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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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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15版)

2021-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二)本次发行后,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六、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4,100万股,约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12%,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0,500.00万股。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61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获配金额91,323,400.0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包括:

(1)中信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2)中信证券亚辉龙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跟投主体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和《上交所科创板业务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证投资。中证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跟投数量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5%,获配股份数量为205.0000万股,获配金额30,340,000.00元。

3、限售期限

中证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投资主体及参与规模

2020年9月9日,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高管与核心员工参与科创板IPO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拟认购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已设立亚辉龙员工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认购数量为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410.0000万股,获配售金额60,983,40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亚辉龙员工资管计划已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及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中信证券亚辉龙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0年9月30日

募集资金规模:164,012,000.00元

认购资金金额:60,983,400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认购数量:410.0000万股

管理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员姓名、职务与持有比例:

注:亚辉龙员工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上述参与对象中,宋永波、夏福臻、肖育劲、钱纯亘、庞世洪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对象均为发行人的核心员工。

2、限售期限

亚辉龙员工资管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亚辉龙员工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100.0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14.8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31.9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4.58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0.46元/股(以2020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23元/股(按2020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60,680.00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5月12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1]000303号”《验资报告》。

九、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6,546.56万元。根据“大华验字[2021]000303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单位:万元

十、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54,133.44万元

十一、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28,688户

十二、发行方式和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100.00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6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15%。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4,395,000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24,395,000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455,000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446,218股,放弃认购数量为8,782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8,782股。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2019年和2020年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1]00221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21年4月15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和母公司利润表以及合并现金流量表和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2020年1-3月和2021年1-3月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2021年1-3月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注:涉及百分比指标的,增减百分比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139,575.97万元,较上年末增加5.4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0,529.76万元,较上年末增长了4.88%,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为42.63%,与上年末相比增加了0.36个百分点。公司资产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结构整体未发生重大变化。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规模同比增长85.46%,一方面由于去年同期受新冠疫情影响,终端医疗机构检测需求有所下降使得同期收入规模较小;另一方面系公司自产业务收入持续增长,驱动公司业绩增长,故利润总额、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主要业绩指标较同期实现大幅增长。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518.96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2.56%,主要系2021年1-3月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流出同比增加较多。

二、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渠道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类型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公司具体实施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除此之外,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中信证券为亚辉龙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孙炎林: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高级副总裁、保荐代表人、中国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了卫信康IPO、金域医学IPO、华海药业非公开、科信技术IPO、可立克IPO、广药白云山重大资产重组、通富微电非公开、广发证券2012年公司债等项目。

王栋: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曾负责或参与了方正电机、陕天然气、新国都、恒泰艾普、海思科、天顺风能、海南橡胶、海宁皮城、海天味业、灵康药业、步长制药、卫信康等首次公开发行项目和塞力斯非公开发行项目。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公告[2014]11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锁定的承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的减持意向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鹍辉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鹍辉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为按照相应比例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后用于比较的发行价,以下统称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董事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董事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普惠投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普惠投资承诺:

“(1)自亚辉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但转让双方存在控制关系,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自本次发行之日起12个月后,可豁免遵守上述前款。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公司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公司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公司在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公司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华德赛(有限合伙)、益康华(有限合伙)、瑞华健(有限合伙)、龙康盛(有限合伙)、锦瑞康(有限合伙)承诺

公司股东华德赛(有限合伙)、益康华(有限合伙)、瑞华健(有限合伙)、龙康盛(有限合伙)、锦瑞康(有限合伙)承诺:

“自亚辉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合伙企业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合伙企业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宋永波承诺

公司股东、副董事长、总经理宋永波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5、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夏福臻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夏福臻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配偶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应遵守华德赛(有限合伙)作出的有关承诺。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②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8)本人配偶周密在本次发行前间接持有的亚辉龙股份与本人持有的股份同样遵守上述承诺。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6、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肖育劲承诺

公司股东、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肖育劲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②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7、公司股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庞世洪承诺

公司股东、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庞世洪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应遵守华德赛(有限合伙)作出的有关承诺。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发行价时,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8、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钱纯亘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钱纯亘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应遵守华德赛作出的有关承诺。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股票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核心技术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②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7)本人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9、公司未持股董事周伊、章顺文、王斌、刘登明承诺

公司未持股董事周伊、章顺文、王斌、刘登明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股票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董事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董事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董事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公司监事阳文雅、何凡、叶小慧承诺

公司监事阳文雅、何凡、叶小慧承诺:

“(1)对于本人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以及下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得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股票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监事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监事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副总经理何定良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何定良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应遵守华德赛(有限合伙)作出的有关承诺。

(2)自本次发行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均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时,或者本次发行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格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时,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股票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4)本人持有的首发前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减持首发前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及大宗交易方式等。在股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本人的减持公司股份总额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所的规定限制,并将综合考虑自身财务规划、公司稳定股价的目的、资本运作及长远发展的需求,进行合理减持。

