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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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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21-05-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于2021年5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670号文注册。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证监会公告〔2020〕54号)(“《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业务办法(试行)》(上证发〔2021〕9号)(“《业务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上证发〔2021〕11号)(“《发售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2019年修订)》(上证发〔2019〕1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基金发售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发售。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担任本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售中投资者认购和缴款等方面内容,具体如下:

1、本基金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战略配售”)、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网下发售”)及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售(“公众发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售,发售方式包括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发售。

战略配售、网下发售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负责组织;公众发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网下发售通过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投资者系统”)实施;公众发售通过上交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实施。

2、询价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根据《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询价公告》”)规定的规则,剔除了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报价。

3、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且未超过询价区间上限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本基金认购价格不高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请按此价格在2021年5月31日(T日,即本基金网下及公众发售期首日)至6月1日(T+1日)进行网下基金份额认购和缴款,网下基金份额认购具体时间为发售期中每日的9:00-15:00,网下基金份额缴款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T+1日)17:00。

公众投资者可按此价格在2021年5月31日(T日,即本基金发售期首日)至6月1日(T+1日)15:00前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4、战略配售: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27,665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55.33%,战略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应于2021年5月31日(T日)17:00前汇至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5、限售期安排: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三、(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安排详见“二、(九)认购费用”。

7、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网下及公众发售结束后,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认购情况决定是否启用回拨机制,对战略配售、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数量进行调整。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二、(四)回拨机制”。

8、本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认购,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参与认购者,以及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及相应认购费用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9、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发售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售规定,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

10、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售的相关问题由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监会2021年5月17日证监许可〔2021〕1670号文《关于准予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本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本基金的登记机构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

本基金的场内简称为“张江REIT”,扩位简称为“张江光大园REIT”,基金代码为“508000”,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售的询价、网下认购及公众认购。

2、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为5亿份。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27,665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55.33%,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15,635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6,7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最终战略配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3、本基金发售的询价工作已于2021年5月24日(T-5日)完成。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根据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

4、本基金发售期为2021年5月31日(T日)至2021年6月1日(T+1日),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需在发售期内参与网下认购与缴款,公众投资者可在发售期内通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1)网下发售

本基金网下发售的简称为“张江REIT”,认购代码为“508000”。本公告附件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发售。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在参与网下发售时,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投资者系统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认购份额数量为询价时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

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上交所投资者系统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购申请,参与基金份额的网下配售,且应当在发售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的缴纳,并通过登记机构登记份额。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2)公众投资者认购

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或场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

场内认购是指通过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在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登记机构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投资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销售机构(具体名单详见本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的销售网点认购或按基金管理人、场外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认购基金份额的行为。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投资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如公众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元;如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认购,单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如通过其他场外销售机构认购,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如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购,单笔认购申请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认购金额必须为1元的整数倍。(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公众发售,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发售和公众发售的,公众发售部分为无效认购。

5、本次发售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详见“六、中止发售情况”。

6、关于使用租用交易单元的特别提示

(1)使用租用交易单元的公众投资者无法参与场内份额的认购,无法参与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业务;

(2)网下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如使用场内账户进行认购(强增份额)且其指定的交易单元为租用交易单元的,上市后无法将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

(3)网下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如使用场外账户进行认购(强增份额),其登记的场外份额可以转托管至场内,但如转入的场内账户指定交易单元为租用交易单元的,上市后也无法将场内份额转托管至场外。

7、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3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对于公众投资者,单笔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

9、投资者应保证用于认购的资金来源合法,投资者应有权自行支配,不存在任何法律上、合约上或其他障碍。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登记机构有效性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机构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1年5月19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以下统称“规定媒介”)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销售机构咨询。

13、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及直销专线电话(021-38969960)垂询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有关本次发售的其他事宜,将在规定媒介及《上海证券报》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1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期间的具体情况对募集事宜做适当调整,若提前结束募集,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16、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采用“公募基金+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的产品结构,主要特点如下:一是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备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基础设施基金80%以上基金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或经营权利;二是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租金、收费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三是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

【特别风险提示】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作为基础设施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基础设施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价格波动风险。基础设施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权益属性,受经济环境、运营管理等因素影响,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及现金流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能引起基础设施基金价格波动,甚至存在基础设施项目遭遇极端事件(如地震、台风等)发生较大损失而影响基金价格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存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0年,存续期内采取封闭式运作,不开放申购与赎回,只能在二级市场交易,场外份额持有人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才可卖出或申报预受要约,存在流动性不足等风险。

