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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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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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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广州国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国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及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发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信息如下:

国发投资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国发投资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国发投资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9月30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编号:P1071333);国发证投债券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发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2月2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NR628)。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基金合同,国发投资能独立管理和运用国发1号财产,行使因国发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国发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持有国发投资100%的股权,为国发投资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国发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发投资、国发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国发投资属于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国发1号为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发投资作为国发1号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查询信息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开控股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开控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开控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广开控股100%的股权,为广开控股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开控股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开控股提供的核查资料,广开控股同时符合《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广开控股属于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开控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自筹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六)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及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银行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州银行管理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银行理财产品基本信息如下:

(1)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2)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3)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4)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

(5)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

(6)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

(7)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

广州银行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州银行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安享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安享12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5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2个月定开6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2定开6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1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1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2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2号”)、广州银行红棉添盈均衡18个月定开5号理财产品(以下简称“均衡18定开5号”)(上述7个理财产品以下合称“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均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资料,广州银行有权对广州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为广州银行理财产品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广州银行22.58%股权,并通过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广州银行19.71%的股权,对广州银行实施控制。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银行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广州银行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州银行作为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银瑞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工银瑞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工银瑞投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四海甄选”)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5月12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QP506)。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工银瑞投能独立管理和运用四海甄选财产,行使因四海甄选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四海甄选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工银瑞投100%的股权,为工银瑞投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工银瑞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工银瑞投、四海甄选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工银瑞投属于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四海甄选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工银瑞投作为四海甄选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财产再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财再保险的基本信息如下:

财再保险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财再保险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财再保险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财再保险100%的股权,为财再保险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财再保险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财再保险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财再保险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财再保险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九)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方达”)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方达的基本信息如下:

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易方达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易方达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祥云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18年4月27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CV623)。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易方达能独立管理和运用祥云1号财产,行使因祥云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为祥云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本所律师核查,易方达股权结构较为分散,任意股东均不能对公司实施控制,易方达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易方达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易方达、祥云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易方达属于公募基金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祥云1号为基金管理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易方达作为祥云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所管理的“易方达基金祥云1号(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兴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东兴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东兴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东兴证券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东兴证券52.74%的股权,为东兴证券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东兴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东兴证券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东兴证券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证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一)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证券的基本信息如下:

银河证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银河证券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银河证券51.16%的股权,为银河证券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银河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银河证券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银河证券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银河证券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二)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广州工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工控”)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工控的基本信息如下:

广州工控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广州工控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广州工控84.7532%的股权,为广州工控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广州工控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广州工控提供的核查资料,广州工控同时符合《投资者适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因此广州工控属于法规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广州工控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三)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

1、主体信息

根据中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银理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银理财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基本情况如下:

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基本情况如下:

中银理财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银理财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3期(以下简称“智富03期”)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07;中银理财-智富(封闭式)2020年06期(以下简称“智富06期”)已完成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登记,产品登记编码为Z7001020000034。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资料,中银理财有权对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资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为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中银理财100%的股权,为中银理财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银理财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银理财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银理财中国银行全资子公司,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智富03期、智富06期为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中银理财作为智富03期、智富06期的发行机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四)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人寿的基本信息如下:

平安人寿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平安人寿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平安人寿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平安人寿99.5129%的股权,为平安人寿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平安人寿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平安人寿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均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下的企业,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平安人寿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安人寿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基金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保险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及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五)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主体信息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工商登记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的基本信息如下:

中信建投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中信建投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东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本所律师核查,中信建投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中信建投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信建投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属于证券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中信建投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无关联关系 。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六)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主体信息

根据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财资管的基本信息如下:

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招财资管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招财资管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财富-鑫悦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鑫悦1号”)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6月23日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产品编码:SLH342)。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资产管理合同,招财资管能独立管理和运用鑫悦1号财产,行使因鑫悦1号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对委托人和托管人行使相应权利,为鑫悦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和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财资管100%的股权,为招财资管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招财资管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财资管、鑫悦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招财资管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属于基金公司子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鑫悦1号为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招财资管作为鑫悦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十七)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及相关备案证明等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润信托的基本信息如下:

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基本信息如下:

华润信托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华润信托为合法存续的有限公司。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润信托·东方悦玺1号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悦玺1号”)已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1年4月1日完成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登记(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ZXD38H20201200006820X)。

2、实际支配主体和控股股东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信托合同,华润信托能管理运用和处分悦玺1号信托财产,为悦玺1号的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章程、调查表,并本所律师核查,华润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华润信托51%股权,为华润信托的控股股东。

3、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的关联关系

根据华润信托提供的营业执照和承诺函,以及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润信托、悦玺1号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华润信托属于信托公司,系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悦玺1号为信托产品,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的规定。

5、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润信托作为悦玺1号的管理人,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机构属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二)本机构与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的长期投资价值,已与基础设施基金签署战略配售协议。

(四)本机构同意按照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及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的基础设施基金份额。

(五)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向本机构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六)本机构认购本次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均为合法募集的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本机构作为本次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投资者,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或损失由本机构自行承担。

(七)本机构与基础设施基金及其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其他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八)本机构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机构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基金。

(九)本机构不参与本次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网下询价,但依法设立且未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和其他资产管理产品除外。

(十)本机构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三十、第三十一条所述禁止性情形。

(十一)本机构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财务顾问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披露并提供了相应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本次发售基金份额数量为70,000万份。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数量为552,809,000.00份,其中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51%。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战略配售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战略投资者认购基础设施基金份额的情况如下:

2、参与对象

本次发售的战略配售由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组成,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3、持有期限

根据市高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市高公司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进行质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和《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根据除市高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投资者出具的承诺函,其获得配售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本次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及配售资格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备战略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根据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及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调查表、战略配售协议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基础设施基金业务办法》《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市高公司、光证资管(诚享7号)、金域投资、国发投资(国发1号)、广开控股、广州银行(广州银行理财产品)、工银瑞投(四海甄选)、财再保险、易方达(祥云1号)、东兴证券、银河证券、工控资本、中银理财(智富03期、智富06期)、平安人寿、中信建投、招财资管(鑫悦1号)和华润信托(悦玺1号)符合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售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不存在《基础设施基金指引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