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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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4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148,698,336.38元人民币(包括案件受理费)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案一审判决,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7,916,951.38元人民币。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王慧芬案二审判决,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 本次涉诉王慧芬案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9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2020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

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孙公司)、宁晓艳、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4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2020)鲁02民初2384号及起诉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因与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中天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石油”)、宁晓艳、黄博、邓天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43,700,000元及其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为人民币4,216,951.38元),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21年5月19日,公司收到了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初238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青岛中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0016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5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1718866.66元、复利12519.08元,自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

2、被告青岛中天能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00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本金847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2467593.34元、复利17972.3元,自2020年9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计算);

3、被告中兴天恒、青岛中天石油、黄博、邓天洲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能源追偿。

4、被告宁晓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本金5900万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1718866.66元、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本金8470万元、截至2020年9月20日的利息2467593.34元以及以1437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7%计算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在最高余额1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中天能源追偿。

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385元,由被告青岛中天能源、中兴天恒、青岛中天石油、黄博、宁晓艳和邓天洲共同负担。

二、王慧芬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一)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9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曾用名“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春中天能源”或“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6),王慧芬因与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资产”)、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1月2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1月5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3),判决公司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26,946,663元人民币(本金2,670万元)对中天资产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1民终2336号,该判决书撤销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兴天恒能源对中天资产的担保。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2、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422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

3、驳回王慧芬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工商银行青岛山东路支行案一审判决,经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的义务,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山东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47,916,951.38元人民币。本次借款属于表内负债,借款及未付利息已经在报表范围内计提,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王慧芬案二审判决,因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