此外,按照《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要求,本基金战略投资者所持有的战略配售份额需要满足一定的持有期要求,在一定时间内无法交易。因此,本基金上市初期可交易份额并非本基金的全部份额,本基金可能面临因上市交易份额不充分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3)发售失败风险。如基金发售结束后不满足备案条件,则基金发售失败,投资者面临基金无法成立并正常运作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4)交易失败、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i)基金成立后,基金可能会面临因本基金所持有的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在约定时间内未成功发行/设立,或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未成功购入等情形,导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ii)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20个工作日内,本基金将启动反向吸收合并的相关工作,反向吸收合并的相关工作预计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6个月内完成。受限于法律法规规定、监管政策及各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反向吸收合并的理解和具体业务办理存在差异,反向吸收合并存在无法完成或无法在预定时间内启动或完成的风险。

5)终止上市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因触发法律法规或交易所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在二级市场交易。

6)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风险。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集中度高,收益率很大程度依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情况,基础设施项目可能因经济环境变化或运营不善等因素影响,导致实际现金流大幅低于测算现金流,存在基金收益率不佳的风险,基础设施项目运营过程中租金、收费等收入的波动也将影响基金收益分配水平的稳定。此外,基础设施基金可直接或间接对外借款,存在基础设施项目经营不达预期,基金无法偿还借款的风险。

7)利益冲突风险。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包括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与本基金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等潜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基础设施基金可能发生关联交易价格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况,从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风险。

8)税收等政策调整风险。基础设施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涉及基金持有人、公募基金、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公司等多层面税负,如果国家税收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影响投资收益。基础设施基金是创新产品,如果有关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9)基础设施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2)与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相关的风险

1)政策风险,包括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变化引致的风险。

2)基础设施项目的市场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张江光大园项目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可能面临地方经济和区域市场负面变化的风险。区域市场的负面变化将对地区的租赁需求、租金水平等产生负面影响,继而对项目的运营业绩及未来估值增长产生不利影响,主要包括:

(i)对租户及时支付租金及续租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ii)对基础设施项目吸引新租户和挽留租户以及维持较高出租率水平及租金水平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iii)对基础设施项目市场价值产生负面影响。

(3)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风险

1)经营业绩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现金流主要源于租赁及物业管理费收入,2020年度张江光大园前十大租户租赁面积占比为81.60%。项目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可能受到租户破产、无偿债能力或业绩下滑、到期租户无法完成续签或无法找到替代承租人的不利影响。项目收益可能减少,可供分配现金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2)运营管理机构的管理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的规定,委托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础设施项目及资产提供具体运营服务。尽管运营管理机构为本基础设施项目配备了长期管理本基础设施项目的专业运营管理团队,依然存在运营管理机构因管理手段欠佳、人员变动、执行效率等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及高效管理基础设施资产的风险,对基础设施项目的收益和估值产生负面影响。若因为解聘等原因使得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存在短期无法确定运营管理机构或机构间交接不利的风险,将对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产生不利影响,继而影响基础设施基金的运营业绩。同时,上海集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为新成立的公司,存在无历史运营业绩可以参考的风险。

3)租赁合同未备案的风险

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2010修正)》第十五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及其变更合同由租赁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截至本招募说明书出具之日,上海中京电子标签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京电子”)尚未就基础设施资产正在履行的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未来可能会被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4)租约集中到期的风险

根据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租赁台账,剩余期限2年以内的(含2年)的合同面积合计占比93.03%,在预测期间2021-2022年,将会出现租约集中到期的情况。若届时租户不续约或者无新签租约,将会对租金收入造成较大影响,可能会对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基础设施项目的集中度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一基础设施项目,存在基础设施项目易受到一地的经济环境和产业政策的影响的风险,继而对基础设施项目收益的稳定性存在负面影响。

(5)估值与现金流预测风险

基础设施项目的估值和现金流预测是基于可获得的行业数据,项目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形成的,存在基础设施项目估值可能无法体现公允价值、现金流预测可能与实际结果存在偏差的风险。

(6)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偏差风险

第三方评估公司出具的基础设施项目评估报告仅供投资者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作为基础设施项目公允价值的任何承诺和保障。相关评估结果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也不代表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能够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转让。基础设施项目评估结果与真实市场价值可能存在偏差的风险。

