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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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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21-05-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公告编号:2021-010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柳化股份”)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 0376 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 公司对《监管问询函》所提到问题认真进行核查,现就相关事项逐项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1.年报披露,2019年公司剥离处置相关资产后,公司主营业务仅为双氧水的生产和销售,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公司支付职工安置费用1.22亿元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30亿元;年审会计师认为,前述两种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请公司补充披露:(1)职工安置费形成的原因和总额,相关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实际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后续支付安排,以及对公司未来管理费用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职工安置费用的实际支付进展,是否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执行;(3)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和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详细分析,并充分揭示风险。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职工安置费形成的原因和总额,相关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于2019年11月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对低效资产进行了处置,同时对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岗位上的人员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安置,以职工安置方案为依据确认职工安置费用金额,计入相关期间损益。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职工安置费用计提及支付情况如下表:

单位:元

由于职工安置涉及的职工人数多,范围广,与被安置员工之间存在一定的沟通时间,因而安置计划的具体实施会跨越一定的期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分期或分阶段实施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企业应当将整个计划看作是由各单项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自愿裁减建议组成,在每期或每阶段计划符合负债确认条件时,将该期或该阶段计划中由提供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予以确认,计入该部分计划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当期管理费用,不能等全部计划都符合确认条件时再予以确认。

因此,公司根据安置的具体情况在相应报告年度确认相关职工安置费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

(2)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实际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后续支付安排,以及对公司未来管理费用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职工安置费用的实际支付进展,是否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执行。

截止报告期末,尚未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余额8,326,025.88 元,该部分已计提未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已计入计提当期的管理费用,对公司未来管理费用不构成影响,后续公司将按照安置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进行支付。

此部分安置费用为职工安置收尾阶段的费用,占整个安置费用的比例较小,未来因支付职工安置费而产生的现金流出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影响较小。

职工安置费用的实际支付进展,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执行。截至报告期末,共已支付职工安置费用299,423,166.66元。

(3)结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情况和计划采取的改善措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详细分析,并充分揭示风险。

2019年,公司剥离处置相关资产后,主营业务仅为双氧水的生产和销售,27.5%双氧水的年设计生产能力为10万吨,产品比较单一,产能规模相对较小。2020年,公司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工艺技术调优和精心操作,保证了全年无安全、环保事故,生产系统实现稳产、高产,最大限度发挥了现有装置产能,27.5%双氧水年累计产量达10.33万吨,产能利用率超过100%,使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亿元且改变了多年连续亏损的不利局面,实现了扭亏为盈。

2021年,公司计划采取如下措施改善持续经营能力。一方面,管好用好现有装置,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现有经营水平,一是要向管理要效益,加大技术改造工作力度,提高现有装置生产能力,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时,公司将根据市场的变化适时提高50%双氧水的生产数量,以保证27.5%双氧水的产销平衡,增强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二是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系统稳定、安全、环保运行;三是要加大财务和内控监督检查力度,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将加紧开展企业转型升级工作,加快资产或战略投资者的寻找工作,使企业实现长足发展,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但目前公司产品单一,抗风险的能力和盈利能力均较弱,同时目前公司还未找到适宜的资产,也没有意向的战略投资人,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然存在持续经营的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查阅职工安置方案,核对安置员工数量及相关安置费金额;

(2)检查银行流水及相关支付凭据核查安置费的支付情况;

(3)检查安置费的列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是否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4)与管理层沟通,讨论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

(5)获取企业提供的持续经营相关举措,结合经营情况分析持续经营风险;

(6)向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发函询证,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情况的重大诉讼;

(7)复核现金流量表,关注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

(8)了解期后财务经营情况及资金状况,分析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审计,我们认为相关辞退福利确认和计量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职工安置费用严格按照职工安置方案执行,支付进展顺利。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公司目前资产和经营规模小,产品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弱。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

