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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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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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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下述措施以稳定瑞丰银行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瑞丰银行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①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瑞丰银行关于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确定的增持金额和期间,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瑞丰银行股票,增持价格不高于瑞丰银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购买所增持股票的总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15%,不高于其上一年度于本行取得薪酬总额的30%,但持股比例或数量应符合有关监管部门的规定。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瑞丰银行股份方案公告后,如果瑞丰银行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瑞丰银行股价措施条件的,上述人员可以终止增持股份。

②除因继承、被强制执行或上市瑞丰银行重组等情形必须转股或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停止条件外,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不转让其持有的瑞丰银行股份。除经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同意外,不由瑞丰银行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瑞丰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期间内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3、本预案的修订权限

任何对本预案的修订均应经瑞丰银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本预案的执行

(1)瑞丰银行、瑞丰银行控股股东、瑞丰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上述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按照瑞丰银行章程、上市瑞丰银行回购股份、上市瑞丰银行控股股东增持股份、上市瑞丰银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等相关监管规则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预案适用于瑞丰银行未来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瑞丰银行选举或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要求其就此做出书面承诺,并要求其按照瑞丰银行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瑞丰银行及其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就上述稳定股价措施接受以下约束:

①将在瑞丰银行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瑞丰银行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③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④如瑞丰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其增持义务的,则瑞丰银行有权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瑞丰银行可将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瑞丰银行回购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此外,如瑞丰银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增持瑞丰银行股份的义务,瑞丰银行有权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瑞丰银行可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扣减用于瑞丰银行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丧失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四)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履行就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未履行承诺方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发行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持股5%以上的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股东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5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给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自未履行承诺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之日止,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如有);如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在上述期间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其个人的部分,且不得转让所持的发行人股份。

(五)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承诺

本行特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做专项承诺如下:

一、截止本承诺函出具日,本行已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股份确权的股东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之情形;

二、本行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股份之情形;

三、本行尚存在部分股东因无法取得联系、无法回国或办理公证等原因未亲自或委托他人办理股份确权,本行会持续对未确权股东保持密切关注,将采取加强联系通知、扩大联系范围、协助股东办理授权公证手续、以及其他可行的必要措施以敦促该等股东尽快完成确权登记,维护该等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如果本行与未确权股东取得联系且未确权股东已满足确权条件,本行将对其股东身份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为其办理确权手续;

五、本行不存在以本行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之情形。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一、预计募集资金总量及其依据

本行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方案已经本行2016年4月27日召开的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关于申请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中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申请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中授权期限的议案》,审议通过将原议案中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本行2017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2020年3月31日召开的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行《关于申请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中有效期限的议案》和《关于申请延长〈首次公开发行境内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中授权期限的议案》,审议通过将原议案中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至本行201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24个月。

本行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50,935,492股,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10%(含10%)。本行本次发行股份全部为新股,不涉及存量股的转让。

二、本次募集资金的用途

本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

资本金实力增强后,本行将继续重点发展信贷业务,信贷投放时优先支持以下方面:(1)乡村振兴三农经济发展;(2)小微企业融资;(3)个人普惠金融;(4)高端制造、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环保等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5)国家重大战略的信贷融资工作,如“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建设等;(6)其他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

本行已出具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承诺函,承诺募集资金到位后,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将银行资金投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管规定的领域,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等非信贷业务规模,积极为实体经济发展、乡村振兴、地方经济转型升级、金融服务改善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三、募集资金的合规性

(一)本次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有利于公司继续保持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国家对银行业的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本行所处银行业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经营过程中不涉及工业废水、工业废气及工业废渣,不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规的情形。

(三)本次募集资金已获得行业监管机构批准

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2015年第3号令)的规定,本行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事项已获得浙江银监局的批准,并取得了《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意见》(浙银监发[2018]199号)的批复。募集资金用途及审批程序符合法规要求,最终发行尚须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募集资金运用不涉及新增用地或房产购置,且本行在日常经营中,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未存在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符合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

四、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

本行已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第九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本行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本行应开立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由本行董事会批准,并在本行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将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如募集资金用于具体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则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本行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两周内与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本行应当每月向保荐机构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

(四)本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本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本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对本行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本行及保荐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八)本行及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本行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本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发现本行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本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该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募集资金按计划使用。

五、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分析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资本金,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行业监管政策和本行战略发展方向。

