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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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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3版)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书不再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

容诚会计师对公司的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编号为“容诚专字[2021]230Z1647号”的《审阅报告》。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及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营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附录或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公司2021年1-3月经审阅的财务报表、2021年4月已实现数据以及目前的在手订单、客户预计需求等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6月实现营业收入3.20亿元至3.50亿元,同比变动42.61%至55.98%;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500.00万元至5,000.00万元,同比变动50.24%至66.93%;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000.00万元至4,500.00万元,同比变动59.61%至79.56%。公司上述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发行人已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机构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62151789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曾双静

项目协办人:单磊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怡人、冷佳男、潘磊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王如意,联系电话:021-22169350

保荐代表人曾双静,联系电话:021-2216935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王如意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兴产业融资部高级董事、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多年,曾负责或参与阿科力、航亚科技、南亚新材、佰奥智能等多个IPO、再融资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曾双静先生,现任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投行六部高级执行董事,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十余年,曾负责或参与帝科股份、南亚新材、科泰电源等IPO项目,复星医药、三花股份等非公开发行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从业经验。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亿晶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5、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敏民、毛成烈、周宝明、佴东辉、张亮、汤大勇、汪东、汪芳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上市后6个月内,如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上述发行价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5、本人(指袁敏民、毛成烈、汪东、张亮、周宝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6、本人(指汤大勇、汪东)在担任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本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7、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本人(指袁敏民、毛成烈、汪东、张亮、周宝明)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公司股东聚源聚芯、苏民投君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四)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本企业减持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未来减持计划、减持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说明,并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低于5%时除外。

4、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企业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红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5、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6、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本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公司监事夏勇杰、伍旻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公司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作为公司监事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4、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国鹏、吴相俊、刘钰、伍旻、夏勇杰、石波、孙思兵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

3、本人所持有的首发前股份自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公司上市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累积使用。

4、如本人作出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发生修改,或者颁布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二、关于股价稳定的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除权、除息等事项导致收盘价与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则收盘价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按照本预案启动股价稳定措施。

(二)股价稳定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满足时,公司应在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股价稳定预案,与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按以下顺序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1、公司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条件满足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公告。

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程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80%。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

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社会公众股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公告,并在公司公告后的三个交易日后,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股份公司分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30%,且不超过5,000万元。

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未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控股股东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增持后,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出现公司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本预案承诺签署时尚未就任或未来新选聘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上述情形出现后三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计划并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票,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购买股份的金额不低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税后薪酬额的20%。

(三)终止股价稳定方案的条件

当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或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时,股价稳定方案可终止实施。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公司将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若公司未履行回购义务,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自公司处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股价稳定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对于公司未来新聘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股价稳定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

(五)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则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除外)。

3、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停止发放未履行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同时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除外)。

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如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自违法行为由有权部门认定或法院作出相关判决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审议具体回购方案。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企业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企业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以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回购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

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时,如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认定后,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投资者损失。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促使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五)保荐机构承诺

光大证券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承诺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七)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原名:湖北民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信评报字(2008)第0134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项依法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发行人验资复核承诺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回购的措施和承诺

具体参见本节之“三、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关内容。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如在发行完成后出现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幅度低于股本、净资产的增长幅度,发行人存在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但上述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如下:

1、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尽快实现投资回报

发行人已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发行人未来发展规划,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实施募投项目,持续有效的使用募集资金并积极开拓市场,以尽快获得预期投资回报,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2、大力拓展现有业务,增加公司可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凭借在业内多年积累的技术、品牌、产品、客户资源等优势,发展了一批稳定的优质客户,形成了良好的市场声誉。公司将继续巩固和深化在核心业务方面的技术优势、积极开拓市场,努力提升销售收入水平和利润水平,以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影响。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执行监督,有效提升公司经营效率。此外,发行人在日常经营中将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细化各项预算编制,有效控制运营成本。

4、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按照承诺用途使用,并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5、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计划》,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等政策事宜。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企业/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切实履行的承诺如下:

“1、本人不无偿或者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对日常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促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人将积极行使自身职权以保障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和决策程序,同时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规定所指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七、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发行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欺诈发行股份购回事项承诺如下:

“1、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八、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保护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力芯微相竞争的业务,也未拥有与力芯微产生或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其他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出资份额等。

2、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力芯微现有主要产品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力芯微现有主要业务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本企业/本人在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力芯微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若力芯微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则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力芯微拓展后的业务领域相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力芯微拓展后的业务构成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如若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出现与力芯微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业务或产品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力芯微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5、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以力芯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力芯微其他股东的权益。

以上声明与承诺自本企业/本人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此承诺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因本企业/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发行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企业/本人同意向发行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九、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控股地位,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三)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

“本企业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企业在公司中的主要股东地位,为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企业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减少和规范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今后与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时,将依照公平、公允、等价有偿等原则依法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细则》等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平合理交易。涉及到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根据规定回避表决,不利用本人对公司的任职,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与公司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并造成公司及其子公司经济损失的,本人同意赔偿相应损失。”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公司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若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除上述约束措施外,公司愿意接受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约束措施。”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5%以上股份股东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并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若本企业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及时、充分披露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违反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确定。

(4)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为本人增加薪资或津贴,亦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公司增加支付的薪资或津贴。

若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十一、其他承诺事项

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现有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

(上接2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