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1-018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65号中国卫星通信大厦A座21层报告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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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李忠宝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其中程广仁以通讯方式参会,孙京、李海东、吕廷杰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职工监事鲁征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3.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董事会秘书吕静伟因工作原因未能参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0年年度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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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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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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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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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1年度全面预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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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中国卫通关于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预计及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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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中国卫通关于续聘财务报告审计师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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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中国卫通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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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中国卫通关于2021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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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中国卫通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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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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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2.01议案名称: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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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议案名称: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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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议案名称: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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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议案名称:定价基准日和定价原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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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议案名称:发行数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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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议案名称:限售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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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议案名称: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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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议案名称:上市地点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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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议案名称: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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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议案名称: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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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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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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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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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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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议案名称:关于中国卫通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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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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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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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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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为议案6、议案9,关联股东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3,189,099,92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9.73%)、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持有公司201,631,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持有公司201,631,2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4%)均已回避表决。
2.本次会议所审议的11-18项议案及其所有子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议案1、议案6、议案7、议案9、议案10、议案11-18及其所有子议案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寒、王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