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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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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40版)

202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押合同》,该资产为浙江国邦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4年10月14日期间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10,803万元抵押担保。

注3:除上述不动产证,浙江国邦于2019年6月吸收合并辰宇化工后,原辰宇化工所有的浙(2016)绍兴市上虞区不动产权第0018408号不动产由浙江国邦承继并实际占有,因陆续在修缮建设,暂未办理过户手续。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正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公司拥有房产的房产证情况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尚有部分房屋未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具体情况如下:①山东国邦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尚有503车间、污水站办公室、卫生间、门卫室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涉及的建筑面积合计10,212.17平方米;②浙江国邦、浙江东盈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尚有门卫室、厕所、卫生间、RTO配套房、固废置放临时用房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涉及的建筑面积合计3,858.24平方米;③中同科技生产经营中正在使用的建筑物尚有门卫室、泵房、仓库等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涉及的建筑面积合计3,899.29平方米。综上,发行人及子公司因未履行合法建设手续,导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产合计17,969.70平方米,占发行人使用房屋总面积为5.40%,比例较小。同时,上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房产经相关政府部门书面确认并同意继续使用。

2020年4月,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别出具《证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土地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土地管理、规划许可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昌安德,实际控制人邱家军、陈晶晶已出具承诺确认:“若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目前及未来使用的自有房产建筑物因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未取得权属证书等原因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拆除或受到行政处罚,本企业/本人将保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等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无条件承担公司及其控制的公司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主要生产设备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拥有的合计原值较高的生产设备情况如下:

(二)主要无形资产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无形资产情况如下:

1、土地使用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证情况如下:

2、商标

(1)境内商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持有的主要境内注册商标如下:

(2)境外商标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持有的主要境外注册商标如下:

3、专利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共拥有已授权专利55项,情况如下:

(三)租赁房产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租赁房产情况如下: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一)同业竞争情况

本公司控股股东为新昌安德,实际控制人为邱家军、陈晶晶夫妇。

1、本公司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

公司主要从事医药及动物保健品领域相关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控股股东新昌安德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2、本公司与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新昌安德不存在控制其他企业的情况。

3、本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昌安德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自营、与他人共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形。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控股股东新昌安德以外的其他企业情况如下:

(二)报告期关联交易情况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委托公盛材料进行铂炭催化剂加工并有部分铂炭催化剂采购。公盛材料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剂的生产、销售。考虑到公盛材料与公司的业务相关性不高,业务收入占比较低,同时为了推动其进一步市场化发展,2019年8月,公司将公盛材料80%股权转让给国逸实业。股权转让日后,上述委托加工服务及材料采购构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019年度该关联交易金额为299.32万元,占营业成本0.11%,2020年度,该关联交易金额为402.10万元,占营业成本0.15%。

铂炭催化剂非公司主要原材料,持续用量不大,由于公盛材料临近的地缘优势,公司考虑到运输便利性及运费方面的经济性,选择由其提供委托加工服务及少量材料供应。该等交易系基于双方公司真实业务需求,关联交易的价格系根据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该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除上述关联采购外,报告期内,公司向聚光科技采购环保监测设备。聚光科技曾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张晟杰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张晟杰已于2020年5月卸任。自其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至报告期期末,发生上述交易合计75.08万元,金额较小,该等交易系基于双方公司真实业务需求发生,价格公允,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将该等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关联租赁

1)公盛贸易

公司报告期内向公盛贸易提供一处位于绍兴市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纬五路6号浙江国邦的办公室。根据公司与公盛贸易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向公盛贸易提供100平方米办公室一间,租赁期限至2020年6月,报告期内含税租金为每年10.00万元(租金包含配套后勤服务及水电费)。本次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该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租期结束后公司拟不再与其续签租赁合同,但受新冠疫情影响,公盛贸易变更注册地址事宜有所延后,因此2020年支付了全年的租金,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之日,公盛贸易已完成注册地址变更手续。