根据对中国银行业现状的分析并结合公司实际,本行未来会持续做实做强主营业务,不断增强服务实体、服务民生的能力,同时根据国内银行业的业务发展趋势,逐步加大对消费金融、融资租赁等新兴金融服务领域的信贷投入,本行业务发展将保持稳健增长,因此若没有及时补充资本,预计公司核心资本充足水平将出现下降,进而制约公司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不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此外,当前国际、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较为复杂,全球经济增长持续放缓以及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对中国传统银行业产生了较大的经营压力。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精神,中国银保监会全面提升商业银行资本尤其是核心资本监管要求,为满足日趋严格的监管要求,公司需紧跟外部形势变化,在利润积累的同时,有必要采取措施做好资本补充工作,维持较高的资本充足水平,增强抗风险的能力,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经董事会分析,本次公开发行补充核心资本有利于公司不断推动业务创新和战略转型,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募集资金数额与其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相适应。

六、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对本行同业竞争和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本行资本金后,本行与主要股东及关联方之间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且不存在对本行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七、募集资金运用对主要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募股资金的运用将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以下的直接影响:

(一)对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股资金到位后,本行的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将增加,继而净资产收益率也将相应产生变化。

(二)对监管指标的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本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核心资本充足率将得以提高。

(三)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由于从本次发行完成到业务规模的相应扩大还需要一个过程,因此直接产生的效益可能无法在短期内明显体现。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充实资本金,有利于增强本行资本实力以及推动本行各项业务的快速发展,从而提高本行的盈利能力。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一、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商业银行从事银行业务时,因客户交易违约或借款人信用等级下降,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收益的不确定性。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业务中:

(一)与贷款业务相关的风险

贷款业务是本行的主要资产业务,也是本行收入的主要来源。贷款业务信用风险,是指借款人到期不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该风险是本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在贷款业务中,由于借款人在借款后自身经营情况可能变化甚至恶化,或在办理贷款时本行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资信状况评估不正确、贷款集中度过高、贷款投向选择失误,或保证人无力履行保证责任、抵押物不足值等原因,贷款到期时可能无法及时收回本息,甚至形成呆账,给本行造成损失。

1、贷款客户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客户数量5,125户,占全行公司类贷款客户的99.86%,本行中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246.51亿元,占全行公司贷款总额的98.62%。相对于大型企业而言,中小微企业的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低、财务信息的透明度较低,甚至没有完整的财务报表;因此,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不能完全依赖财务报表揭示的信息,还要结合企业主的个人道德品质、信誉等因素。如果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上述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出现显著恶化,或者企业主的个人信用发生较大变化,或者本行对中小微企业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作出不准确的评估,均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发放的贷款主要集中于绍兴市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92.30%以上的客户贷款集中于绍兴市。2018年、2019年、2020年,绍兴市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7.1%、7.2%、3.3%,经济增长有所稳定。如果绍兴市出现重大的经济衰退,或者信用环境和经济结构出现明显恶化,可能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发放的贷款集中于若干行业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贷款投向主要行业分别为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前述两个行业贷款占公司贷款比例分别为60.81%、23.03%,制造业贷款中,纺织业贷款投放比例最高,2020年末投放比例占本行公司贷款比例达34.96%,纺织业不良贷款率为2.38%。纺织业是绍兴市支柱产业,若未来绍兴地区经济出现重大衰退,纺织行业产能出现严重过剩,盈利能力出现下降,将对本行纺织业贷款质量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纺织业外,如果上述其他行业因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而受到不利影响,同样会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贷款损失准备不足,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或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政府全资或绝对控股)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本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分别为3.86亿元、4.13亿元、4.38亿元,占贷款总额比例分别为0.50%、0.65%、0.82%。本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质量良好,目前尚无不良贷款。虽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有地方公用事业性收费和财政收入作为保障,但如果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国家政策发生不利变化、地方政府财政状况恶化或出现其他不利因素,将直接导致本行投放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主体的偿债能力下降,进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5、两高一剩贷款的风险

近年来,国务院及监管部门对产能过剩行业的信贷投放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节能减排和淘汰落后产能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要求,限制对国家已经明确为严重产能过剩产业中的企业和项目盲目发放贷款。本行坚持严格执行国家控制产能过剩的相关政策,严格限制向产能过剩企业和项目发放新的贷款。