(7)基础设施资产处置的风险

如以出售方式处置基础设施资产,由于基础设施资产的公允价值可能受到当时不动产市场景气程度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售价出现大幅下降,从而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8)基础设施项目权利负担无法如期解除的风险

上海安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恬投资”)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虹口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并购借款合同》,中京电子以张江光大园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就此,中京电子与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于2019年9月29日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同时,根据编号为“10192000362301”的《质押合同》,安恬投资的股东光全投资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安恬投资99%股权出质给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中京电子与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中京电子以张江光大园为抵押物,向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提供抵押担保。就此,中京电子与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于2019年9月29日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中京电子以张江光大园的租金收入为质押物,向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提供质押担保。就此,中京电子与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签署了编号为“10194000363301”号的《质押合同》。根据编号为“10192000362302”的《质押合同》,中京电子的股东安恬投资作为出质人,将其持有的中京电子100%股权出质给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

如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个工作日内,物业资产和/或中京电子股权仍存在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资产抵押、物业资产运营收入质押、中京电子股权质押等,但为担保专项计划对安恬投资和/或中京电子借款而设置的权利负担除外)的,将触发专项计划终止事件,继而导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

根据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于2020年12月25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提前还款并解除权利限制的函》,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同意在安恬投资和中京电子分别偿还完毕《并购借款合同》和《固定资产支持融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息后,工商银行上海虹口支行将及时配合解除安恬投资股权在先质押、中京电子股权在先质押、基础设施资产在先抵押和基础设施资产运营收入在先质押。基金管理人将积极督促各方及时完成存量抵押和质押的解除以及相关的登记工作。

(9)未取得部分重要现金流提供方财务信息的风险

由于部分重要现金流提供方未在公开渠道披露过相关财务信息,故无法对其财务状况进行分析,无法完整了解该重要现金流方的财务相关风险。

除此之外,本基金还面临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以及技术风险、其他不可抗力风险等。本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具体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名单。

17、本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拥有对基金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一、询价结果及定价

(一)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售的询价期间为2021年5月24日(T-5日)9:00-15:00。截至2021年5月24日(T-5日)15:00,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通过上交所投资者系统共收到3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1个配售对象的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2.780元/份-3.200元/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157,650万份。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剔除无效报价情况

经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核查,有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未按《询价公告》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格核查文件。上述1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具体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部分。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其余34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60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2.780元/份-3.200元/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157,450万份。

3、剔除无效报价后的报价情况

本次发售剔除无效报价后剩余报价拟认购总量为157,450万份,整体拟认购倍数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数量的10.07倍。

剔除无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拟认购价格及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为3.1000元/份,报价加权平均数为3.0929元/份。

(二)认购价格的确定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

本基金认购价格不高于剔除不符合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

(三)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认购价格不低于认购价格2.990元/份,符合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的配售对象为本次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本次询价中,5家投资者管理的5个配售对象拟认购价格低于本次认购价格2.990元/份,对应的拟认购份额数量为19,020万份,详见附表中备注为“低价未入围”部分。

因此,本次网下发售提交了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数量为31家,管理的配售对象个数为55个,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总和为138,430万份,为初始网下发售份额的8.85倍。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名单、拟认购价格及拟认购份额数量请参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可以且必须按照认购价格参与网下发售。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配售前对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进一步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有权拒绝向其进行配售。

二、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发售规模和发售结构

本基金发售份额总额为5亿份。

本基金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为27,665万份,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55.33%,最终战略配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 “二、(四)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基金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15,635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

本基金公众初始发售份额为6,700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售份额的30%。

最终网下发售、公众发售合计份额为本次发售总份额扣除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公众发售份额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二)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协商确定本基金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

(三)募集资金规模

按认购价格2.990元/份和5亿份的发售份额数量计算,若本次发售成功,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为149,500万元(不含认购资金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四)回拨机制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将在2021年5月31日(T日)17:00前完成缴款,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根据战略投资者缴款情况确认战略配售份额是否向网下回拨。网下基金份额认购及公众发售于2021年6月1日(T+1日)15:00同时截止。认购结束后,将根据公众和网下认购情况决定是否进一步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及公众发售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募集期结束前,基金份额总额未达到募集规模的,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确定的方式处理,可由做市商等其他主体认购前述差额部分;

2、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如有),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售;

