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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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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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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和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发行人具备《证券法》、《科创板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胡征源,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先后作为主要项目成员或项目负责人,负责或参与了桃李面包、利群股份、台华新材、英派斯等IPO项目,京运通、劲嘉股份、桃李面包、赢合科技、亿纬锂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以及台华新材、利群股份等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项目。

李嵩,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总监、保荐代表人。曾先后负责或参与了恒通科技、和仁科技等IPO项目;湖南黄金重大资产重组、新研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绿叶制药港股上市等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2、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亲属关系的其他股东沈家雯、沈家琪、罗文婷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林虹辰、黄瑾、金史羿、杨建平、沈学恩、裴志国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7)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曹洋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满十二个月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如本项减持承诺与本承诺函的其他内容相冲突,本人承诺将按照少减持的原则进行减持。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7)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8)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5、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危波、周浙川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且本人在公司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任期届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如上述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则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但自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6、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张彬斌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4)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人同意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7、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联投资承诺

(1)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发行注册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前述股份。

(2)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股份锁定期有其他要求的,本企业同意对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减持方式

本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人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联投资承诺

(1)持股意向

本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未来持续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减持意向

1)减持股份的条件及方式

本企业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在上述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方式应符合届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转让、二级市场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2)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若在减持公司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约束措施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若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根据发行人2020年4月20日召开的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1、预案的有效期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情况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停止条件

在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实施期间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及相关主体用于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如再次触发上述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依次采取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仅限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启动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通知债权人和备案程序(如需)。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之日的10个交易日内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

4)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有或自筹资金。

5)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②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20%;

③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积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④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当满足下述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以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股价:

①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未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因如公司履行回购股份义务而使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公司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回购股份义务;

②公司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2)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10%;

②控股股东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20%;

③单次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如仍满足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司股票的,除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10%;

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领取的税后薪酬的20%;

③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单次购买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3)公司上市后3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该等人员遵守上述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并签订相应的书面承诺。

4、相关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本预案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5、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等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选举、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选举、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本人将严格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7、发行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机制时,遵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关于稳定股价的决议,并根据该等决议实施包括但不限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或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承诺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降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提升经营效率、强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措施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的使用。

(2)积极实施募投项目,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收益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紧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有利于提高长期回报,符合上市公司股东的长期利益。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开发和建设进度,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尽早实现募投项目预期收益。

(3)持续加强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公司将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费用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提升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研究论证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定了《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规定,完善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等方式分配股利,吸引投资者并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发行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被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公司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本人将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分配利润,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如本人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3、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同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的全部内容。

(2)本人将采取一切必要的合理措施,促使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切实保障投资者收益权。

(3)本人将根据《上市后三年内分红回报规划》、届时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制度的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4)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利润分配政策和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成票。

(5)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6)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中介机构信息披露责任的事项

1、保荐机构承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对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所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保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本所承诺将严格按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赔偿,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会计师事务所承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审计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验资机构承诺

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2017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增资和2018年度定向发行股票增资的验资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资产评估复核机构承诺

北京中天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资产评估复核机构,特此承诺如下:

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其他承诺事项

1、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与公司及子公司业务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或权益,未在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未以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2)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及子公司相竞争的企业、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资金、业务、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帮助。

(3)凡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或经济组织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公司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要求,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及子公司,由公司或子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收购有关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或股权,以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4)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并造成公司或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将赔偿公司或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即行生效,并且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撤销。

2、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本人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人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人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及自本人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汇联投资承诺

1)本企业现时及将来均严格遵守公司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企业将尽量减少和规范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将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3)本企业承诺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公司独立董事如认为公司与本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可聘请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计或评估。如果审计或评估的结果表明前述关联交易确实损害了公司或公司股东的利益,本企业愿意就前述关联交易对公司或公司股东所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6)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7)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给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索赔责任及与此相关的费用支出。

8)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签署之日起生效。本承诺函所载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期间及自本企业不作为持股5%以上股东之日起三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十、关于未履行公开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认定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将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沈万中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作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若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但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

4)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6)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及招股说明书的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若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后认为,上述主体作出的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具备合法性。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