(5)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进一步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②本人于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6)本人在公司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及/或持有公司股票期间,应当按规定定期、如实向公司申报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但如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在新买入或者按照规定可以卖出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时,本人将严格遵守并配合公司做好有关买卖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12、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除上述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承诺:

“自亚辉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12个月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票,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本企业/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得的收益归亚辉龙所有,本企业/本人将在获得收益的5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至亚辉龙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向亚辉龙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本次发行后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已经制定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并承诺如下:

1、启动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后3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以下简称“启动条件”),除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外,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的,公司及相关主体应按顺序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公司回购股份;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2、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构成下列停止条件之一,则将停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但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相关措施不得停止的除外:(1)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2)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触发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3)各相关主体在连续12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购买股份的数量的金额已达到上限;(4)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完毕或停止实施后,若再次触发启动条件的,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预案。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上述启动条件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及时按顺序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在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公司拟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两个月内实施完毕。

(2)公司回购股份

①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②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3)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并用于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款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③在启动条件满足时,如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并及时提交股东大会(《公司章程(草案)》规定或股东大会授权由董事会决定的除外,以下同)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

④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若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司应敦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按照其出具的承诺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⑤公司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授权议案及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授权的具体情形和授权期限等内容。公司董事会对回购股份方案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公司非独立董事承诺就审议该等回购股份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或表决权)。

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需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⑦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应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者要约的方式回购股票;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所募集的总额;

3)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但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可以对上述比例进行提高;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金融机构借款以及其他合法资金回购股份。

⑧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实施回购股份方案,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资金规模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⑨公司回购股份,将建立规范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的操作方案,防范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公司股价,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股份回购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和/或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②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方式或其他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20%;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增持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2%;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当上述1)、3)两项条件产生冲突时,优先满足第3)项条件的规定。

⑤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①触发启动条件,但公司无法实施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股份回购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法增持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份方案时,则启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但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条件,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②在符合上述第1项规定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启动条件触发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增持开始前3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20%;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分红(如有)、薪酬(如有)和津贴(如有)合计金额的5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00%。

④公司在本次发行后三年内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5)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允许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可以根据公司及市场情况,采取上述一项或同时采取多项措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实施时应以维护公司上市地位,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为原则,遵循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应履行其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股价稳定方案的保障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该等单位及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增持承诺,则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将提示及督促公司未来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本次发行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关于股价稳定措施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1、发行人承诺

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存在欺诈上市情形,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胡鹍辉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与相关主体将及时提出赔偿预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并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投赞成票;如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4、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声明和承诺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华审字[2021]002214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49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47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46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748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律师君合律师承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承诺:“本公司为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京都中新评报字(2015)第0074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与回购承诺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胡鹍辉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胡鹍辉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均有可能降低,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公司的净资产总额及每股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由于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从投入到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预期经营业绩难以在短期内释放,如果在此期间公司的盈利没有大幅提高,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的扩大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被摊薄的风险。

2、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提升研发技术和优化营销体系、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未来收益,提升股东回报,以填补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公司承诺将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1)提升研发技术和优化营销体系,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不断丰富和完善产品种类,提升研发技术水平。同时公司将以现有的营销体系为发展基石,通过一流的技术产品优势,以及不断优化的销售服务体系建设,持续增强品牌影响力,实现客户数量和质量的同步良性发展。同时,公司将积极培育和开拓海外市场,以领先技术和优秀产品为基础,充分发挥与战略合作伙伴的协同优势,促进销售规模的持续增长和盈利能力的不断提升。

(2)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为新引进人员提供充分、全面的技能培训,并通过积极的市场开拓以及与客户的良好沟通,保证生产线投产后与市场顺利对接。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补偿责任。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违反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

(1)严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2)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3)处理好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坚持现金分红为主,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

2、利润分配具体规划

(1)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有可供分配的利润的前提下,原则上公司应至少每年进行1次利润分配,于年度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状况实施中期现金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并在股东大会通过后2个月内进行。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其中,在利润分配方式的顺序上,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分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红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②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④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⑤未出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的不适宜分配利润的其他特殊情况。

重大资金现金支出指:(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实施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购买土地或其它交易事项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0%。

(4)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公司制定分配方案时,应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上述利润分配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3、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规划。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根据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的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公司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2/3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4)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方式,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4、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政策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5、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及本公司制定的包括三年利润分配计划在内的其他利润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和政策中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相关条款,坚持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决策机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为充分保护本次发行完成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如下措施:

1、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若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履行承诺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义务。

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对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2、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开道歉;②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④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⑤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会向公司要求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同意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其他股东公开道歉;②向公司及其他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③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如有)的,所获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进行赔偿;④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不会向公司要求增加本人的薪资或津贴。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时,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通过公司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②向公司及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股东的权益。

八、关于股东持股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已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承诺截至该专项承诺函出具日: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2)中信证券以及直接或间接持有其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投资其他主体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穿透后持股比例极低,该等间接投资行为系相关投资主体所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并非上述主体主动对发行人进行投资;除上述情形外,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九、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深圳市亚辉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4日

(上接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