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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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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2021-06-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欧浦退 公告编号:2021-033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及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法院相关涉案材料。现将诉讼材料的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案件进展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09)和《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80)。

(二)进展情况

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山金水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黑轴(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轴公司)、佛山市中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公司)、陈礼豪、田洁贞、陈倩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6998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尽管金山金水公司并未根据欧浦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其订立担保合同,涉案合同因此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这不影响本院对于欧浦公司过错问题的审查。就过错而言欧浦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在未经决议的情形下,向债权人出具《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并加盖公章,其合计持股50%以上的股东向债权人出具了所谓的股东会决议,且其股东之一中基公司目前已经持股超过80%,据此,本院认为,欧浦公司及其股东对于对外担保应经过的决议程序更应知悉并遵守,该公司在未经决议并披露的情形下擅自对外提供担保具有过错。关于责任比例,一审法院认定欧浦公司应对黑轴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50%的责任,该责任比例的认定合理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欧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3元,由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公告费300元,由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二、新增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1)粤01民初372、562-563、820-876、905-919、927-936号]等相关诉讼材料。根据上述材料显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刘阳廷、刘顺成和程小丽等共85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现将涉及上述诉讼事项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刘阳廷、刘顺成和程小丽等共85名投资者。

被告: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利息,金额共计6,309,417.04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判决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3、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证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人,被告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证券简称欧浦智网,证券代码002711,被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原告遭受损失,原告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关违规主体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三、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金山金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公司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的相关规定,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投资者诉讼案件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公司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已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依法依规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s://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3民终4329号。

2、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