3、若公众发售部分认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2021年6月3日(T+3日)在《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回拨公告》中披露。

(五)限售期安排

网下发售及公众发售部分的基金份额无流通限制及锁定期安排,战略投资者认购基金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三、(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六)拟上市地点

本基金成立后将在上交所上市流通。

(七)本次发售的重要日期安排

注:1、T日为网下及公众发售期首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因特别事项影响本次发售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售日程;

3、如因上交所投资者系统的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投资者系统进行网下认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财务顾问联系。

(八)认购方式

1、网下投资者

网下投资者需通过上交所投资者系统参与网下发售。

2、公众投资者

公众投资者可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交所会员单位(“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进行认购。

(1)个人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个人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00元(含1,000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00元以上):

①开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

②开户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借记卡或储蓄卡原件及复印件;

D.加盖预留印鉴(签字或签字和盖章)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认购

个人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A.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B.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签章;

C.办理认购时还需提供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回单原件或复印件。

④缴款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A.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B.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C.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D.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⑤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A.认购申请当日15:0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B.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C.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D.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2)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开户和认购程序

①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②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程序

A.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B.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交通银行借记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浦发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电子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C.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③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咨询电话:40088-50099。

3)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1)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①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基金发售日的9:00—15:00。

②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B.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D.加盖预留印鉴(公章、私章各一枚)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E.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F.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G.前来办理开户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③认购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网点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A.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B.划付认购资金的贷记凭证回单复印件或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

C.前来办理认购申请的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④缴款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销售归集总账户。

本公司指定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如下:

A.中国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1001190729013310952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第二营业部

B.中国建设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1181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C.交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购专户

账号:310066771018000423968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陆家嘴支行

D.兴业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账号: 216200100100038896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

⑤注意事项

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A.认购申请当日15:0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销售归集总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B.基金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a)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b)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c)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e)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C.认购资金在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D.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直销网点、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2)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以外各销售机构认购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九)认购费用

1、认购费用

(1)对于战略投资者,无认购费用。

(2)对于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为每笔1000元。

(3)对于公众投资者,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不高于0.50%,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发生比例配售及份额取整时,公众投资者认购所适用的认购费率可能低于该笔申请实际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认购份额/金额的计算

(1)战略投资者和网下发售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网下投资者、战略投资者认购采取“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认购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2021年6月2日(T+2日)完成回拨后(如有),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网下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章节的“(十):1、网下配售原则”。

(2)公众投资者认购的场内和场外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公众投资者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认购份额=(有效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认购价格

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将退还给投资者。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则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公众投资者认购进行比例配售,公众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章节的“(十): 2、公众配售原则”。

(十)网下及公众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1、网下配售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2021年6月2日(T+2日)完成回拨后(如有),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的,将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2)配售数量的计算: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网下发售份额/全部有效网下认购份额

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该配售对象的有效认购份额×配售比例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份额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份额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认购份额数量相同时,产生的剩余份额分配给认购时间(以上交所“REITs询价与认购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认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认购总份额小于本次网下发售份额,将中止发售。

2、公众配售原则

若公众投资者认购总量超过公众发售总量,则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全程比例确认的方式对公众投资者认购进行比例配售。

确定配售比例:配售比例=最终公众发售份额×认购价格/全部有效公众认购金额。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认购费用=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按照比例配售后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当(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适用固定费用时,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某一公众投资者的获配份额=(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认购费用)/认购价格。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投资者的获配份额取整后精确到1份,产生的剩余份额按每位投资者1份,依次分配给认购金额最大的投资者;当认购金额相同时,分配给认购时间最早的投资者。份额取整完成后,某一公众投资者的最终获配份额=获配份额+取整分配份额。

份额取整完成后,获得取整分配份额的公众投资者将重新计算认购费用:

取整后认购费用=(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取整分配份额×认购价格)×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按照(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取整分配份额×认购价格)的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

当(该公众投资者的有效认购金额×配售比例+取整分配份额×认购价格)适用固定费用时,取整后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该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费用为认购费用和取整后认购费用的孰低值。

该公众投资者的实际确认金额=最终获配份额×认购价格+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最终认购申请确认结果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

当发生比例确认时,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比例确认情况与结果。未确认部分的认购款项将在募集期结束后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如果公众有效认购总份额等于本次公众最终发售份额,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公众投资者的实际认购份额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十一)以认购价格计算的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及预期收益测算