但是,如果我国相关行业产能过剩的问题持续加重,相关企业经营情况出现不利变化,本行对上述行业的贷款质量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如果上述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持续不能得到缓解,国家将可能加大宏观调控力度,从而导致部分借款人经营环境出现恶化,影响其偿债能力,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6、不良贷款上升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10.1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报告期内,本行的不良贷款率基本保持稳定,但本行未来仍存在由于贷款组合质量恶化而导致不良贷款及不良贷款率上升的可能。

单位:千元、%

本行按银保监会关于贷款风险分类管理的规定,执行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依据借款人当前经营活动特征和违约迹象,判断借款人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可能性,结合贷款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有效担保条件,给予相应的风险等级评价,并在期末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若未来贷款组合的质量恶化导致不良贷款余款增加,本行将会提取更多的贷款损失准备,从而可能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此外,本行根据贷款未来的现金流量预计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金额,但实际贷款减值损失可能与本行的估计数字存在重大不同。如果贷款损失准备最终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本行可能需要提取额外准备,从而进一步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7、贷款抵、质押物价值下降、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未能及时实现抵质押物价值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由质押物、抵押物作担保和由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贷款合计占全部贷款总额的83.69%。由于某些本行无法控制的因素,本行贷款抵押物和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会出现较大的波动。例如,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力度的加大可能导致房地产市场衰退,继而可能使担保本行贷款的房地产价值下跌。本行贷款质押物、抵押物价值的下跌可能会导致贷款无法收回进而变现时收回的金额减少,甚至低于未偿还余款。再如,本行发放的部分贷款是由第三方或借款人的关联方提供的保证作为担保的,保证人的财务状况若出现严重恶化,可能影响本行发放的贷款的可收回金额。此外,通过变现或者其它方式来实现抵质押品价值较为费时,执行法院的判决可能存在困难。总之,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大幅下跌,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都可能导致本行不良贷款增加,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8、贷款期限结构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行按照剩余期限划分的贷款组合中,2020年末中长期贷款占比较报告期期初有所上升。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公司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54.69亿元,占公司贷款比例为61.89%。虽然中长期贷款的增加有利于借款人减少资金偿还压力,但对于本行而言,中长期贷款的增加将降低本行资金周转效率,不利于流动性管理。若本行未来中长期贷款持续增长,本行流动性压力可能存在大幅上升的风险。

9、个人业务的风险

本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立足本地,辐射周边,本地产业发展的速度对于本行的稳健发展起着关键作用。目前绍兴市的经济形势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实体工业增长缓慢,新兴产业规模不大。为有效减少对大企业、大客户的依赖,分散贷款信用风险,本行坚持零售银行转型战略,积极推进支农支小,便民惠民的经营策略,并以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企业事业单位职员为目标客户,大力发展个人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个人贷款总额为479.11亿元,其中,住房按揭贷款171.14亿元,个人经营性贷款179.68亿元,个人消费性贷款80.00亿元,信用卡及透支48.30亿元,不良率分别为0.09%、1.33%、1.03%、0.84%。若绍兴当地宏观经济、产业发展状况、企业数量、规模等出现衰退,社会个人客户收入出现下降而无法支撑相应贷款利息支出,本行个人业务将面临较大信用风险。同时,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家银行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也在逐步增加,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对本行的个人贷款业务扩张形成一定的阻力。

(二)与投资业务相关的风险

1、投资业务一般风险

本行将投资组合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上述四类投资余额合计为326.13亿元,其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金额分别为37.73亿元、33.77亿元、254.60亿元和0.02亿元,占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1.57%、10.36%、78.07%和0.01%。本行的投资业务主要包括债券投资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务工具投资。本行债券投资的范围主要包括投资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本行投资金融机构发行债务工具的范围主要包括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和其他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等,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投资的信托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和其他银行的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3.00亿元、13.46亿元、23.54亿元和0亿元,占证券投资比例分别为0.92%、4.13%、7.22%、0.00%,合计占本行证券投资比例12.26%。