2.年报披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12.08万元,同比下降71.35%。分季度营业收入依次为2,154.03万元、2,210.63万元、2,378.64万元、3,968.78万元,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占全年的37.05%,环比增幅66.85%。请公司补充披露:(1)营业收入季节性趋势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2)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3)结合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是,请列示扣除相关影响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营业收入季节性趋势的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2020年,国内双氧水市场走势,对应于四个季度总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年初高位整理期,疫情影响期,市场恢复期,“金九银十”旺季。2020年,公司27.5%双氧水分季度平均单价与全国27.5%双氧水分季度平均单价及其环比变化情况对比如下表所示:

2020年,第三季度全国27.5%双氧水均价为910元/吨,第四季度全国27.5%双氧水均价为1269元/吨,环比上涨39.4%,较去年同期上涨3.62%;第三季度公司27.5%双氧水均价为826.43元/吨,第四季度公司27.5%双氧水均价为1206.25元/吨,环比上涨45.96%,较去年同期上涨2.64%。(注:全国数据来源于百川盈孚)

2020年,公司各季度营业收入的变化,主要受产品价格的影响。根据上表中全国双氧水产品价格及公司产品价格的变化趋势对比,可见公司产品的价格走势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变化趋势基本一致,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呈现的季节性趋势是合理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是一致的,是符合行业特征的。

(2)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增长幅度较大的原因,是否存在为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季度列报如下:

第四季度产品市场需求处于旺季,27.5%双氧水市场价格大幅上涨,销售数量增加,公司27.5%双氧水产品第四季度销售数量环比上涨17.92%,销售单价环比上涨45.96%,从而使第四季度营业收入大幅度增长,不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

(3)结合营业收入的具体构成,说明报告期是否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如是,请列示扣除相关影响后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金额。

报告期营业收入明细列示如下:

公司目前只剩下一条双氧水生产线,产能处于饱和状态,在2020年度产能利用率达到100%的情况下,仍无法满足销售需求,为满足客户需要,公司从外部少量采购了部分双氧水成品用于直接销售,开展此部分业务主要目的是为了补充产能不足、满足客户需求、避免客户流失,从公司经营层面考虑,是具备商业实质的。

其他业务收入165,379.65元,系公司销售生产用废氧化铝球等废旧商品实现的收入。

报告期不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了解、评价管理层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的设计是否合理,并测试运行是否有效;

(2)检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评价公司的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复核相关会计政策是否一贯地运用;

(3)结合对应收账款的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函证销售额;

(4)对营业收入实施分析程序,分析各期毛利率变动情况,复核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5)通过抽样的方式检查合同或订单、发货单、回签单等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凭证;

(6)对营业收入执行截止测试,确认收入是否记录在正确的会计期间;

(7)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8)检查期后发货情况分析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况。

经审计,我们认为营业收入季节性趋势合理,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符合行业特征;第四季度营业收入真实可靠,不存在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而突击确认收入的情形;报告期由于公司产能不足而产生的少量双氧水贸易收入,具备商业实质。

3.年报披露,从产品角度,27.5%双氧水实现营业收入1.02亿元,毛利率为24.61%,同比上年减少3.46个百分点。从行业角度,化工行业实现营业收入1.07亿元,高于27.5%双氧水营业收入476.10万元,化工行业毛利率为23.53%,低于27.5%双氧水毛利率1.08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在不同销售模式下,27.5%双氧水的收入、成本、毛利率、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的差异及合理性;(2)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公司27.5%双氧水毛利率是否同行业存在差异,说明具体情况及差异原因;(3)补充披露化工行业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毛利率,并说明化工行业整体毛利率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在不同销售模式下,27.5%双氧水的收入、成本、毛利率、不同销售模式毛利率的差异及合理性;

不同销售模式下,27.5%双氧水的收入、成本、毛利率情况如下表:

不同的销售模式下毛利率差异较小,直销模式的客户主要是产业下游长期合作的大客户,在价格上予以少量优惠,故毛利率略低于经销模式具备其合理性。

(2)同行业可比公司可比产品毛利率,公司27.5%双氧水毛利率是否同行业存在差异,说明具体情况及差异原因;

根据百川盈孚数据,2020年上半年受行情影响,27.5%双氧水全国平均利润在100-250元/吨之间,毛利率为10%-30%。下半年市场回暖后,随着价格上涨,单月全国平均利润最低(8月)为159元/吨,毛利率为17.91%;最高(11月)为600元/吨,毛利率为45.09%。

