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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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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8 证券简称:乾景园林 公告编号:临2021-030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同时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68号)核准,本公司向3名认购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142,857,142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3.57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为人民币509,999,996.94元,扣减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453,845.81元,本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3,546,151.13元。2020年12月3日,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63002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且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0年12月31 日,为本次募集资金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及其存储情况如下:

注1:初始存放金额中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1,883,845.83元。

三、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说明

为便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股东的权益,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将原盛京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专户变更为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专户,公司将与保荐机构东兴证券、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重新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原盛京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的专户将在剩余资金转移至新专户后注销。

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与兴业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2107010010034305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多巴新城湟水河扎麻隆湿地公园景观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5、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6、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7、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夏智勇、杨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8、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9、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10、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11、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2、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东兴证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14、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五、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及监事会意见

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并没有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方向,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仅变更开户行,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同时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北京乾景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996 证券简称:*ST中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0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方间接占用资金的情况

1.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新科技”)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的公告》及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了“中新科技 2019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2018 年度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新国贸”)和浙江新世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世纪”)累计间接占用资金余额为 53,276.50 万元,其中本金 52,189.50 万元、资金占用费(暂定利息)为 1,087.01 万元;2019年度,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和中新国贸累计新增间接占用资金余额本金为 14,004.20万元,中新产业集团和中新国贸承诺占用利息按年化5.0025%计算。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披露了《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二次问询函的公告》,经公司自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于 2018 年至 2019 年期间增加资金占用本金 19,074.01 万元。中新产业集团和中新国贸承诺占用利息按年化 5.0025%计算。截至公告日,资金占用本金合计 85,267.71 万元, 资金占用费(暂定利息)合计为 7256.57 万元。

2.关联方还款承诺情况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在《关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将通过一切合法途径筹集资金,在 1个月内将以上间接占用的资金还款给中新科技。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 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2019 年 4 月 26 日,公司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在《关于 2019 年 1 月至 4 月 26 日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说明》中承诺在 1 个月内将 2019 年新增间接占用的本金和利息还款给中新科技,利息按年化 5.0025%计算。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共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一并承诺,如以上款项未如期退还至中新科技,中新产业集团、陈德松、江珍慧将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弥补关联方间接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全体投资人的权益。

3.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况

2019 年 5 月 29 日,因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在 1个月的承诺期限内及时归还占款,公司股票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公司应当至少每月发布一次提示性公告,披露资金占用的解决进展情况。

二、关联方间接占用资金的解决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关联方中新产业集团、中新国贸、浙江新世纪 间接占用的资金及利息。 为解决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和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积极履行股权转让承诺,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与邳州经济开发区经发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融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附有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意向协议》,拟转让公司 155,402,497 股普通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 51.77%),以解决资金占用事项。因股份转让协议前置条件未能满足,该股权转让事项已于 2020 年 3 月终止履行。 目前,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接管了中新产业集团并代行其职责,本公告日前,破产管理人正在积极解决中新产业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被冻结股份的解冻相关事项;同时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也在继续努力筹措资金,积极履行股权转让承诺,以上相关事项正在推进当中。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关联方的及时还款情况,敦促控股股东中新产业集团、 实际控制人陈德松、江珍慧继续履行以股权转让方式偿还关联方资金占用款的承诺,弥补上市公司的损失,以维护公司和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重要风险提示

1、受目前环境及资金等因素影响,目前公司尚未恢复生产。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措施,争取尽快收回被占用的资金及利息,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以全面恢复正常经营,改善经营业绩,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调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相关书面文件,相关事项以中国证监会结论性调查意见或决定为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如依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公司调整后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公司存在被强制退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2021年1月2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03),公司预计2020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财务会计报告将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100号),对于新《上市规则》生效实施前未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适用新《上市规则》第13.3.2条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时,以2020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3.2的规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截至公告日,公司存在的违规担保情况尚未得到解决,担保余值7175.63万元,公司董事会将积极采取措施,解决违规担保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网站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12 证券简称:赛伍技术 公告编号:2021-031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海汇至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上海汇至”)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49,843,9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46%;苏州金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金茂”)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2,301,68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58%;吴江东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东运创投”)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0,142,76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上海汇至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2,4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6%;苏州金茂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1,200.03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3%;东运创投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万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自公司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

注 :减持期间: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之后的 6 个月内;采用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减持计划披露公告之日起的 6 个月内。

减持方式:采取集中竞价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锁定承诺,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锁定期。