如果市场汇率、利率、流动性状况出现巨大波动,本行所投资的部分债券的公允价值将发生一定波动,进而将对本行的损益产生影响。

若国内外宏观经济持续下行、行业风险出现集中爆发等系统性风险,本行所投资债券的偿债能力,理财产品、信托计划标的物以及资管计划的底层资产的质量可能会出现严重信用危机,本行的投资可能会面临到期无法正常收回本金和利息的情形,从而对本行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证券投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行存在极个别证券投资到期不能兑付的情况,本行对相关投资已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虽然有关计提行为未对本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但由于近年来受宏观经济波动、产业机构调整、政策调整、国际政治局势变化等因素影响,市场上个别高杠杆企业流动性极易出现异常,固定收益市场违约风险加大。本行作为一名投资市场参与主体,会积极做好各项投资管理工作,努力确保将投资风险降至最低。但即便如此,若市场违约风险持续增大,本行仍可能受不可预见、无法掌控情况的影响,发生个别证券投资到期不能兑付的风险,从而对本行盈利产生不利影响。

(三)与表外业务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表外业务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业务、保函业务等,表外业务均以本行的信用为担保,本行因此承担了相应的风险。

1、表外理财业务相关风险

表外理财业务是指本行作为资产管理人获取投资管理费收入,并不对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提供任何承诺的理财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本行的代客非保本理财产品余额分别为76.97亿元、66.54亿元、71.96亿元。

在提供代客非保本理财服务的过程中,如果理财产品本金出现亏损,尽管本行不承担补偿产品损失的义务,但本行可能要承担因无法兑付理财产品本金及利息所产生的声誉损失,从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监管机构关于表外理财的相关监管政策如果发生变化,可能会对本行开展该类业务产生冲击。

2、银行承兑汇票相关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承兑人向本行申请,经本行审查同意承兑的商业汇票。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11.22亿元,保证金比例59.54%。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过程中,如果承兑人或保证人违约,本行在未收到足额汇票款项的情况下垫付银行承兑汇票,而保证金或执行担保仍不能覆盖全部垫付款项,可能会产生一定的损失。

3、信用证业务相关风险

信用证指本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承诺文件。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开出信用证余额为1,482.79万元。在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申请人开证后资信恶化、担保效力降低或偿还能力不足,信用证到期客户不能支付货款,造成本行垫付资金,本行可能因此承受资金损失。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中,如果开证行资信不良或处于高风险地区,本行作为议付行也将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

4、银行保函业务相关风险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主合同债务人(即保函申请人)的申请,以保函形式为主合同项下义务向受益人出具的,承诺当保函申请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银行代为履行义务或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信用业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各类保函余额为1,420.00万元,保证金余额为358.40万元,占保函余额的25.24%。保函一经开立,本行就承担了付款的法律责任,当保函申请人不能及时完成其应尽责任,又拒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时,本行将面临垫付资金的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

(一)存、贷款期限结构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流动性敞口合计数为284.83亿元,其中逾期、即时偿还、1个月内、1个月到3个月、3个月至1年、1年至5年、5年以上非衍生金融资产和负债流动性敞口分别为5.77亿元、-157.55亿元、-72.17亿元、-30.54亿元、12.14亿元、278.42亿元和248.76亿元。由于本行的贷款期限结构与存款期限结构存在一定程度的错配,本行存在由于存、贷款期限不一致所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国内商业银行的经营经验表明,短期存款到期后会有一定的留存率,保留在银行的资金循环体系中,成为商业银行重要的长期资金来源。可一旦出现市场环境恶化、国家货币政策收紧等情况,相当比例的存款客户可能会取出活期存款或在定期存款到期后不再续存,如果本行流动性储备不足,又不能以合理的成本及时融通到所需的资金,就会导致没有足够的现金支付给客户,严重时可能发生挤兑风险。此外,国内或国外利率的急剧变化、货币市场出现融资困难等,也可能对本行的流动性产生不利影响。

本行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了多渠道融资机制,并且根据监管部门对流动性风险监控的指标体系,按适用性原则,设计了一系列符合本行实际的日常流动性监测指标体系,同时,本行兼顾效益性和流动性,在资产组合中持有一部分国债、金融债等,既能实现稳定的投资收益,又可以随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或回购,满足流动性需要。

尽管如此,本行仍不能避免因宏观经济环境及其他社会因素变化导致信贷需求大幅增长、贷款承诺的大量履行、非预期的不良贷款增长、存款水平剧减等情况,可能会造成本行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结构不合理从而使本行存在流动性风险。

