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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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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5版)

原因系本期业务规模扩大,购买商品、劳务支出的现金同比增加。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已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了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公司治理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保荐代表人:韩丽、张晓峰

联系人:韩丽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1627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杭州爱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姓名:韩丽、张晓峰

韩丽: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总监,注册会计师。于2009年开始任职于海通证券投资银行部,主要从事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工作。曾担任上海徕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嘉友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保荐代表人;参与并完成了闽发铝业IPO项目、哈尔斯IPO项目、南通锻压IPO项目、道明光学IPO项目。韩丽女士在2020年9月10日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除上述情形外,不存在其他负面执业记录。

张晓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副总裁,会计与金融学硕士,2010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参与的主要项目有: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IPO项目、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上海基美影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项目、上海铼钠克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挂牌及非公开发行等项目。张晓峰先生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张友志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迈信林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迈信林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人减持迈信林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迈信林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

(4)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迈信林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

(6)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7)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8)本人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公司股东航迈投资、航飞投资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迈信林上市后,本单位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迈信林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单位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本单位减持发行人股票,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

(4)本单位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5)本单位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巨浩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迈信林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迈信林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迈信林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5)本人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6)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明、薛晖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迈信林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迈信林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迈信林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5)本人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5、公司董事赵耿龙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迈信林上市后,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迈信林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应作相应调整),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迈信林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

(4)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5)本人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6、公司监事沈洁、赵辉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迈信林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

(3)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迈信林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4)本人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7、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焦仁胜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迈信林股份。

8、公司股东伊犁苏新、新丝路中安承诺:

(1)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单位将所持有的迈信林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迈信林所有。

9、公司股东康骞智达、中小基金、鹏晨创智、智信创骐、吴中创投、嘉睿万杉、道丰投资承诺:

自迈信林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得提议由迈信林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本人力主通过长期持有迈信林之股份以实现和确保本人对迈信林的实际控制人地位,进而持续地分享迈信林的经营成果。因此,本人具有长期持有迈信林股份的意向。

(2)在本人所持迈信林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在不丧失迈信林的实际控制人地位的前提下,出于本人自身需要,本人存在适当减持迈信林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人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人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人拟减持迈信林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2、持股5%以上股东伊犁苏新、新丝路中安、航飞投资承诺:

(1)本单位力主通过长期持有迈信林股份,进而持续地分享迈信林的经营成果。因此,本单位具有长期持有迈信林股份的意向。

(2)在本单位所持迈信林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出于本单位自身需要,本单位存在适当减持迈信林股份的可能。于此情形下,本单位减持之数量、比例、金额等应符合本单位在发行上市中所作承诺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3)如本单位拟减持迈信林股份,将在减持前15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该等减持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方式依法进行。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稳定股价的措施

(1)预案的触发条件

自发行人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人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即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情形时,公司及本预案中规定的其他主体应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公司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与程序

当预案的触发条件成就后,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采取以下全部或部分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①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

②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并明确增持的金额和时间;

③在上述①②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应要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④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同意,通过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⑤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削减开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方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方式。

公司应保证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具体的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实施。

公司决定采取回购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应当遵守本预案第3条的规定。公司决定采取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削减开支、限制高管薪酬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的,相关决策程序、具体的方案应当符合法律、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

(3)公司回购股票的具体措施

公司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规定。具体回购方案应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预案触发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净额的8%。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控股股东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与程序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本预案触发条件成就后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在方案获得必要的审批及授权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进行增持。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增持的方式为集中竞价、要约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同时执行稳定股价的措施,亦可分别执行。若公司实施回购的措施后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方案在实施前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5)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不影响公司股权分布始终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预案触发条件成就,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已依照预案的规定采取了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但该等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完毕后发行人的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生后3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包括拟买入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3个交易日后按照计划买入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但如果在稳定股价的措施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不再符合预案触发条件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不包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但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2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过去十二个月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出现预案触发条件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若公司在上市后三年内更换或聘任新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该等人员就任前,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并要求其依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提出未履行本预案义务时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依照《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本人将依照《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4、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依照《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规定的条件、时间、期限、价格、方式等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2)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或董事,本人同意发行人依照《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在发行人认为必要时采取限制本人薪酬(津贴)、暂停股权激励计划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3)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公司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按照《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中国证监会认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则本人承诺将按照《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依法从投资者手中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当《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约定的预案触发条件成就时,本人将按照《稳定股价的承诺》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以上为本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本人未能依照上述承诺履行义务的,本人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坚持技术创新大力开拓市场

在现有技术研发基础上,公司将继续增加资金和人力投入,提升研发实力、强化市场交流和客户沟通、改善研发体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提高企业技术标准,加强客户服务,在维持原有客户稳定增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产品、开拓产品应用领域,拓展收入增长空间,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地位和竞争能力。

(2)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航空核心部件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研发中心建设、补充流动资金,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公司整体规模并扩大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公司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实现并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严格执行并优化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公司章程(草案)》中增加了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条款。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公司将予以严格执行并不断优化。

(4)加快人才引进,完善管理机制,提升经营管理能力

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大多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稳定。随着生产经营规模的扩张,公司未来将引入更多技术和管理人才,研发更多新技术和产品,加强和完善经营管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加强费用控制和资产管理,进一步加快市场开拓,提高资产运营效率。

发行人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如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如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相关责任主体之一,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本公司在上市后将严格依照《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草案)》及《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等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及公司治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利润分配政策。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的,公司将及时根据该等修订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并严格执行。

如本公司未能依照本承诺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本公司将依照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公司将基于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公司因此承担责任的,本公司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公司将积极与相关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公司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或由本人依法回购其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本人应促使发行人基于其发行新股所获之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上中签投资者及网下配售投资者。

如上述情形发生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或中国证监会要求的时间内),按照发行价格或上述情形发生之日的二级市场收盘价格(以孰高者为准),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主体(如有)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其他合法方式)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具体流程如下:

①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②本人将积极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者沟通协商确定赔偿范围、赔偿顺序、赔偿金额、赔偿方式。

③经前述方式协商确定赔偿金额,或者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赔偿金额后,依据前述沟通协商的方式或其它法定形式进行赔偿。

上述承诺内容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承诺

(1)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上述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公司过错致使相关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九、避免新增同业竞争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本人(包括本人直系亲属,下同)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目前在中国境内外未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将来也不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在商业上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或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或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任何经济实体、机构、经济组织提供技术或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3、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竞争,则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发行人,承诺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影响或可能影响发行人经营、发展的业务或活动;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保证与承诺,并造成发行人经济损失的,本人愿意赔偿相应损失。

十、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持股5%以上股东伊犁苏新、新丝路中安、航飞投资,以及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承诺人”)承诺:

1、承诺人不利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占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资金。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将尽量减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回避的任何业务往来或交易均应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应按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签署关联交易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3、承诺人保证严格遵守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不利用在发行人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以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构成对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有违反并给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以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十一、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股权穿透测算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合计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足1股。

5、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6、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7、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二、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④自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友志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3、持股5%以上股东伊犁苏新、新丝路中安、航飞投资承诺:

(1)本单位将严格履行本单位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单位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单位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单位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③本单位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④本单位完全消除因本单位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单位从发行人处所得分红归属发行人所有。

4、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①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有)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产生的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③本人完全消除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发行人增加本人薪资或津贴(如有),并且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发行人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如有)。

十二、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