本基金认购价格为2.990元/份,对应基础设施项目价值为14.95亿元,2021年现金分派率预测值为4.66%,2022年现金分派率预测值为4.04%。

对应基础设施项目价值=发售规模=认购价格×本基金发售份额总额=2.990元/份×5亿份=14.95亿元

现金分派率预测值=可供分配金额/发售规模

提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现金分派率预测值计算方式与《招募说明书》中计算方式不一致,故数值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根据《招募说明书》中“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报告”,2021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数)为69,740,508.90元,2022年度可供分配金额(预测数)为60,422,791.50元。则其可得到的现金分派率预测值为:

2021年现金分派率预测值=69,740,508.90元/14.95亿元=4.66%

2022年现金分派率预测值=60,422,791.50元/14.95亿元=4.04%

可供分配金额测算是在预测的假设前提与限制条件下编制,所依据的各种假设具有不确定性,预测期间的可供分配金额测算均假设2021年1月1日为本基础设施基金成立日,实际结果与预测结果存在差异。若前述预测假设与限制条件发生变化,将会对可供分配金额测算的结果产生影响。本公告所述现金分派率预测值并非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应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避免因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投资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三、战略配售情况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本次发售中,战略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本次基础设施基金发售的战略投资者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它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对于参与本基金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发售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截至本公告出具之日,上述战略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分别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关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情况详见2021年5月26日(T-3日)公告的《华安张江光大园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及《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业务办法》及《发售指引》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相关约定。

(二)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及限售期安排

根据基金管理人事先与各战略投资者分别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如下:

1、张江集电、 安石宜达将作为本基金战略投资者合计认购1亿份,占本基金发售比例20%,限售期为60个月。

2、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合计认购17,665万份,占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35.33%,限售期为12个月。

最终战略配售发售份额与初始战略配售发售份额的差额(如有)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基金管理人将在《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基金份额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份额为战略投资者与本基金管理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份额,战略投资者应当缴纳的认购款项总额将按照基金管理人公告的认购价格计算(认购款项不包含认购费用和相关税费,相关认购费用及税费(如有)由战略投资者另行缴纳)。

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份额及限售期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询价公告》相关约定。

(三)原始权益人初始持有基础设施项目权益的比例

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包括上海光全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光全投资”)及光控安石(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控安石”),初始持有上海安恬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分别为99%及1%。

本次发售战略配售中,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张江集电、安石宜达承诺认购1亿份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

(四)认购款项的缴付

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华安张江光大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战略配售协议》(“战略配售协议”)进行认购。

战略投资者缴款操作:

1、2021年5月31日(T日)17:00前,战略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认购资金数量为《战略配售协议》约定的认购数量与认购价格的乘积。

2、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保证金划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未填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财务顾问有权认为其认购无效。

3、收款银行账户信息:

收款账户户名: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账户账号:121902076410558

收款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308290003610

汇款用途“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

4、认购资金到账情况可向财务顾问查询。财务顾问认购资金到账查询电话021-38032666。

5、如战略投资者有多缴款项,基金管理人将于2021年6月3日(T+3日)将多缴款项退回。

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战略投资者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四、网下发售

(一)参与对象

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认,可参与本次网下发售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为55个,其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总量为138,430万份。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可通过上交所投资者平台查询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及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

(二)网下认购

在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管理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本基金的网下认购,通过上交所投资者平台以外方式进行认购的视为无效。

1、网下认购时间为2021年5月31日(T日)至2021年6月1日(T+1日)的9:00-15:00。网下投资者必须在上交所投资者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认购记录中认购价格为本次认购价格2.990元/份,认购份额数量为其有效报价对应的有效拟认购份额数量。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认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认购记录后,应当一次性全部提交。网下认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认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认购记录为准。

2、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缴纳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T+1日)17:00,提醒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如配售对象未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进行缴款,应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并提交相关说明,由基金管理人认定该账户的有效性。

3、若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少于其在在上交所投资者系统中填写的认购份额数量对应的应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总和,则其基金认购份额数量以其缴纳的资金总额实际可以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为准。

4、有效报价配售对象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参与认购,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公告披露违约情况,并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5、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在网下认购及持有基金份额等方面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网下初步配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网下初始发售份额为15,635万份,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份额数量后发售份额的70%。