(图片数据来自百川盈孚)

同行企业六国化工双氧水2020年度平均毛利率为28.8%(数据来源于《六国化工2020年年度报告》)。另从六国化工官网信息了解到,六国化工的双氧水年建设产能为15万吨,是利用六国化工集团内部合成氨装置的驰放气作为原料气生产的。而公司27.5%双氧水设计的产能规模为10万吨/年,是向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采购其氯碱生产副产的氢气进行生产,同时公司与六国化工所处市场区域也不一样,所以,报告期公司27.5%双氧水年平均毛利率为24.61%,较六国化工低4.19个百分点。由于公司与六国化工的产品市场区域、生产所用氢气的来源、产能规模等存在差异,产品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是合理的。

(3)补充披露化工行业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毛利率,并说明化工行业整体毛利率的合理性。

化工行业其他收入476.10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在公司本部停产前,50%双氧水主要由公司本部负责生产销售,分公司只负责27.5%双氧水的生产销售,本部停产后,根据客户订单,报告期分公司生产了少量的50%双氧水,但由于受到产能的限制,为优先保障分公司原成熟销售渠道的27.5%双氧水市场的需求,公司暂停了50%双氧水的生产。为保证已签订的销售合同供货数量,保证客户需要,公司外购了少量50%水进行销售。

报告期,化工行业包括了27.5%双氧水和50%双氧水两种不同浓度的双氧水产品,而50%双氧水产量极少,受规模效应等的影响,50%双氧水毛利极低,略拉低了公司化工行业的综合毛利率,化工行业整体毛利率是合理的。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取得发行人营业收入的会计政策,检查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收入确认的具体方法及具体时点,判断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查询双氧水市场价格,与公司销售单价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3)取得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或订单,检查核实主要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货约定、产品定价、付款及结算方式、退换货约定、限制性约定、违约责任等;

(4)取得报告期内销售收入成本明细表、销售台账,分产品类别、业务类型及经营模式实施分析程序,对比分析报告期内境内外销售收入及成本的变动情况;

(5)对客户及供应发函询证相关交易金额及往来余额,了解相关客户的业务类型、基本情况、合作历史、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等情况。

经审计,我们认为在不同销售模式下,27.5%双氧水毛利合理,与同行业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化工行业整体毛利合理。

4.年报披露,公司的销售模式分为直销和经销。报告期内,实现直销和经销收入分别为3,910.45万元、6,785.09万元。报告期内,前五名客户销售额8,997.50万元,占年度销售总额84.12%,客户集中度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直销和经销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报告期新增客户;(3)公司与经销客户的结算流程、结算周期,是否存在经销客户渠道压货;(4)前五名客户集中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5)与前五名客户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各销售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时点和依据,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在新收入准则下,公司以控制权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直销和经销两种销售模式的收入确认时点均为本公司将商品按照协议合同规定于商品发出或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并取得验收合格有效凭据后,确认收入。客户在验收合格后享有自行销售和使用产品的权利并承担该产品可能发生价格波动或毁损的风险。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直销和经销客户名称、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与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为报告期新增客户;

公司直销前五大客户均成立于2007年以前,主营业务为纸浆生产销售等,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报告期新增客户。

公司经销前五大客户中,4家为老客户,1家为报告期新增客户,老客户均成立于2014年以前,新增客户成立于2018年。主营业务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过氧化氢溶液【含量>8%】经营等,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经销客户的结算流程、结算周期,是否存在经销客户渠道压货;

公司与经销客户的结算流程为本公司将商品按照协议合同规定将商品发出或运至约定交货地点,并取得验收合格有效凭据后,确认收入。主要采用款到发货结算方式,不存在经销客户渠道压货的情况。

(4)前五名客户集中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行业特性;

公司向前五各客户销售占比高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公司司法重整后,业务单一,产品规模小,销量大幅度减少,销售收入大幅减少;另一方面,公司前五大客户中前两大客户是华南地区浆纸业巨头,两家公司对双氧水的需求量较大,公司向其销售的数量相对较多,公司一直与他们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2020年度公司前5名客户集中度高是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的,有其合理性,符合行业特性。

