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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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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及部分董事、监事离任的公告

202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4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

及部分董事、监事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选举李向春先生、王润生先生、郝广利先生、申晨先生、刘京津先生、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虞世全先生、张刚先生、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尹成海先生、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与职工代表监事周航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以上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安国俊女士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非独立董事禹万明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继续留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安国俊女士及禹万明先生均未持有公司股份。

原董事安国俊女士、禹万明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和董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44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成员任期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周航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见附件),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第八届非职工代表监事之日起计算。周航先生将与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中有关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李芸女士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公司对她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周航先生简历

周航,男,1994年出生,大学本科。2017年2月-2017年6月就职于上海恒宇金融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8于-2019年7月就职于吴忠林场,2019年8月就职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综合部。

周航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4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李向春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9人,代表股份1,698,718,0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9.858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00,000,4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385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股份1,298,717,5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47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77,804,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1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477,804,43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2111%。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3、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刘庆国、刘宁律师现场为本次股东大会做法律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表决情况:

审议结果:所有议案获得通过,每名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数均超过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总数的50%,议案所列候选人均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 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兴业书字(2021)157号

致: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要求,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庆国、刘宁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大会”),并就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决定召开,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刊登,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 关于选举王润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 关于选举郝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 关于选举申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 关于选举刘京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 关于选举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关于选举虞世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 关于选举张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 关于选举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 关于选举尹成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 关于选举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上述审议的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的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中列明。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符合《规则》的有关规定,并已在本次大会的通知公告及提示性公告中列明。

本次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程序进行。

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召开本次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大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1年5月1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2、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所委托的代理人。

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名,代表公司股份400,000,4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38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58人,代表公司股份1,298,717,596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0.47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其他出席人员资格合法。

三、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

本次大会同时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1、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

2、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上午9:15至下午15:00。公司部分股东通过网络投票平台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结果。

经统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59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1,698,718,0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858%。

经核查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全部以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获得通过。

议案1.01李向春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593,850,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2王润生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464,63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3郝广利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352,07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4申晨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332,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5刘京津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060,96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1.06蒋永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620,770当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01虞世全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732,879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2张刚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577,365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2.03王新元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953,365当选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01尹成海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757,664当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议案3.02高海利先生以获得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票1,339,748,164当选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柳向阳

律师 刘庆国

刘 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