表中明确具体投票指示的,应当在本授权委托书上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数量(股):

委托人所持公司股份性质: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1、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2、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止;

3、委托人如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在证照号码一项中填写营业执照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附件三:

股东登记表

本公司(或本人)持有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现登记参加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或注册号):

持有股份数: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