(5)与前五名客户合作的历史、交易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相关交易的定价原则及公允性,是否对主要客户存在依赖。

公司从2013年开始生产双氧水,生产技术成熟,业务模式稳定,公司与前5名客户系长期稳定的持续合作关系,根据市场行情签订订单,同时公司一直在努力拓展市场销售渠道,平常和其他潜在可能的客户也保持交流与往来,不存在依赖主要客户的情况。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查询主要客户工商信息,了解客户基本信息;

(2)选取客户发函询证其交易额及往来余额并对函证过程保持严格控制;

(3)将报告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额与前期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存在重大波动;

(4)查阅重要销售合同或订单,检查核实主要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交货约定、产品定价、付款及结算方式、退换货约定、限制性约定、违约责任等;

(5)检查报告期银行账户主要客户收款情况及期后回款情况;

(6)检查期后发货情况。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收入确认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主要客户之间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公司关联方交易披露充分;公司与经销客户的结算流程、结算周期正常,不存在经销客户渠道压货的情形;前五名客户集中高符合行业特性;对主要客户不存在依赖。

5.年报显示,公司主要产品为双氧水,生产双氧水的主要原材料为氢气,公司主要通过签订长期协议向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化氯碱”)进行采购,柳化氯碱系公司关联方。年报披露,公司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额4,659.36万元,占年度采购总额91.50%,采购集中度较高。请公司补充披露:(1)氢气采购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2)柳化氯碱是否为公司氢气采购唯一供应商,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3)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合作时间、交易金额等,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4)按采购种类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5)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氢气采购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一致,采购价格是否公允;

根据卓创咨询网工业气体相关信息显示,目前华中地区工业普氢主流出厂含税价格为1.4元-2元/立方米,2020年公司向柳化氯碱采购的氢气平均含税价格为1.36元/立方米,与市场价格基本一致。虽然公司的氢气采购价格略低于市场报价,但因为公司与柳化氯碱属于长期合作关系,故公司认为公司的氢气采购价格是公允的。

(2)柳化氯碱是否为公司氢气采购唯一供应商,如是,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目前,柳化氯碱是公司氢气采购唯一供应商。氢气是一种无色、无嗅、无毒、易燃易爆的气体,和氟气、氯气、氧气、一氧化碳以及空气混合均有爆炸的危险。由于氢气的易燃易爆特点,在气体状态下其运输的方式和距离都受到很大限制,只能通过管道在相对较短的距离内输送。鹿寨分公司和柳化氯碱同位于柳州市鹿寨县经济开发区鹿寨化工园区内,目前园区内仅有柳化氯碱一家氢气供应厂家,公司也是其唯一的使用客户,用量有保障,且柳化氯碱生产区与鹿寨分公司厂区相邻,距离比较近,氢气运输既安全又比较经济。

(3)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的变化情况、合作时间、交易金额等,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业务往来或资金往来的情形;

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元

2018年初公司进入司法重整,在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进行了系列淘汰落后产能、缩减业务范围等经营战略调整。由于公司业务的快速、大量缩减,导致近三年前五名供应商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如公司之前的主要产品尿素、硝酸铵、液氨等业务已经全面终止,继而停止了与之相关的煤炭供应商的合作。目前公司仅存一条双氧水生产线,氢气是双氧水生产的主要原材料,如本题(2)所述原因,氢气保持向原有供应商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采购,在氢气的采购金额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由于其他类别采购量的下滑导致氢气采购比例占总采购额的比例出现较大上升。

近三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中,除公司与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广西柳化氯碱有限公司与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鹿寨供电局之间也存在电力采购业务往来之外,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采购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的情形。

(4)按采购种类披露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等情况,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否匹配,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

2020年,公司总不含税采购金额为5,131.67万元,其中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为4,695.36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91.50%。前五名供应商的名称、采购方式、采购内容、结算方式、采购金额等情况如下表所示:

电力是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能源,氢气是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电力及氢气受其本身特性的影响,均具有不可存贮性,按生产实际耗用数量进行结算。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和公司产品产销情况是匹配的。

电力是根据市场价格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氢气的采购与柳化氯碱通过签订长期协议方式进行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一致。