(二)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及流动性比例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分别为124.60亿元、53.96亿元、-42.10亿元,同期流动性比例分别为59.36%、71.47%、75.89%,2018-2020年经营性现金流指标出现下降,但未对盈利能力造成影响,流动性比例远高于监管要求。商业银行经营性现金流、流动性比例等指标与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商业经营策略、资产负债管理等具有较为紧密的联系,一般情形下,只要外部经济、监管政策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稳健,该等指标的暂时性波动不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且商业银行经营性现金流具有其特殊性,信贷投放增加、同业融资方式转变均有可能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出现下降。但是,若外部经济、监管政策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而本行又未能管理好资产负债期限结构,将导致上述指标出现大幅恶化的情况,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三、市场风险

(一)利率风险

与大多数国内商业银行一样,本行的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净利息收入。2020年、2019年、2018年,本行净利息收入分别占营业收入的99.11%、93.39%、91.88%。随着利率改革和市场化步伐的加快,利率风险已逐步由政策性风险演变为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之一。对于本行来说,利率风险主要表现在对存贷款业务、债券投资的收益以及利率敏感性缺口带来不确定性。

利率对本行存贷款的影响可以具体分为对存贷款利差的影响以及对贷款价值的影响两部分。存贷利差是本行营业利润的主要来源,若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如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将对本行收入结构与盈利水平带来一定影响。尤其是对固定利率业务而言,利率变动会引起客户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和提前支取存款的潜在风险。当利率上升时,存款客户会提前支取低息存款,再以较高的利率存为新的定期存款,从而增加本行利息支出成本;当利率下降时,贷款客户会提前偿还高利率的贷款,再重新申请低利率的新贷款,从而导致本行利息收入降低。此外,人民银行自2007年5月19日开始进行非对称地调整存、贷款利率,从而促使银行的名义利差趋窄,致使银行的利息收入减少,将对本行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当本行贷款出现减值损失的客观证据时,其减值损失将按照该类资产的账面金额与以其原始实际利率贴现的预计未来现金流(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的现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发生的减值损失通过使用备抵账户减少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减值损失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贷款合同利率为浮动利率,用于确定减值损失的贴现率为按合同确定的当前实际利率。因此市场利率的非预期变动可能会对本行浮动利率贷款产生一定的影响,从而影响本行的经营业绩。

利率上升对本行债券投资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利率上升导致本行投资的债券价格出现下跌,进而对本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利率上升诱发流动性风险,导致债券再投资的成本提高。

利率变动会导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产品的市场价值波动,若资产与负债结构不平衡,利率敏感性资产和利率敏感性负债的价值变动不一致,可能会导致银行现有资产的利息收入与负债的利息支出发生变化,为本行经营业绩以及资本充足程度带来不确定。当利率敏感性资产大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处于“正缺口”状态时,随着利率的上升,银行的收益将增加,随着利率下降,银行的收益将减少;反之,利率敏感性资产小于利率敏感性负债,即处于“负缺口”状态时,情况正好相反。利率风险敞口的绝对值越大,银行相应承担的利率风险也就越高。

(二)汇率风险

人民币兑美元和其他外币的价格波动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国内外政治、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2005年7月21日,我国政府引入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允许人民币币值可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及参照一篮子货币在监管范围内波动。今后,国家可能对汇率制度作进一步调整。本行的部分资产及负债以外币计价,由于国家控制货币兑换以及可对冲工具有限,本行管理外币风险的能力受到限制。如果本行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和负债币种不完全匹配或者本行未能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则外币兑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造成损失的风险,主要包括内外部欺诈、营业中断或信息科技系统故障等。如果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和程序的标准出现偏差,业务人员违反规定以及内控系统不能有效识别、提示和制止违规行为和不当操作,就有可能导致操作风险。

针对操作风险,本行在授信业务操作、存款及柜台业务操作、资金交易操作、财务核算操作、计算机系统操作等方面加强了风险控制,并采取了加强制度建设、建设管理系统规范操作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建立内部稽核体系、加强自查力度、推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等控制措施,从而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操作风险,将由于操作风险引发损失的可能性降低至最小程度。即便如此,本行仍无法保证不出现因内部及外部环境变化、当事人认知程度不够、执行人未能严格执行现有制度、本行员工或第三方其他不当行为等情况,使内部控制无法完全发挥作用甚至失效,从而形成操作风险,导致本行的业务、声誉和前景受到不利影响。