2)公盛材料

公司报告期内向公盛材料提供一处位于浙江省新昌县兴梅大道60号中同科技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其生产使用。2019年1月,公司与公盛材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向公盛材料提供房屋及附属设施作为其生产使用,并提供配套后勤服务,协议约定租赁期间水电费以及其他由公盛材料使用而产生的费用由公盛材料负担。租赁房屋面积543.50平方米,上述租金及服务费总额为每年24.55万元(含税),租赁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月。2019年8月,公司将公盛材料80%股权转让给国逸实业,股权转让日后,上述房屋租赁构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发生关联租赁及服务费金额合计29.20万元。此外,出于日常业务需求,报告期内存在公盛材料向公司采购能源(水、电及蒸汽)和零星五金、包材等辅料,以及向公司临时性租用车辆的情况,报告期内发生该等关联交易金额75.02万元。

为进一步减少关联交易,公盛材料已有计划3年内逐步搬出公司厂区。上述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该等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关键管理人员的报酬情况如下:

单位:元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销售

1)向上虞联鑫零星销售废旧金属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虞联鑫零星销售废旧金属。上虞联鑫原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考虑到其与公司业务相关性较弱,2019年8月,公司将上虞联鑫5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邵水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转让日后,上述废旧金属销售构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2019年度该关联销售金额为9.84万元。上述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该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① 报告期内各期与上虞联鑫的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浙江国邦向上虞联鑫零星销售化工废铁。其中,2020年度与上虞联鑫无交易,2019年度浙江国邦向上虞联鑫销售化工废铁14.20万元,2018年度浙江国邦向上虞联鑫销售化工废铁54.38万元。浙江国邦向上虞联鑫销售化工废铁属于对废弃材料的处置,且年度金额较小,浙江国邦更看重处置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双方参考废铁的市场价格趋势协商确定,报告期内均价为600-800元/吨,较为平稳、合理。

② 将上虞联鑫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后与上虞联鑫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的原因

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上虞联鑫由无关联第三方邵水良持股10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十一条等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的主体,视同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参照该等规定,因2019年8月浙江国邦将其持有的上虞联鑫55%股权转让给无关联第三方邵水良,故自2019年8月始12个月内,将浙江国邦与上虞联鑫之间的交易认定为关联交易。

2)向美迪西销售阿奇霉素产品

报告期内,公司向美迪西销售阿奇霉素产品。美迪西为本公司独立董事吴晓明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自吴晓明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之日起,报告期内发生上述交易15.11万元,该等交易系基于双方公司真实业务需求发生,价格公允,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出于审慎性考虑,公司将该等交易按照关联交易进行披露。

(2)关联担保

1)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取得银行授信、借款而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如下:

上述担保是为国逸实业取得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而提供,相关债务不存在逾期或违约情况,并已于2019年12月2日解除。

3)关联担保收取/支付利息或担保费的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担保均未收取/支付利息或担保费。

4)对外提供关联担保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① 董事会决策及独立董事意见

2017年12月,经浙江国邦、国邦有限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浙江国邦为国逸实业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期间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4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具体以实际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准。

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7-2019)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董事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进行了确认。同时,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② 监事会决策

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报告期内(2017-2019)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发表专项意见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③ 股东大会决策

2020年4月20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7-2019)关联交易的议案》,确认:公司目前的生产、采购、销售均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公司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相关主体基于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情和公平自愿的原则上发生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或事后确认程序。股份公司设立以后,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股份公司设立以后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依照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5)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为担保出现过损失,未来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担保出现过损失。为加强发行人的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来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若因经营需要必须提供对外担保,发行人及子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国邦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3)关联方资产转让

1)向关联方出售固定资产

因经营需要,2017年4月,公司向国逸实业转让二手闲置汽车一辆,转让价格29.80万元。关联交易发生时该车已有较长车龄,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该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018年9月,公司向竺亚庆转让二手闲置汽车一辆,转让价格4.60万元。关联交易发生时该车已有较长车龄,本次交易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该交易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2)向关联方购买房产