(5)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征,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

氢气是双氧水的主要原材料,由于氢气易燃易爆的特点,在气体状态下其运输的方式和距离都受到很大限制,只能通过管道在相对较短的距离内输送。鹿寨分公司和柳化氯碱同位于柳州市鹿寨县经济开发区鹿寨化工园区内,目前园区内仅有柳化氯碱一家氢气供应厂家,且柳化氯碱生产区与鹿寨分公司厂区相邻,距离比较近,氢气运输既安全又比较经济。同时,公司也是柳化氯碱唯一的氢气客户,双方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进行交易,目前暂时不存在替代供应商。电力是公司生产的主要能源,根据国家电力管理相关规定,公司生产所需电力只能由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柳州鹿寨供电局供应,目前暂不存在替代供应商。

2020年,公司电力和氢气的总采购金额为4036.88万元,占总采购金额的比例为78.67%,占前五大采购金额的比例达到了85.98%。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特征。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向管理层了解关联交易的形成原因,分析其合理性和必要性;

(2)查询公开信息,了解氢气的市场价格,与公司采购价格进行对比,分析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3)与上年度关联方采购额进行比较,分析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4)检查关联方交易相关披露是否准确、完整;

(5)检查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账,关注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异常资金往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资金占用。

(6)检查采购明细,关注前五名供应商变动情况,分析其变动的合理性。

经审计,我们认为氢气采购价格公允;由于氢气在运输、保存等方面的特殊性,柳化氯碱作为公司氢气采购唯一供应商具备合理性;除柳化氯碱外,公司及关联方与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采购业务之外的资金往来的情形;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与公司产品产销情况匹配,采购价格变动趋势与市场价格一致;公司目前产品单一,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符合目前公司的经营特征,暂时不存在替代供应商。

问题二、关于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6.年报披露,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0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71.64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各季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1,984.97万元、-1,131.51万元、-980.46万元、1,066.0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3)结合行业特征及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季节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的影响;

2020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3,030.88万元,2020年度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用为12,162.10万元,若扣除该项支付职工安置费的影响公司本年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868.78万元。支付职工安置费是导致经营活动现金净额为负的主要原因,截止报告期期末,剩余833万元已经计提的职工安置费用尚未支付,此部分安置费用为职工安置的后续收尾阶段需要支付的费用,占整个安置费用的比例较小,未来现金的流出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2)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3,030.88万元,与净利润的差异为14,302.53万元,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影响额为56.32万元,计提折旧761.49万元,存货减少336.07万元,经营性应收项目增加1,714.13万元,经营性应付项目减少13,742.28万元(其中支付上期计提的安置费12,162.10万元)。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符,差异是合理的。

(3)结合行业特征及生产经营情况,说明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季节波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相关数据列示如下: 单位:万元

2020年一季度,由于支付了1.09亿元的职工安置费用,导致一季度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出现较大负数,二季度,受疫情的影响,产品市场低迷,价格跌至全年最低,三季度产品市场缓慢恢复,价格小幅上涨,四季度进入产品销售旺季,双氧水价格大幅上涨,销售收款增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也增加较大,公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的变化符合2020年度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产品市场走势,其波动是合理的。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现金流量表及其编制底稿,对现金流量表各项目进行分析性复核;

(2)检查银行存款明细账,分析其与现金流量表各项目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3)将各季度现金流量情况与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其是否存在重大异常;

(4)检查大额银行支付项目,关注其现金流量表相关列报是否正确;

(5)对现金流量表各项目与资产负债表的勾稽关系进行分析性复核,关注其是否存在异常;

经审计,我们认为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合理,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差异合理,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季节波动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一致,波动合理。

