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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1-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41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于2021年3月27日和2021年4月27日分别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名称并修订《公司章程》。上述事宜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的《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的公告》。

截至目前,公司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5月14日取得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具体登记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01401D

名称: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所: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汤玉祥

注册资本:贰拾贰亿陆仟贰佰玖拾叁万壹仟贰佰贰拾叁圆整

成立日期:1997年01月08日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改装汽车、挂车、客车及配件附件、客车底盘、信息安全设备、智能车载设备的设计、生产与销售;机械加工、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与服务;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与销售;质检技术服务;摩托车、旧车及配件、机电产品、五金交电、百货、互联网汽车、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润滑油的销售;汽车维修(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住宿、饮食服务(限其分支机构凭证经营);普通货运;仓储(除可燃物资);租赁业;旅游服务;公路旅客运输;县际非定线旅游、市际非定线旅游;软件和信息技术、互联网平台、安全、数据、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第Ⅱ类、第Ⅲ类医疗器械(详见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工程(建设及)管理服务;新能源配套基础设施的设计咨询、建设及运营维护;通讯设备、警用装备、检测设备的销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066 证券简称:宇通客车 编号:临2021-042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262,931,223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31,465,611.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郑州宇通集团有限公司、猛狮客车有限公司、中国公路车辆机械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派发。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元/股,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划付本公司,由本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股。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4)对于沪港通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5元/股,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的事项,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咨询地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宇通路宇通工业园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1-66718281

特此公告。

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