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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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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21-06-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3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于2021年6月28日起迁入新址办公。公司办公地址由“上海市普陀区同普路800弄D栋9楼”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1号楼6楼ABC单元”。除上述办公地址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公司传真、网址、电子信箱及投资者咨询电话等其他联系方式均保持不变,并新增了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公司新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11号楼6楼ABC单元

邮编:200122

投资者咨询电话:021-61070029(保留使用1年)、021-61625175(本次新增)

传真:021-61070017(保留使用1年)、021-61625157(本次新增)

电子信箱:zqtzb@600654.com

特此公告。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654 证券简称:ST中安 公告编号:2021-024

债券代码:136821 债券简称:16中安消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6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99号虹桥国际会议中心A栋2楼8号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注: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公司527,977,838股股份,其中48,691,587股为无表决权股份,其实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9,286,251股。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博文先生主持,采取现场及网络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并形成会议决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由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其中董事王蕾女士、赵洋女士、查磊先生、独立董事余玉苗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独立董事杨金才先生、陆伟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其中监事谢忠信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监事徐芳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3、总裁吴博文先生、财务总监李翔先生、董事会秘书李凯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2021年度现金管理计划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议案9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除审议上述议案外,本次会议还听取了《中安科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杨子江、刘敬一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