五、政策和环境风险

本文所述的政策性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营许可政策、货币政策和监管等;环境风险因素主要包括经济环境和法律环境等。

(一)与经营许可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

目前国内实行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政策,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受到严格限定,从事银行业务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许可资格。本行与其他已上市的商业银行相比,在业务准入、经营许可方面均处于相同的地位。如果未来的监管政策进行调整,银行业务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或新增业务品种,本行若未能及时获得新业务的经营资格,将有可能面临客户的流失,使本行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下降,引发经营性风险。同时,为了获得新的经营资格,本行在研发、运营管理、基础设备的投入可能会增加,从而增加运营成本。

(二)与货币政策变化相关的风险

在我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制定货币政策,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贴现率三大常用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商业银行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渠道,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必然会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盈利能力。本行如果未能应政策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也将会产生由货币政策变化所导致的风险,从而直接影响到本行的业务发展和经营业绩。

(三)与监管相关的风险

本行须接受中国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工商局、税务局等有关机构的各种监管,就本行遵守法律、法规和指引的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检查。尽管本行过去未出现因重大违规而受到重大罚款及重大行政处罚,然而,本行不能保证我国监管机构未来的检查不会引致可能对本行声誉、业务、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经济及行政处罚。

此外,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业监管制度正经历重大变革,包括适用于本行的规定及法规的变化。这些变化可能使本行的业务成本增加或对本行的业务造成额外限制。

(四)与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相关的风险

本行的经营发展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增长速度、居民收入的增长水平、社会福利制度改革进程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将影响社会经济环境,影响我国经济增长速度。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由于国际宏观经济形势的多变而相应调整,时间较短,次数频繁,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未来任何可能发生的灾难,其中包括自然灾害及传染病的爆发,可能会对经济增长造成不利影响。上述宏观经济环境变化可能会对本行的资产质量、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与行业竞争相关的风险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目前绍兴市共有40余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对本行构成了强有力的竞争。相对于五大银行和其他已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本行的规模较小,对于因经济环境的巨大变化或法律政策的重大改变而产生的风险,本行的抵御能力较弱。如果本行不能抵御上述风险,本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及发展前景将遭受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国内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本行可能面对其他投资途径对资金的竞争,这些竞争可能会对本行的业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六)与法律相关的风险

我国的法制建设尚处于逐步完善阶段,法律环境处于持续变化的状态,相对于市场经济活动有一定的滞后性,个别业务领域存在着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或其规定不尽明确、合理的现象,可能存在着少数债务人利用重组破产及其他机会逃废银行债务。

六、其他经营风险

(一)无法及时招聘、培训及挽留合格员工的风险

银行的业务发展取决于银行员工的个人素质、受教育水平。本行目前的员工仍有相当部分是原信用社时期转入的。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员工154人,本科学历员工1,933人,占比分别为6.53%和81.91%。本行在招聘和吸引优秀人才方面面临激烈竞争。由于本行所处的绍兴市在吸引金融专业人才流入方面相对北京、上海、深圳等中心城市没有优势,因此,如果不能招聘、培训并挽留足够的合格员工,尤其是高水平的管理层和专业人员,可能会对本行的经营管理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业务扩张带来的风险

由于本行在新业务领域的经验有限,业务的扩展将使本行面临许多风险和挑战,如:本行在某些全新业务领域没有经验或经验有限,可能无法或需要较长时间开展有效竞争;本行不能保证新业务能够实现预期盈利;本行需要招聘外部人员或对现有员工进行再培训,使其能够开展新的业务;本行必须不断增强风险管理能力,升级信息技术系统以支持更广泛的业务领域。如果在这些新的业务领域不能获得期望的成果,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三)与股票市场相关的风险

本行股票发行上市后,股票价格波动不仅受本行经营状况、盈利水平的影响,同时还要受其他各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国际经济政治局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国内金融行业的变化、投资者心理预期等,投资者应对本行股票面临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

(四)非信贷业务资产占比较高的风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本行非信贷业务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42.54%、43.71%、51.07%,报告期初占比较高,比例已逐年下降,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本行非信贷业务资产占比变化情况

单位:千元、%

本行非信贷类资产主要为证券投资、存放同业类款项及买入返售类金融资产等。本行充分关注到报告期初非信贷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较高的情形,报告期内本行已积极按照监管机构要求,降低杠杆,减少对同业业务的依赖。若未来金融市场出现重大不利变化,而本行未能有效控制非信贷资产规模时,本行盈利水平存在下降的风险。

