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7-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1-068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5262元(含税)

每股转增股份0.3股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1年5月31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2021年5月31日,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不包括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分配利润,具体内容为: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2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度。截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总股本 94,595,55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964,600股,以93,630,956股为基数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4,868,809.71元(含税),占公司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50%。

(2)公司拟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每10股转增 3股,不送红股,截至2021年3月12日,公司总股本94,595,556股,扣减公司回购专户中的964,600股,以93,630,956股为基数计算,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122,684,843股。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利润分配预案后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现金红利的分配比例,同时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持有股份2,061,700股,公司总股本94,595,556股,扣除上述回购专户所持股份,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92,533,856股。根据现金分配总额不变以及每股转增比例不变原则,对每股现金分红金额做相应调整,调整后每股现金红利=原定利润分配总额÷可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4,868,809.71÷92,533,856≈0.05262元(含税),同时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不送红股。以92,533,856股为基数计算,本次转增股本后,公司总股本为122,355,713股。

4.差异化分红除权(息)价格参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及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92,533,856×0.05262÷94,595,556≈0.05147元/股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92,533,856×0.3÷94,595,556≈0.29346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47)÷(1+0.29346)。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易伟华、新余市沃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额。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5262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36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4736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36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0.05262元(含税)。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22,355,713股摊薄计算的2020年度每股收益为0.1153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90-7109799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