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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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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0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2021-06-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1-071

转债代码:113611 转债简称:福20转债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福20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根据《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福20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于2021年6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888,020张,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5.31%。

公司董事长林建华先生、部分监事和高管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888,02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福斯特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福20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20转债”2021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3806 证券简称:福斯特 公告编号:2021-072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3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北街道福斯特街8号·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林建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杨德仁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章樱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傅肖宁 王淳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杭州福斯特应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