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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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1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4 证券简称:杉杉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大厦26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公司董事长郑永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根据《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副董事长庄巍先生为本次会议主持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3人,董事郑永刚先生、李智华先生、杨峰先生、李凤凤女士、彭文杰先生、沈云康先生、仇斌先生、朱京涛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洪志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陈莹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

(六)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7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8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9议案名称:决议的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10议案名称:募集资金数量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2、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3、议案名称: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七)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八)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2、3、4、5、6、7、8、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和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杉杉控股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宁波朋泽贸易有限公司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宁波市鄞州捷伦投资有限公司为杉杉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永刚控制的公司。故郑永刚先生(持有有表决权股份655,267股)、杉杉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532,257,280股)、杉杉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116,912,189股)为议案1、2、3、4、5、6、7、8、12的关联股东,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议前述议案时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

3、本次会议审议的13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二、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曹程钢律师、张扬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