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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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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码:2021-027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者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召开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化学原料药基地临海园区东海第四大道1号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王莺妹女士主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3人,代表股份数量为286,542,4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892%。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数为283,562,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349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为2,980,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0%。

(3)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为3,660,3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6%。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二)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三)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四)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11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10%;反对110,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5,129,9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71%;反对1,412,47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121,9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063%;反对3,420,5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39,7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12%;反对3,420,54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44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126,0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47%;反对416,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489,2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14%;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4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3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73%;反对53,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5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91%。

(十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各项规则、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3,037,4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8%;反对3,499,9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4%;弃权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6,431,9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4%;反对110,5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549,83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810%;反对110,5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陈益文律师、李诗滢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0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4.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莺妹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名,代表公司股份283,562,16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3492%;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2,980,29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34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3名,代表公司股份286,542,46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2.6892%。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2.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共同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6)《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8)《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9)《关于拟减持公司持有的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议案》;

(10)《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各项规则、制度的议案》;

(12)《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承办律师:

张学兵 陈益文

承办律师:

李诗滢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