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5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5月15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9人,实际参会董事9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罗永忠先生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8票,回避表决: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名,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3,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29,830,000.00股的0.6707%。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关联董事李辉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详见2021年5月20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内容。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7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以现场加通讯方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21年5月15日以电话、邮件相结合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3人,实际参会监事3人,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刘小明女士主持,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1、以赞成:2票,回避表决:1票,反对:0票,弃权:0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

公司及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8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89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的288.3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公司关联监事王学伟先生回避表决。

三、备查文件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8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3,000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29,830,000.00股的0.6707%。

2、公司将尽快办理解除限售手续,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董事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已经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就本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本计划有助于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二)2018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对本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同时公司披露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

(三)2018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出具《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列入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2018年3月19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计划相关的议案。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18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与该议案有关联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授予发表独立意见,同意本计划的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同时公司披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名单(授予日)》。

(六)2018年3月21日,公司监事会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18年3月26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05名激励对象授予11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七)2018年5月15日,公司完成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授予日为2018年3月26日,授予价格为每股2.475元,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99人,授予数量为1070万股。

(八)2019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刘斌先生、陈建平先生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九)2019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十)2019年4月27日,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出具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

(十一)2019年5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1、《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2、《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黄楷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二)2019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三)2019年08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因龚玉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0.6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四)2019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杨建斌先生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7.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

(十五)2020年1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因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激励对象黄楷先生、张陆军先生、任发林先生、龚玉先生、杨建斌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为此,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0年7月13日办理完成。

(十六)2020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二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十七)2021年1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易东生先生、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失去作为激励对象参与激励计划的资格,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因此,公司将回购注销易东生先生、张鹏先生、陈鹏先生已获授的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8万股,回购价格2.475元/股。公司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5月14日办理完成。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销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时间安排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计算。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完成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本次解锁所涉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在解除限售期,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对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三、本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名,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3,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429,830,000.00股的0.6707%。具体如下:

注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激励对象中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在职期间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为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剩余75%股份将继续锁定。同时,其买卖股份应遵守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注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委员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9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88.3万股。同意公司按照规定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

五、独立董事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89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88.3万股,已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要求等),不存在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规定,公司对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同意公司及本次拟解限激励对象的各项考核指标均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述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89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为89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的288.3万股(具体解除限制性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实为准)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均已满足,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