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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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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1-039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技园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玉全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财祥先生、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李孝利先生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议案 1为特别决议议案, 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海青、陈朋朋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1日

证券代码:600587 证券简称:新华医疗 公告编号:临2021-038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6月18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06,428,091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0,642,809.1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山东国欣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淄博市城市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9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泰美路7号新华医疗科技园

邮编:255086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33-3587766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199 证券简称:东晶电子 公告编号:2021026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协议转让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1年7月20日,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东晶电子”)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北京千石创富-华夏银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东晶电子定向增发单一资金信托”的管理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石创富”)通知,获悉其与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金证券”)于2021年7月19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千石创富拟将其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千石资本-天泽9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10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1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合称“千石资管计划”)合计持有的17,100,000股公司股份(即千石资本-天泽9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千石资本-天泽10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千石资本-天泽1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以合计人民币138,168,000元(每股8.08元)的价格转让给华金证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华金证券融汇321号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融汇321号资管计划”,融汇321号资管计划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备案编码为SSB054)。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介绍

1、转让方:千石创富

2、受让方:华金证券

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华金证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双方持股情况

注:

1、上表中,千石创富代表“千石资管计划”,华金证券代表“融汇321号资管计划”;

2、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相关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的情况。

二、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1年7月19日,千石创富与华金证券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转让标的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为北京千石创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管理的“千石资本-天泽9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10号资产管理计划、千石资本-天泽11号资产管理计划”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17,100,000股流通股(即千石资本-天泽9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千石资本-天泽10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千石资本-天泽11号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5,7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7.02%(以下简称“标的股份”)。

(三)转让价款

本次股权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为8.08元/股(本次交易价格不低于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二级市场股票收盘价的100%),转让价款总额为¥138,168,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亿叁仟捌佰壹拾陆万零捌仟元整)。如在协议签署日至股权过户完成日之间,因标的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导致标的股票数量发生变动的,标的股票的股票数量相应调整,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不变。

(四)转让价款的支付

甲、乙双方应在协议签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标的股份协议转让的申请材料。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标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意见书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三个账户分别汇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各¥4,605,600元(大写:人民币肆佰陆拾万零伍仟陆佰元整)(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10%计算,共计¥13,816,800元);在标的股份完成过户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的三个账户分别汇入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各¥41,450,400元(大写:人民币肆仟壹佰肆拾伍万零肆佰元整)(按照股份转让价款的90%计算,共计¥124,351,200元)。

(五)股权过户

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标的股份转让申请确认意见书后的2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所有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手续所需文件并办理该股份转让过户手续。

(六)协议生效时间及生效条件

《股份转让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影响

1、本次权益变动前,千石创富管理的千石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21,456,0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81%,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后,千石创富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仍持有公司1.79%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前,华金证券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金证券管理的融汇321号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1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2%,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的变化,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

四、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为千石创富在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千石创富承诺:

1、“本次认购所获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4年8月21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已履行完毕。

2、“本公司不会以任何形式单独或联合谋求东晶电子的控制权或成为东晶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联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逐步减持东晶电子股份。在本公司持有东晶电子股份期间,本公司承诺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所持有的东晶电子股份所对应的提案权、表决权,不向东晶电子推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承诺尚在严格履行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五、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分别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出具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份转让事宜的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千石创富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华金证券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东晶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488 证券简称:艾迪药业 公告编号:2021-034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江苏毅达并购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并购成长”)持有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14,561,6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7%;江苏高投鑫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投鑫海”)持有公司股份12,134,88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89%;江苏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人才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640,32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87%。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为30,336,84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7.22%。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均受江苏毅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控制。

上述股东的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1年7月20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即25,200,000股)。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六个月内,且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格确定,若计划减持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系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根据《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2020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以下统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也是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

2021年7月20日,公司收到股东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上述计划减持的股东在IPO前所作出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未能履行相关承诺,除应当按照相关承诺内容接受约束外,另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或投资者的权益,该等承诺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同时将在违反承诺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及股东分红,同时不得转让其名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履行相应的承诺或其他替代措施。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自主作出的决定。在减持期间,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并购成长、高投鑫海、人才基金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693 证券简称:江苏新能 公告编号:2021-054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前期现金管理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近日,公司前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汇率)产品TGG21002280”、“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汇率)产品TGG2100228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168期(1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已到期,产品基本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上述现金管理产品赎回情况如下:

1、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汇率)产品TGG21002280已到期,公司收回本金5,000万元,获得收益19.51万元,收益符合预期。

2、平安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100%保本挂钩汇率)产品TGG21002281已到期,公司收回本金5,000万元,获得收益7.23万元,收益符合预期。