(五)净资产收益率大幅摊薄风险

本行2020年、2019年、2018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0.40%、10.58%、10.08%。本次发行完成后,本行净资产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但募集资金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在经营环境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度相比将有较大幅度下降。因此,本行面临短期内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六)盈利能力下降风险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稳步推进、民营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预期及银行业金融脱媒等现象,若本行利息净收入出现下降,对于本行盈利能力将造成负面影响。在未来,本行仍存在利息净收入下降,市场竞争加剧等因素引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本行将通过调整本行收入结构,开展创新业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最大程度上降低由于政策变化引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七)部分租赁房屋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的风险

本行作为农村商业银行,长期根植于农村地区,始终以服务三农、支持小微为经营理念。为确保本行农村地区业务的有效开展,本行租赁部分集体土地房屋作为营业用房,以确保在农村地区的服务效率与水平。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及本行子公司租赁的经营性房产中涉及集体土地的有27处,面积约6,996.80平方米,占全部租赁房产面积18.21%。

虽然本行与相关集体土地房产所有人签署了租赁协议,本行根据租赁协议拥有相关房屋的合法使用权。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原则上不得用于非农建设,因此,本行上述营业网点存在被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强制搬迁的风险,上述情况将导致相关租赁集体土地房屋的网点重新选择营业场所。如果本行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重新找到合适的替代场所,本行的业务、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

(八)互联网金融发展改变传统银行业环境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正在深刻地影响着银行业竞争环境。随着新型网络技术的出现和互联网思维在金融行业的运用,现有市场的格局将被打破,金融产品可能将不再局限于传统银行业所经营的形式。在互联网金融的新趋势下,互联网平台利用服务和技术削弱传统银行和用户之间的联系,分流了商业银行的一部分销售渠道。虽然传统银行在积极谋求转型和业务创新,增强用户体验,以期逐渐改变同质化的业务形态和单一的盈利模式,但是互联网公司、电商平台、网络贷款平台等外部机构向商业银行传统领域进行渗透,仍可能对传统银行的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另外,如果本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适应新的竞争环境,本行的市场份额可能会受到挤压,进而对本行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九)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风险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相关疫情将对部分省市和部分行业的企业经营及全国整体经济运行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将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及证券投资的资产质量和资产收益水平。若疫情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发生其他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本行亦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本行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七、其他重要事项

(一)重大商务合同

本行的重大合同是指本行正在执行的金额较大,或者虽然金额不大但对本行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正在执行的单笔余额最大的前十笔贷款合同余额合计8.46亿元。

单位:千元

(二)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本招股书摘要签署日,本行除正常的银行业务外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

(三)重大诉讼与仲裁

1、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

(1)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作为原告的案件,以及相关诉讼标的余额、贷款五级分类、拨备计提金额及截止招股意向书摘要出具日的最新进展等具体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千元

注:为保护客户隐私,上述个人贷款客户姓名部分做隐藏处理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贷款共6笔,截至招股意向书出具日,上述诉讼贷款的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单位:千元

本行将密切跟踪上述未审结贷款的司法程序,确保将损失降至最低。

(2)对本行经营的影响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作为原告的诉讼贷款共6笔,涉及账面余额为311.79万元。本行针对上述诉讼贷款账面余额已计提302.58万元贷款损失准备,占上述涉诉贷款账面余额的97.05%,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本行对有关贷款计提减值准备时,充分考虑了贷款的内在风险、胜诉概率、司法执行、贷款可回收性等情形,最终计提比例均不低于各五级分类的计提标准,足以覆盖贷款风险。上述诉讼贷款的存在不会对本行的资产质量和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本行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

根据本行陈述并经保荐机构及本行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行无作为被告且尚未审理终结的案件。

3、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作为一方当事人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4、截止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之日,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刑事诉讼事项。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二、本次发行及上市的重要日期

第七节 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查阅地点: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笛扬路1363号

法定代表人:章伟东

联系人:严国利

电话:0575-81105353

传真:0575-8478810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北塔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王轩、周伟

项目协办人:肖闻逸

电话:021-68801586

传真:021-68801551,68801552

项目经办人:王呈宇、傅韬、颜浩轩、杨成、许天宇、常亮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