2019年6月23日,公司与国逸实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7,538.25万元购买国逸实业所建朝龙汇大厦4层半物业(总面积6,753.18平方米)用于办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一方面系为满足未来杭州总部办公场所的需求,公司目前已有计划将部分总部管理部门搬至杭州,同时进一步扩大研发及营销团队;另一方面,朝龙汇大厦位于杭州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地块,属核心地段,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往来方便,且区域内新开盘写字楼较少,公司看好该地段优势和发展潜力,有利于吸引优秀的研发及营销人才。

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购房价格与距离朝龙汇大厦直线距离2公里以内的在售商业办公楼均价没有显著差异。本次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平均单价相较国逸实业目前平均对外售价有一定折扣,其主要原因系:1)公司系首批购房客户之一,购房意向较早,且直接向国逸实业购买,价格中不含营销费用。2)公司为获取一定的现金折让,选择年度内全款支付,价格相较分期付款有所优惠。3)公司为实现总部集中办公及人员扩充需求,本次购买了4层半写字楼用于自用办公,购房面积较大,因而获得一定的价格优惠。综上所述,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定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和通过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i)产权证明办理进度、价款支付情况

根据发行人与国逸实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屋于2021年5月31日交付,于2021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于2019年8月、2019年11月分期向国邦逸实业付清全部购房款17,538.25万元。目前,朝龙汇大厦处于建设过程中。

ii)发行人购买杭州朝龙汇大厦的价格及其公允性

①同区域可比商业办公楼情况

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定价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朝龙汇大厦位于杭州钱江世纪城奥体板块核心区,民和路和平澜路交汇处。发行人购买朝龙汇大厦14套预售商品房的单价为2.60万元/平方米。经查链家网、安居客的在售商业办公楼数据,上述单价与距离朝龙汇大厦直线距离2公里以内的在售写字楼均价没有显著差异,符合市场均价。

②朝龙汇对外销售情况比较

国逸实业销售朝龙汇物业时根据不同楼层不同房号制定不同价格,总体原则上,高楼层销售单价高于低楼层销售单价,同为低楼层中,又由于面积、朝向、采光、通风等因素的影响,价格上存在一定差异。发行人购买朝龙汇办公楼物业时,采用高楼层与低楼层同时购买的形式,即满足使用需求,也合理控制采购总价。发行人及第三方购买临近楼层的价格具有一定可比性,高低楼层间的价格差异也较为合理,符合朝龙汇的上述定价政策。发行人因购买面积大、购买时间早、付款方式等因素,享受了一定折扣。

综上所述,发行人向关联方购买房产的定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不存在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或通过关联交易输送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3)关联方股权转让

i)内部重组

2019年度,为实现发行人收购重要子公司少数股权,优化持股层级和方式,国邦有限及其子公司实施了内部重组,以实现发行人对山东国邦及浙江国邦100%持股,该等交易是在各方充分知悉情况并按公平原则自愿交易的基础上达成一致的,不存在股权纠纷或股权不清晰的情况。公司内部重组具体情况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三、公司设立以来股本形成、股权结构变化及资产重组情况”之“(五)发行人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ii)转让子公司股权

① 转让富健环保100%股权

A. 转让原因

富健环保主要从事污水、废气、固废等三废处理技术的研发以及环保装备、设施的维护,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性较弱,设立后一直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故浙江国邦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B. 作价依据及履行的程序

2019年7月浙江国邦作出股东决定,将所持富健环保100%股权以5,327.32元的价格转让给国逸实业,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截至2018年12月31日,富健环保经审计的的账面净资产为497.85元、账面货币资金5,523.18元。本次股权转让作价主要参考富健环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货币资金双方协商定价。2019年8月19日,富健环保在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系参考富健环保截至2018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货币资金由双方协商定价,作价公允,富健环保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② 转让公盛材料80%股权

A. 转让原因

公盛材料主要从事贵金属催化剂的生产、销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性较弱,考虑到公盛材料贵金属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为了推动其进一步市场化发展,故新昌国邦进出口将其所持公盛材料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B. 作价依据及履行的程序

2019年8月公盛材料召开股东会,同意新昌国邦进出口将其持有的公盛材料80%股权以12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国逸实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公盛材料截至2019年8月31日的净资产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截至2019年8月31日,公盛材料账面净资产额为119.42万元。2019年8月30日,公盛材料在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系参考公盛材料截至2019年8月31的净资产额由双方协商定价,作价公允,公盛材料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③ 转让泓银进出口66.5%股权