(四)公布初步配售结果

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有效报价”部分。未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售。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将披露网下认购中获得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名称、每个获配网下投资者的认购价格、认购份额数量、获配份额数量,以及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实认购份额数量少于报价时拟认购份额数量的网下投资者信息。以上公告一经披露,即视同已向参与网下认购的网下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五)认购款项的缴付

在网下认购阶段,配售对象应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向基金管理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缴纳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1日(T+1日)17:00,提醒投资者注意资金在途时间,提前做好资金安排。如配售对象未使用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资金账户进行缴款,应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并提交相关说明,由基金管理人认定该账户的有效性。

1、认购款项的计算

每一配售对象应缴认购款项=认购价格×拟认购份额数量+认购费用

参与本次发售的网下投资者,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用为每笔1000元。

2、认购款项的缴付及账户要求

网下投资者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资金划付,不满足相关要求将会造成配售对象认购失败。

(1)网下投资者划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应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银行账户一致。

(2)基金管理人收款账户信息如下,网下投资者亦可通过上交所投资者系统查询到基金管理人的收款账户信息:

收款账户户名: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款账户账号:121902076410558

收款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沙江路支行

开户行大额支付系统号: 308290003610

汇款用途 “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

(3)网下投资者在办理申购保证金划付时请在备注栏注明“上交所证券账户号码”,例如,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号码为:B123456789,则请在划款备注栏注明:B123456789。未填写汇款用途或备注内容,或账户号码填写错误的,财务顾问有权认为其认购无效。

3、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按照网下投资者在上交所投资者系统认购情况及最终缴款情况综合确认最终有效认购。

4、若获得配售的配售对象缴纳的认购款金额大于获得配售份额数量对应的认购款金额(含认购费用),2021年6月3日(T+3日),基金管理人将进行退款操作,应退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有效缴付的认购款金额-配售对象应缴纳认购款金额-认购费用。

5、网下投资者缴纳的全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全部利息不折算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全部计入基金资产。

6、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对网下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及认购费用的到账情况和退款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五、公众投资者认购

(一)认购程序

1、场内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1 年5月31日(T日)起至 2021 年 6月1日(T+1日)9: 30-11: 30和13: 00-15: 00。

(2)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人办理场内认购时,需具有上海证券账户。其中,上海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无须再办理开户手续。

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人,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开立账户。具体账户开立手续请参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各开户代理机构网点的说明。

(3)开户及认购手续:

1)投资人应开立上海证券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投资人应通过上交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单位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场内销售机构认可的各种方式在投资人开立资金账户的场内销售机构各业务网点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具体业务办理流程及规则参见场内销售机构的相关说明。

2、场外认购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

2021年5月31日起至 2021年6月1日。

(2)使用账户说明

1)投资者通过场外认购本基金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2)已有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即将已有的上海证券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3)尚无上海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办理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开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为其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同时将该账户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

对于配发的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者可持基金管理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提供的账户配号凭条,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打印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卡。

4)已通过直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非直销销售机构办理过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手续的投资者,可在原处直接认购本基金;如拟通过其他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须用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在新的非直销销售机构或直销网点处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3)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1)投资者已持有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若已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直接认购本基金。

2)拥有多个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注册为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注册账户。

3)对于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配发上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投资者,为了日后方便办理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建议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及买卖上市开放式基金也只使用该配发账户。

(二)销售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的直销地点

1)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日期:1998年6月4日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40088-50099

传真:021-58406138

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

2)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机APP平台:iPhone交易客户端、Android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其他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场外销售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场内销售机构为上交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具体会员单位名单可在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禁止参与公众认购的投资者

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无论其报价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再参与公众认购。

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在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六、中止发售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与财务顾问可协商决定中止发售。

如发生中止发售情形,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及时公告中止发售原因、恢复发售安排等事宜。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履行备案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择机重新启动发售。

七、发售费用

全部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在缴纳认购资金时,还应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具体安排请见“二、(九)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评估费、财务顾问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31-32层

法定代表人: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年6月4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王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50099

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huaan.com.cn

(二)财务顾问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成立日期:1999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908,448,107元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电话:021-38032666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四)销售机构

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五)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负责人:于文强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4008058058

传真:021-50938991

(六)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1座9层3-7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1座9层

负责人:李卓蔚

电话:010-13699275399

传真:010-85255511

联系人:方榕

(七)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首席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倪敏、李蝶菲

联系人:倪敏

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注:“无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属于未按照《询价公告》的相关要求向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提交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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