7.年报披露,公司应收票据期末余额为3,830.52万元,同比上年期末增加47.83%;报告期内终止确认应收票据1,218.63万元,全部为银行承兑票据。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64.29万元,其中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为5.05%,同比上期下降7.71%,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为533.31万元,同比上期增加1201.86%;应收账款占营业收入比重为4.98%,同比上期增加4.87个百分点。请公司补充披露:(1)报告期内对客户销售和结算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相关业务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2)说明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3)结合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设定依据,按组合计提坏账比例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以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结合公司信用政策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报告期内对客户销售和结算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说明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交易对方是否为关联方,以及相关业务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报告期内公司对客户销售和结算模式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上年度,公司应收票据多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用于采购原材料,与上年度相比,报告期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采用银行存款结算,应收票据的背书量较小,由于报告期公司资金充裕,应收票据也不存在贴现情况,上述原因导致期末应收票据余额较上年末有所增加。故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是合理的,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应收票据的主要客商系公司第一大客户,该客户不是我公司的关联方,与该公司的相关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

(2)说明应收票据背书和贴现情况,是否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公司期末已背书或已贴现的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共57笔,均为银行承兑汇票,均未附可追溯权,在背书或贴现之后终止确认应收票据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的。

(3)结合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设定依据,按组合计提坏账比例同比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以及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进行估计如下: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报告期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比例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报告期应收账款均为信用风险较低的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从而导致综合计提比例略低于上年。按组合计提坏账比例同比下降的原因主要系上年按信用风险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账龄1-2年和2-3年的应收账款359,145.09元本期在按单项评估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列示所致,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的计提是充分的。

(4)结合公司信用政策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在2019年11月出售了母公司本部所有债权类资产,导致上年末应收账款金额较小,报告期应收账款主要为应收公司第一大客户,该客户于2020年12月采购双氧水465万元,该笔货款在审批的赊销额度和赊销期限内,上述款项已于2021年1月31日全部收回。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核对应收票据台账确认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2)对期末应收票据进行盘点;

(3)检查主要客户销售合同,关注交货期限、结算方式、信用期等是否发生变化;

(4)重新计算应收账款信用损失并与账面记录相核对确定其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5)检查期后回款情况;

(6)向客户发函询证期末应收账款余额;

经审计,我们认为报告期公司内对客户销售和结算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应收票据同比大幅增加是合理的,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交易对方为非关联方,相关业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背书和贴现的应收票据未附可追索权,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应收账款同比大幅增加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正常。

8.年报披露,公司预收账款期末数为1,894.12万元,占总资产的4.04%,占比高于上期期末0.69个百分点,且预收账款账龄均超过1年。请公司补充披露:(1)货款结算政策,预收比例,预收账款余额与发出商品余额是否存在勾稽关系,以及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2)结合具体销售流程,说明在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预收账款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或推后结转预收账款时点从而达到影响收入确认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货款结算政策,预收比例,预收账款余额与发出商品余额是否存在勾稽关系,以及预收账款长期挂账的原因;

报告期除少量客户外,大部分客户都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款到发货。根据新收入准则,公司将符合确认条件的预收账款在合同负债列报,余下的预收账款的账龄绝大部分都在三年以上,且无对应的销售合同,与发出商品余额不存在勾稽关系,在预收款项列报。期末预收款项的余额属于司法重整之前遗留下来的老债务,在司法重整期间,该部分债务无债权人申报债权,导致长期挂账。

(2)结合具体销售流程,说明在报告期营业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预收账款较高的原因、是否存在提前或推后结转预收账款时点从而达到影响收入确认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公司预收款项期末数为1,894.12万元,比期初减少4.55%;预收款项占总资产的比率为4.04%,占总资产的比例高于上期期末0.69个百分点,主要系2020年末资产总额比期初减少所致。如本题(1)所述,期末预收款项均为司法重整之前遗留下来的账龄较长的老债务,与报告期营业收入无关,不存在提前或推后结转预收账款时点从而达到影响收入确认的情形。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预收款项明细表,复核其与报表及总账金额一致;

(2)与上年度报表相核对,检查其本年是否存在变化;

(3)结合律师询证函,分析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纠纷;

(4)与管理层讨论对于其区分于合同负债单独列报的具体原因;

(5)结合期后账务处理情况及期后发货情况的检查判断其是否存在跨期确认收入的情况;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期末预收款项为账龄较长的呆账,无债权人申报,也无对应的履约义务,公司不存在提前或推后结转预收账款时点从而达到影响收入确认的情形。