(3)在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或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等。

(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规则要求。

(5)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发行价。

(6)本公司/本企业实施减持时(且仍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积极配合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此外,本公司/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7)若本公司/本企业违背上述股份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企业因减持股份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上缴给公司;如不上缴,公司有权扣留本公司/本企业应获得的现金分红,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执行股份减持意向,或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的要求延长股份减持意向。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在减持期间内,上海汇至、苏州金茂、东运创投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本次减持系上海汇至、苏州金茂、东运创投根据自身经营计划自主决定。本次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一)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二)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苏州赛伍应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1-039

债券代码:113550 债券简称:常汽转债

转股代码:191550 转股简称:常汽转股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的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披露了《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最新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现对上述公告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本公司可转债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1-040

债券代码:113550 债券简称:常汽转债

转股代码:191550 转股简称:常汽转股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11日15:00在公司5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已于2021年5月5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小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董事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所有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的议案》

公司股价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考虑到“常汽转债”于2019年12月12日上市,存续时间相对较短,目前相关募集资金已有支出安排,拟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支出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决定本次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如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常汽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03035 证券简称:常熟汽饰 公告编号:2021-041

债券代码:113550 债券简称:常汽转债

转股代码:191550 转股简称:常汽转股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股价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本次不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 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如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常汽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 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常熟市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561号)核准,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文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了9,924,24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人民币99,242.40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9】276号文同意,公司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19年12月1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常汽转债”,债券代码“113550”,可转债转股期起止日期为2020年5月22日至2025年11月17日,初始转股价格为9.93元/股。2020年7月16日,公司实施2019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常汽转债转股价格由9.93元/股调整为9.65元/股。

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①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公司股票自2021年4月1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常汽转债”当期转股价格9.65元/股的130%(即12.55元/股),已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

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的议案》。考虑到“常汽转债”于2019年12月12日上市,存续时间相对较短,目前相关募集资金已有支出安排,拟用于募投项目建设支出等生产经营活动。公司董事会结合当前市场情况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决定本次不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回“常汽转债”。同时,在未来6个月内(即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11月11日),如触发“常汽转债”的赎回条款,均不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在此之后,若“常汽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常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

敬请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1-032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70元

● 相关日期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9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57,82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474,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李建波、深圳深云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李小红、郭嫩红、嘉兴厚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来仪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70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3元。

(3)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 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63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7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7758531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证券代码:688357 证券简称:建龙微纳 公告编号:2021-033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关于更换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的函》,中天国富证券作为公司201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原委派倪卫华先生和李罡先生作为保荐代表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现因倪卫华先生申请离职,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进行,中天国富证券决定委派史帅先生(简历见附件)接替倪卫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履行对公司持续督导职责。

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公司2019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为李罡先生和史帅先生,持续督导期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持续督导义务结束为止。

公司董事会对倪卫华先生在持续督导期间内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史帅先生简历

史帅先生:保荐代表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中天国富证券业务董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经验,先后主持或参与了同策咨询IPO、万代股份IPO、百川能源重组上市、中天金融重大资产重组和滁州同创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等项目。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1-019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增持,不触及要约收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

● 本次权益变动后,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持有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股份比例增加至51.20%。

本公司控股股东新华出版发行集团于2021年5月10日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1,2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并计划自2021年5月10日起12个月内,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继续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H股股份,累计增持股份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且不超过6%(含上述增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披露的《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新华出版发行集团自2020年6月18日至2021年5月1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增持公司H股股份13,1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06%。现将其有关权益变动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披露了《新华文轩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实施进展暨增持股份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上一次权益变动后,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18,609,5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14%。

2.本次增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情形。

3.本次增持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二、本次增持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备注: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三、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履行其提出的增持计划,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11 证券简称:新华文轩 公告编号:2021-018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5月10日,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本公司控股股东四川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出版发行集团”)的告知函,新华出版发行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了本公司H股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增持情况

新华出版发行集团于2021年5月1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系统增持本公司H股股份1,240,0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1%。本次增持前,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30,509,5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10%,其中持有A股股份592,809,525股,H股股份37,700,000股。本次增持后,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631,749,525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1.20%,其中持有A股股份592,809,525股,H股股份38,940,000股。

二、后续增持计划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含下属子公司)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自2021年5月10日首次增持之日起算),以自筹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择机继续增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H股股份,累计增持公司股份不少于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0.1%且不超过6%(含本次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四、新华出版发行集团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不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五、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持续关注新华出版发行集团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