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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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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6-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2021-063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466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外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具体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46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016,477,464股,扣除公司截至2020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回购账户中股份4,477,969股,以1,011,999,495股为基数计算,预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7,057,976.52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0.01%。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红比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16,477,464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增至6,188,069股,本次利润分配的股份基数变为1,010,289,395股,公司按照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每股现金分红金额进行相应调整,确定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66元(含税,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

根据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所以,公司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因此: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10,289,395×0.0466÷1,016,477,464≈0.0463元/股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63)÷(1+0)=前收盘价格-0.0463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外,公司其他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控股股东郑州瑞茂通供应链有限公司的部分红利、实控人万永兴先生及上海豫辉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6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6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股东的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194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19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194元。

(5)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6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南翼11层

邮政编码:100052

联系部门: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56735855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64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1年6月24日

●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1年5月21日

●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数量:7,225万份

● 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人数:60人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完成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1年4月28日至2021年5月8日,公司在内部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5月13日,公司对外披露了《瑞茂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2021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瑞茂通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对外披露了《瑞茂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年5月21日。

2、授予数量:7,225万份。

3、授予人数:60名。

4、行权价格:5.4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条件、禁售期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之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

等待期是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每个行权期首个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第一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第二个行权期的等待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二期行权。

授予的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实际经营成果及个人考核是否达到业绩考核指标做相应调整,未达到激励考核指标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其对应的期权由公司注销。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①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iii.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i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v.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i.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iii.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iv.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v.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vi.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4)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4)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③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二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以剔除本激励计划考核期内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事项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之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上述净利润以经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若行权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作废处理。

④个人业绩考核指标要求

根据公司制定的《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目前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共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时,才能全额行权当期激励股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则取消当期行权资格,其授予的当期期权由公司注销。

(5)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①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③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情况

2021年6月24日,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授予登记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1、期权名称: 瑞茂通期权

2、期权代码:0000000714、0000000715

3、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期:2021年6月24日

4、授予登记的人员及数量

注:1、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关于本次股票期权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说明

2021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因1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期间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本人出具的说明,其不存在利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该等情形系由于其对股权激励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够熟悉从而导致在敏感期进行了公司股票交易。基于审慎性原则,该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配合公司董事会作出相应的调整。基于此,此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总人数由61人调整为60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量由7,250万份调整为7,225万份。除上述事项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差异。

五、权益授予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1年5月21日,公司以2021年5月21日的收盘价(5.70元/股)为基础,采用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经测算公司授予的7,225万份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为7,379.78万元。

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经测算,假设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则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授予的7,225万份股票期权需摊销的总成本为7,379.78万元,2021年6月-2023年5月期权成本摊销测算情况见下表:

单位:万元

注1:上述预计结果并不代表本激励计划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与实际授予日情况有关之外,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股票期权数量有关。

注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估算,在不考虑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预测算是在一定的参数取值和定价模型的基础上计算的,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80 证券简称:瑞茂通 公告编号:临2021-065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担保情况: 币种:人民币

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嘉瑞”)和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卓瑞”)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2、是否涉及反担保:否

3、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嘉瑞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简称“郑州银行金水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金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郑银最高额保字第09202106010015027号,公司为郑州嘉瑞提供不超过69,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郑州卓瑞同郑州银行金水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郑州银行金水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郑银最高额保字第09202106010015031号,公司为郑州卓瑞提供不超过56,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与舜英路交叉口兴瑞汇金国际2号楼4层

法定代表人:黄欢喜

注册资本:18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煤炭供应链管理(制造业、金融业除外);汽车租赁;房屋租赁;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除外)、钢材、铁矿石、棉花、食用油、食品、菜粕、矿产品(除专控)、肉类、预包装食品(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初级农产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建筑材料销售;粮油及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原料及制成品的销售;仓储服务(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金融、期货、股票、证券类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8,011,726,408.33元;负债总额为6,003,318,450.5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044,671,236.6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5,853,318,450.58元;净资产为2,008,407,957.75元;营业收入为10,661,114,750.02元;净利润为71,906,166.35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8,442,473,695.82元;负债总额为6,412,794,709.32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3,741,005,289.78元,流动负债总额为6,282,794,709.32元;净资产为2,029,678,986.50元;营业收入为2,533,229,594.62元;净利润为21,271,028.75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嘉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二)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港大道兴瑞汇金国际A2楼7层

法定代表人:朱超然

注册资本:105,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供应链管理;销售:煤炭、焦炭、有色金属、钢材、铁矿石、棉花、矿产品;煤炭洗选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天然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溶剂油闭杯闪点≦60°C、液化石油气(限于工业生产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石油醚、煤焦油、石脑油、苯、苯乙烯、甲醇、乙醇无水、甲基叔丁基醚、煤焦酚(粗酚)、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烷、异丁烷、异丁烯、丙烯、乙烯、丙烷、异辛烷、2-甲基丁烷(异戊烷)、烧焦沥青、硝化沥青、混合芳烃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20年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030,213,684.54元;负债总额为2,018,855,118.3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56,000,000.00元,流动负债总额为1,868,855,118.38元;净资产为1,011,358,566.16元;营业收入为3,309,189,834.87元;净利润为14,654,474.17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1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502,032,169.58元;负债总额为2,480,411,550.88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855,263,601.28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350,411,550.88元;净资产为1,021,620,618.70元;营业收入为1,147,453,688.96元;净利润为10,262,052.54元。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与瑞茂通关系:郑州卓瑞为瑞茂通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嘉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主合同债务人”)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69,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全部债权。

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如本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人的,乙方与其他担保人为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有多笔债务的,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履行主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乙方”)

被担保人:郑州卓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主合同债务人”)

债权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水支行(以下或称“甲方”)

担保金额:56,0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及其他应付费用等全部债权。

2、本合同所约定的担保范围为包含增值税的价税合计额。

担保方式: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如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各保证人为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甲方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3、如本合同项下存在多个担保人的,乙方与其他担保人为连带共同担保人,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责任,甲方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主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债务提前到期的,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3、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甲方按照信用证垫款日或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甲方按保函约定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甲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4、如主合同项下有多笔债务的,每一笔债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分期履行主债务的,该主合同项下各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分别计算,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1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我们一致认为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及投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215,2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8.62%。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25,4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91%。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