9.年报披露,公司其他应付款期末余额为1,363.09万元,包括企业间往来136.15万元、代垫运杂费37.58万元、其他1,189.36万元。请公司补充披露:(1)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对方名称、金额、形成时间、资金用途、还款期限、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项目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2)企业间往来款形成的背景、尚未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信用风险;(3)代垫运杂费发生的原因,代垫的周期,期后支付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商业逻辑。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其他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要对方名称、金额、形成时间、资金用途、还款期限、说明是否存在长期挂账的项目以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19年10月份,公司通过司法途径公开拍卖了位于柳州本部的相关资产,根据相关资产拍卖成交时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的约定,买受方在对相关资产、设备等进行拆除前须向公司缴纳1000万元的施工履约安全保证金,其他项目主要系2019年11月买受方所请的施工方代其缴纳的施工履约安全保证金。本报告期末因买受方的设备拆除期限尚未到期,故保证金尚未结算。截至目前,相关设备拆除工作仍在进行中,该笔保证金须待现场设备拆除全部结束后进行清退。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2)企业间往来款形成的背景、尚未支付的原因、是否存在信用风险;

企业间往来款明细如下:

柳州市柳化复混肥料有限公司系公司前控股子公司,该往来款系司法重整前形成的。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代收款项系该公司购买公司的对外债权后,债务人转入的属于柳州元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债权款。截止目前,企业间的往来款已全部支付完毕。

(3)代垫运杂费发生的原因,代垫的周期,期后支付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商业逻辑。

期末代垫运杂费余额37.58万元主要系代收铁路运费。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代铁路部门向客户收取的铁路运费大于铁路部门最终与客户实际结算的金额,公司未能及时将多收的运费退还客户所致。代垫运杂费账龄都在三年以上,属于司法重整之前遗留下来的老债务,在司法重整期间,该部分债务无债权人申报。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其他应付款明细表,复核其与报表及总账金额一致;

(2)与上年度报表相核对,检查其本年是否存在变化;

(3)选取大额往来余额发函并对函证过程保持严格控制;

(4)对关联方往来余额进行函证,未发函的进行核对;

(5)结合律师询证函,分析公司是否存在隐性债务纠纷;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其他应付款其他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间往来款不存在信用风险,代收运杂费符合行业商业逻辑。

10.年报披露,公司实现利息收入637.98万元,同比上年年末增加4.16倍;公司期末货币资金为3.54亿元,同比上期期末减少26.62%。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说明在货币资金减少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利息收入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2)结合资金管理模式,说明是否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结合利息收入的主要来源,说明在货币资金减少的情况下,报告期内利息收入同比大幅增加的原因;

2019年末,公司处置了相关资产,收到资产处置款约3.7亿元,报告期除了支付职工安置费之外,没有产生其他大额支出,导致银行存款余额较大。为了盘活资金,提高利息收益,公司与银行签订相关存款协议,协议约定账户内资金按日计息,按季结息,每日按对公存款余额分段计息,该存款利率较高,因此产生了较高的利息收入。

(2)结合资金管理模式,说明是否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存放公司主要存款的账户为公司一般账户,未与银行签订其他理财协议,该账户资金不存在风险,使用不受限制,公司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 6 号)规定:“应收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的利息,“应付利息”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支付的利息, 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额中。因此,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债权投资,以及其他金融工具在合同约定结息日前计提的计息日后至资产负债表日 (如 12 月 21 日至 31 日)的利息收入,应列报于相应的金融工具之中,如计提的尚未到期定期存款利息,应当列报于银行存款(金额重大的,可在货币资金项目下单独披露“应计利息”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在报告期末将该存款本金及计提的利息均在货币资金项目列报是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银行开户清单,对所有银行账户进行函证,其中包括零余额账户和当年度销户的账户,同时对销户账户收集相关销户证明;

(2)到银行打印企业信用报告,将相关信息和账面信息进行核对,检查有无出现异常情况,对于出现异常情况的进一步做其他审计程序予以检查、核实;

(3)检查公司与银行签订的相关协议,分析存款性质,判断其是否为理财产品;

(4)测算利息收入,与公司账面记录进行比较;

