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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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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2 证券简称:浙江广厦 公告编号:临2021-027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担保事项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案件所涉的诉讼事由及阶段:因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建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西湖支行”或“原告”)的债务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城区法院”)起诉,上城区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公司所处的地位:被告

● 上市公司担保情况及涉诉金额:1、根据2018年西湖(抵)字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浙江广厦”)以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1,480万元的债务提供了抵押担保;2、根据2018年西湖(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以东阳市振兴路1号房产为广厦建设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房产实际已于1997年5月出售给浙江广厦建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完成,导致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1997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因2018年西湖(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 对上市公司影响: 1、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2,119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2、若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不及预期,公司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上城区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案号:【2021】浙0102民初2009号、2011号),因广厦建设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工行西湖支行向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作为担保人被列为共同被告,主要情况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起诉时间:2021年4月1日

案件受理时间:2021年4月9日

诉讼机构名称:杭州市上城区法院

原告:工行西湖支行

被告一至被告六分别为:广厦建设、浙江龙翔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浙江省水产供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产供销公司”)、浙江广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贸易”)、杭州市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监理公司”)

公司收到起诉状时间:2021年5月10日

诉讼案号:【2021】浙0102民初2009号、201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19年3月12日,原告与广厦建设签订编号为0120200008-2019年(西湖)字0002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广厦建设发放贷款1,480万元、2,720万元,贷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至2020年3月11日;2020年3月10号,广厦建设与工行西湖支行分别签订了2020年西湖(展)字0004号、0003号《借款展期协议》,相关贷款均展期至2021年3月1日。前述债务到期后,由于广厦建设未及时偿还,工行西湖支行向上城区法院起诉,并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公司履行2018年西湖(抵)字0005号、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担保义务。

(2)2018年西湖(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标的为东阳振兴路1号房产,抵押担保金额为2,720万元。该房产实际已于1997年5月出售给广厦集团,后因广厦集团注销、人员变动、抵押物债权人意见等原因,该资产过户手续一直未完成,产权证所有权人仍为上市公司,相关交易及事项已在公司1997年年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等处分别进行了披露。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公司不因2018年西湖(抵)字000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2018年西湖(抵)字0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担保标的为东阳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该标的为广厦建设在工行西湖支行的1480万元的授信额度提供了抵押登记。

除上述担保措施外,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监理公司均分别与工行西湖支行签订了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各自持有的房产为2020年西湖(展)字0004号、0003号《借款展期协议》项下的融资提供抵押担保。

2、原告请求的内容

①请求判令广厦建设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合计4,200万元(含2,720万元),及自2020年12月21日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按借款合同(含展期协议)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另行计付】。

②请求判令龙翔大厦、浙江广厦、水产供销公司、广厦贸易、工程监理公司均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处置所得在最高额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③请求判令六名被告承担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3、涉诉金额

公司以东阳市振兴路1号西侧房产为广厦建设148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不含自2020年12月21日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

4、案件进展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法院已受理,将于2021年6月7日开庭审理。

二、本次涉诉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0日、7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2018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的议案》,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11日、2017年7月27日披露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3)及《关于调整2017-2018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5)、《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38)。

三、广厦建设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注册资本:10亿元;法定代表人:杜忠潭;住所: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北路24号二楼;成立时间:1994年11月08日;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一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一级等。

2、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3、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目前持有本公司股份41,161,19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88%,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1、广厦建设的大股东广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控股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均已向公司书面承诺,如上市公司因担保问题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由此产生的损益由其承担。

2、公司已抵押的东阳振兴路1号西侧的房产可能会被债权人申请处置,相应处置价款由债权人优先受偿,公司可能在最高限额2,119万元内承担担保责任,这将对公司的资产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3、公司将继续密切关注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广厦控股集团的纾困进度及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若前述事项不及预期,公司一方面将综合律师、会计师意见对存量担保计提预计负债,这将对公司相关报告期的利润产生影响;另一方面也将及时通过执行反担保措施等方式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4、公司将尽快督促各方配合完成东阳市振兴路1号房产产权人变更手续。

五、截止公告日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对应的融资金额约为26.53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8.50%;累计逾期涉诉担保金额约3.83亿元(含本次),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4%。(根据现有资料估算的风险敞口,不代表最终确定额)

目前,上述事项暂未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