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5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2021-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 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8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及青岛中天为宣城市中能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为全资孙公司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城市中能”)提供担保额为2,030万元人民币担保;已实际为宣城市中能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030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逾期金额为9.02亿元人民币。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2021年5月21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宣城市中能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签署了编号为210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用途为重组借款(借新还旧),借款金额为人民币2,030万元整,授信期限自2021年5月25日至2022年5月25日。2021年5月20日,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签署编号为2106002的《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21年5月21日,青岛中天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分行签署编号为2106003的《保证合同》,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新增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上述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公司及长百中天能源有限公司,分别持有75%、25%股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最近一年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人民币/元

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的债务人为宣城市中能汽车燃气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合同编号为210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包含本次担保在内,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74.28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658.57%,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66.45%;公司对控股子、孙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45.52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54.8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40.7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逾期担保累计金额为9.02亿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59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95,540,970元人民币(包括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 本次涉诉系违规担保,详见公司于2020年0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87),2020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

2020年6月10日,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关于存在对外担保事项未披露的公告》(临2020-087),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邓天洲、黄博、青岛中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8日,公司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2020)皖0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2),判决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按照判决书判定的金额8,400万元人民币及名义货价1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0,884,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5日,之后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顺延计算至款付清时止)承担还款义务。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奇租赁”)收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皖民终507号,该判决书驳回了正奇租赁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诉讼进展情况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正奇租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970元,由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情况

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于2019年12月27日与上海年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年昌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补充协议》,向年昌投资转让其持有的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合能”)76.69%股权。因湖北合能系2015年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投资项目,目前,募集资金尚未按照使用预案全额投入,因青岛中天出让湖北合能股权,公司将终止对湖北合能的资金投入并调整募集资金用途。调整募集资金用途及对外转让募集资金项目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避免长期不召开股东大会给公司治理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决定近期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标的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募投项目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确定,公司无需对原全资重孙公司湖北合能燃气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会对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6日

证券代码:600856 证券简称:ST中天 公告编号:临2021-060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行政非诉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600,000元人民币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公司被强制执行行政罚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会产生额外影响。

一、基本情况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于2019年10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吉调查字2019048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决定对公司开展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141)。

2020年9月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4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因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2016-2018年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决定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邓天洲、黄博均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要求相关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27)。

二、进展情况

2021年5月20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证监会吉林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中天能源公司经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1年5月25日,公司收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发来的《行政裁定书》(2021)吉0104行审13号,具体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对被执行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行政罚款60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司法裁定,公司被强制执行行政罚款,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将会产生额外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