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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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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1-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2 股票简称:佳电股份 编号:2021-029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2日14:30。

提供网络投票的议案和时间:2021年5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1年5月12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1年5月12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二)股权登记日

截至2021年5月6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会议召开地点: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

(四)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清勇先生

(七)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参加表决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3人,代表股份261,929,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71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249,104,4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59人,代表股份12,824,5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0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1人,所持股份42,702,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65%。

(二)董事、监事、高管及律师出席或列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41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123%;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41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123%;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39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655%;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3,459,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66%;反对6,26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30%;弃权2,201,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4,233,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670%;反对6,267,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82%;弃权2,201,24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48%。

表决结果:通过。

5、《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90,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910%;反对10,238,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0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463,9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6.0233%;反对10,238,6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976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39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655%;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同意32,41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123%;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87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32,39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655%;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二)经办律师:程益群、高瑶

(三)结论性意见: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2日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

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受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核和见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021年4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4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刊登了《哈尔滨电气集团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22,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2:30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247号公司1号楼527会议室如期举行。网络投票的日期及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30-11:30和13:00-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2日9:15-15:00。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刘清勇先生主持,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行使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及审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股东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3人,代表股份数量261,929,0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712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数量249,104,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57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9人,代表股份数量12,824,59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402%;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61人,所持股份共计42,702,61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1265%。

就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资格,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或授权委托书、参会人员身份证明等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证券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验证;就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会议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股东大会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无修改原有提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就列入会议通知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3.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并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股东大会的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股东大会的各议案均已通过。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2020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3,459,7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66%;反对6,267,9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930%;弃权2,201,24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4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4,233,39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0.1670%;反对6,267,9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6782%;弃权2,201,2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548%。

(5)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90,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910%;反对10,238,6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9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655%;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4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730%;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27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41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9123%;反对10,28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08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251,622,9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0653%;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93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2,396,5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8655%;反对10,306,0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4.134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系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程益群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

高 瑶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__

孔 鑫

2021年 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