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168期(1个月网点专属B款)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已到期,公司收回本金10,000万元,获得收益27.56万元,收益符合预期。

二、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

最近12个月内,公司不存在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见下表:

金额:万元人民币

特此公告。

江苏省新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080 证券简称:金花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43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63%)将于2021年7月16日10时至2021年7月17日10时止被司法拍卖。(详见“临2021-041号”)

2021年6月24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并通过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核实,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已中止拍卖。(详见“临2021-042号”)

2021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将于2021年8月21日10时至2021年8月22日10时止被司法拍卖。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花股份”)于2021年7月20日收到控股股东金花投资的告知函,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item.taobao.com)发布公告,将公开拍卖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66,897,654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63%,上述股份已全部被司法冻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关于拍卖事项告知函的主要内容

2018年2月11日,金花投资以持有的金花股份6689.7654万股限售流通股股票提供质押担保,在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申请办理了61300万元信托贷款业务,依据金花投资与西藏信托签订的《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3年。上述贷款到期后,因受疫情及经济下行的影响,金花投资未能按时全额归还上述贷款,目前为逾期状态。 2021年1月14日,应西藏信托申请,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签发了(2020)沪东证执行字第247号《执行证书》,尔后,西藏信托据此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21)陕01执547号)。金花投资认为,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就本次贷款业务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均存在多项程序及实体错误,且已于2021年2月5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前述公证债权文书,并已于2021年4月16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撤销公证债权文书事宜提起诉讼。2021年6月7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金花投资不予执行申请,2021年6月16日,金花投资已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目前仍在复议审理过程中。

案件执行过程中,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冻结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 6689.7654万股股票外,还将案涉贷款抵押人西安秦岭国际高尔夫俱乐部名下抵押物采取了查封措施,且已就该抵押物启动了评估拍卖程序。2021年4月20日,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金花投资与西藏信托一同前往了上述抵押物现场进行了勘查,2021年5月19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抵押物评估机构的聘选,指定陕西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现陕西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已完成相关评估工作,根据陕西正和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正和(估)字2021第010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其价值68866.00万元(大写:陆亿捌仟捌佰陆拾陆万元整)。

目前案涉抵押物尚未最终拍卖,拍卖款项也未确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金花投资已质押金花股份6689.7654万股股票第二次发布公开拍卖公告,公告记载,本次拍卖竞价时间:2021年8月21日10时至2021年8月22日10时止。金花投资认为人民法院挂网拍卖的执行行为存在瑕疵,将于2021年7月21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后续还将继续采取相关法律手段,维护金花投资及广大股民之合法权益。

二、拍卖信息

2021年6月18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63%)将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7月16日10时至2021年7月17日10时止。(详见“临2021-041号”)

2021年6月25日,公司对外披露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被司法拍卖进展的公告》,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已中止拍卖。(详见“临2021-042号”)

2021年7月20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金花投资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9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3.63%),将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拍卖。拍卖时间为2021年8月21日10时至2021年8月22日10时止,拍卖平台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item.taobao.com)

三、本次拍卖的主要内容

1、拍卖标的:金花投资持有的“金花股份”(证券代码:600080)股票66,897,654股(证券类别:无限售流通股)。

2、网络平台: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https://sf-item.taobao.com)

3、竞价时间:2021年8月21日10时至2021年8月22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

4、竞买限制:

(1)法律及行政法规等禁止持有、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不得参加竞买;

(2)法人或者自然人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不得参加竞买;

(3)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经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数量和其竞买的股份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量的30%,不得参加竞买;如竞买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持有该上市公司的股份数额达到30%的不得参加竞买,竞买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并特别向法院提出申请,在此期间,法院依法终止拍卖程序。

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可参加竞拍,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拍的,须于2021年8月12日前向西安中院申报,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5、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西安中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股票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等工作。自2021年7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

6、拍卖方式及起拍价、展示价:以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以2020年5月26日股票(司法冻结)前一日的收盘价乘以股票总数作为展示价格,以2021年8月21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均价乘以总股票数的80%为实际起拍价格。

展示价格:305,053,302元,起拍价格:以2021年8月21日前20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乘以总股票数的80%为实际起拍价格。保证金:15,500,000元;增价幅度:1,500,000元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公告拍卖进展事项对公司的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网站为《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1日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611 证券简称:诺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7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力股份”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科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3,359,11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5%。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科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减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62%,即减持不超过1,649,500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将按照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张科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1)本人认购的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或利润补偿实施完毕前(以孰晚为准)不转让。(2)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3)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约定。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上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张科先生根据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张科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上市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存在一定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张科先生在本次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诺力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