(5)访谈公司主要资金账户的银行客户经理,询问关于上述存款协议的性质,了解公司资金是否存在风险,是否存在使用限制等;

(6)检查货币资金在财务报告中的列报和披露是否充分、适当。

经审计,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利息收入增加的原因合理;公司不存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形,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11.年报披露,公司营业成本为8,195.80万元,同比下降78.79%;管理费用2,095.28万元,同比减少5.83亿元,下降96.53%;销售费用29.24万元,同比减少1,254.77万元,下降97.72%。请公司结合成本费用主要类型同比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入账。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一)公司回复

(1)公司营业成本同比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末,公司执行重整计划拍卖相关资产后,公司仅剩鹿寨分公司资产在经营,业务范围大幅度缩小,而2019年度一季度,公司柳州本部相关生产系统仍在继续经营,从而导致2020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同比下降71.35%,与之相对应的成本、费用等也相应减少。

(2)管理费用下降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2019年11月通过公开拍卖的形式对低效资产进行了处置,同时对资产处置涉及的相关岗位上的人员按照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安置,2019年公司计提了3.06亿元的大额职工安置费用;二是由于柳州本部生产装置自2019年3月底至2019年末相关资产拍卖前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19年公司发生了2.30亿元的停工损失;三是由于2020年公司业务范围大幅缩小,相关管理费用随之大幅减少。

(3)销售费用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根据新收入准则,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的同时,需要将商品运送至客户指定的地点的情况下,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而只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而从事的活动,相关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故本报告期公司将运输费用调整至销售成本,以前年度不进行追溯调整。

公司不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相关成本费用已真实、准确、完整入账。

(二)会计师回复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审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执行的主要程序如下:

(1)获取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其他业务成本科目与营业成本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2)对主要产品各月的单位成本变动进行分析;对主要产品的单位成本与上年度变动进行分析;结合存货和应付账款审计,对主要产品的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变动进行分析;

(3)对主营业务成本与收入进行匹配分析;

(4)复核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编制生产成本与主营业务成本倒轧表;

(5)获取管理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将管理费用中的职工薪酬与各有关账户进行核对,分析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 查阅职工安置方案,核对安置员工数量及相关安置费金额;计算分析管理费用中各项目发生额及占费用总额的比率,将本期、上期管理费用各主要明细项目作比较分析,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比较本期各月份管理费用;对管理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6)获取销售费用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将销售费用中的工资与相关的资产、负债科目核对,检查其勾稽关系的合理性;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总额及主要项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变动的合理性,计算分析各个月份销售费用中主要项目发生额及占销售费用总额的比率,并与上一年度进行比较,判断其变动的合理性;对销售费用实施截止性测试。

经审计,我们认为不存在相关方为公司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公司相关成本费用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

股票代码:600423股票简称:ST柳化 公告编号:2021-011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因2015年度、2016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负值,同时2016年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为负值,柳州化工股份有限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17年5月3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柳化股份”变更为“*ST柳化”。虽然2017年度经审计公司实现扭亏为盈且净资产亦为正值,在2018年2月10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前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消除,但因2018年1月31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柳州中院”)已依法受理公司重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中第13.2.1条第(十)项的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2019 年 12 月 13 日, 柳州中院向公司送达了(2018)桂 02 破 2 号之八的《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了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对照《上市规则》13.2.1 条关于退市风险警示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公司因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而触及《上市规则》 13.2.1(十)条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此外公司也不存在其他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中第 13.3.5 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符合申请撤销股票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根据《上市规则》 13.3.1 条之规定,2019 年 12 月 13 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9 年 12 月 18日同意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鉴于公司当时经营方向尚不明朗,可能导致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1条的规定,公司股票继续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二、公司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双氧水的生产和经营。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0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0,712.0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71.6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047.67万元。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 0376 号)(以下简称“《监管问询函》”),并对《监管问询函》进行了回复。公司对照《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 13.9.1 条情形进行了逐项排查,经排查,公司涉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已消除,也不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

鉴于以上原因,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股票其他风险警示。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后 10 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其他风险警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期间,公司不申请股票停牌,公司股票正常交易。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股票能否被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公司将根据上述申请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产品单一,经营规模偏小,特提醒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