A. 转让原因

泓银进出口主要独立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与发行人无业务往来,故国邦有限将所持泓银进出口全部股权对外转让。

B. 作价依据及履行的程序

2019年7月,泓银进出口召开股东会,同意国邦有限将其持有的泓银进出口66.5%股权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转让给国逸实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泓银进出口的净资产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截至2018年12月31日,泓银进出口账面净资产额为-18.75万元,故象征性作价1元。2019年7月30日,泓银进出口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备案登记。

本次股权转让系参考泓银进出口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额由双方协商定价,作价合理,泓银进出口已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并已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综上,浙江国邦转让富健环保100%股权、新昌国邦进出口转让公盛材料80%股权、国邦有限转让泓银进出口66.5%股权,作价公允,且均已按照标的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

(4)关联方资金拆借

1)报告期内拆借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部分关联方提供资金拆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表列示报告期内各期资金拆借本金变动情况,资金拆借清偿方式包括现金偿付及债务转移抵消。公司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已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了利息,归属报告期的利息收入合计1,782.64万元。

注2:此外,2019年,针对报告期内通过个人卡转发的员工薪酬,发行人已就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856.92万元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而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邱家军将上述款项足额支付给发行人,个人卡相关事项详见招股意向书“第九节 公司治理”之“四、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及整改情况”。

2)资金拆借的原因、资金流向、使用用途

公司于报告期前已着手考虑在杭州选择相关物业建立集团总部,经考虑各种因素,于2015年决定由国逸实业自建写字楼,公司在其建成后购买部分楼层作为集团总部办公场所。在不影响日常经营的基础上,公司按市场化条件向上表中相关方拆借适当资金,用于国逸实业项目建设投入及资金周转。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法人间发生的资金拆借以短期资金周转为主,大部分资金拆借周期不超过一周,拆借当年内即偿付本金,其主要用于拆借主体的临时性资金周转。

公司向关联法人净拆借金额(当年拆借本金-当年偿付本金)自2018年起大幅降低,呈现逐步偿还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法人净拆借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注:净拆借金额=当年拆出本金金额-当年偿还本金金额。

报告期内,关联自然人向公司拆入资金主要用于投向关联方国逸实业,少数关联自然人借款用于购房等个人用途。

上述资金拆借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开始逐步清偿,截至报告期末已全部清偿完毕。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报告期内资金拆借所履行程序

发行人向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均发生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已履行当时内部审批程序。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规范了关于资金拆借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了资金管理制度,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的情形。

公司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19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报告期内(2017-2019)关联交易的议案》,就前述关联资金拆借事项予以确认,并且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相关主体基于实际需求,在充分知情和公平自愿的原则上发生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依法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或事后确认程序。股份公司设立以后,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股份公司设立以后所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严格依照制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4)资金拆借利息的收取情况及整改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拆借一般均签订相关的借款协议,对于部分金额较小的借款填制付款审批单,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拨付资金。发行人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参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已分情况收取了利息,归属报告期的利息收入合计1,782.64万元。对于借出给新昌安盛、新昌安德、福林实业,因关联方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借款时间长于一年,发行人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0%)上浮30%至5.53%(不含税5.33%) 收取利息。对其他关联方借款,借款时间较短,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4.350%)上浮至4.41%(不含税4.15%)收取利息。报告期内,资金拆借利息的收取情况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吕方方、朱明星、孟仲建因主要拆借款项借出当日归还,且金额较小,未收取利息;公盛贸易因主要拆借款项借出当日归还,且除资金拆借外,2018年年末为发行人应付公盛贸易余额,故未收取利息。

上述资金拆借本金及利息于2018年开始逐步清偿,截至2019年12月31日已全部清偿完毕,其后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截至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签署日,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5)资金拆借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未影响公司正常运营所需资金,资金拆借并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

改制为股份公司后,公司规范了关于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修订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制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未再发生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上接40版)

(下转4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