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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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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7-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4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23,710,511.11元及相关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担保损失,该诉讼判决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26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孚实业”)收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案号(2020)粤0304民初54324号】、举证通知书及原告的起诉状,获悉因中信富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富通”)与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登封市向阳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向阳煤业”)《融资租赁合同》发生争议,中信富通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公司为该《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方之一,中信富通请求判令公司及其他担保方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20-065号公告。

2021年7月13日,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收到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豫01民初69号】。

二、一审判决结果

(一)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租金23,710,511.11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包括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927,693.61元及2020年8月20日至租金清偿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二)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富通名义货价1元;名义货价支付后,租赁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归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所有;

(三)被告秦书杰、李五芝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书杰、李五芝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追偿;

(四)确认被告中孚实业在25,814,673.15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孚实业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信富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284.50元、保全费5,000元,二项共计180,284.50元,由原告中信富通负担14,022.50元、被告金丰煤业、向阳煤业、中孚实业、秦书杰、李五芝共同负担166,262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在2020年度计提相关担保损失,该诉讼对公司2021年利润无影响。

2020年12月11日,法院已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信富通已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ST中孚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盈的

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计盈利约3.8亿元。

2、公司本次业绩预盈主要是由于公司电解铝业务产能利用率提升及司法重整期间财务费用减少影响所致。

一、本期业绩预告情况

(一)业绩预告期间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业绩预告情况

1、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1年半年度实现营业收入约69.6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约38.6亿元。

2、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3.8亿元。

3、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约4亿元。

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

(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8,683.06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22,989.53万元。

(二)每股收益:-0.10元。

三、本期业绩变动的主要原因

(一)报告期内,长江现货铝锭价较去年同期上涨约32%,公司电解铝业务产能利用率较去年同期提升,达到96.1%;铝精深加工业务销量较去年同期增加约48.3%,公司实现收入增长、利润扭亏为盈。

(二)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入司法重整后依法暂停计提利息影响财务费用较去年同期下降85.1%。

(三)报告期内,公司煤炭业务受登封地区政策性限产因素影响,未能正常生产,制约“煤一电”产业协同效应的发挥,叠加发电业务用煤价格较去年同期上涨约29%,影响公司部分业绩。

四、风险提示

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五、其他说明事项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