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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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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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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新疆大全1号资产管理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九、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

发行人向其他8家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情况如下:

十、保荐机构子公司跟投情况

(一)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二)与保荐机构的关系:保荐机构的全资子公司

(三)获配股票数量:6,000,000股

(四)获配金额:128,940,000元

(五)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2.00%

(六)本次获得配售股票的限售期限: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24个月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为300,000,000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股份总数(1,925,000,000股)的比例为15.58%。

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21.49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33.5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33.4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9.7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9.6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3.85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54元(以2020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较低者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5.57元(按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已发行股份总数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44,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06,719.18万元。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19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348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2021年7月19日,发行人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925,000,000元。

九、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37,980.82万元具体如下:

(1)保荐及承销费用:34,432.00 万元

(2)会计师费用1,608.00万元;

(3)律师费用1,299.50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94.34万元;

(5)上市相关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46.98万元。

本次发行相关的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每股发行费用为:1.27元/股(发行费用除以发行股数)。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606,719.18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134,692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股数9,000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的30.00%。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对应的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639倍,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6,300万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21589%,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62,948,525股,放弃认购数量51,475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4,700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47,000,000股,放弃认购数量0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51,475股。

十三、超额配售选择权的相关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情形。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和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德师报(审)字(21)第S00335号)。相关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信息披露指引》,申报会计师对公司2021年3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1-3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德师报(阅)字(21)第R00033号)。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八、审计报告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并可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查阅《审阅报告》全文。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 2021 年上半年可实现营业收入为413,000.00万元至417,000.00万元,较2020年同期变动为增幅95.42%至97.31%;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188,000.00万元至192,000.00万元,较2020年同期变动为增幅530.72%至544.1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约为187,500.00万元至191,500.00万元,较2020年同期的变动为增幅526.80%至540.17%。

前述财务数据系公司初步预测的结果,不构成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接受或提供的产品及服务价格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转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件。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大全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为大全能源具备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因此,本机构同意保荐大全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二、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张志强、陈玮

联系人:张志强、陈玮

联系方式:(010)6505 1166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张志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于2012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陈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于2007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关于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开曼大全、实际控制人徐广福与徐翔,以及申报前新增股东重庆大全的承诺

(1)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在开曼大全被认定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开曼大全及重庆大全将向发行人申报其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任职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4)前述第一至二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将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6)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企业/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所持发行人股份数量的10%,减持股份数量将在减持前予以公告,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如果本企业/本人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数量合计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将不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转让所持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100%,减持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六个月,减持期限届满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上述减持价格及减持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二)其他发行人股东承诺

作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施大峰、LONGGEN ZHANG承诺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前述第一至二项锁定期届满后,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在发行人任职期间将向发行人申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每年转让的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

二、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每股净资产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且发行人情况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将根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稳定公司股价。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若被触发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回购股票,发行人将按照股价稳定预案回购公司股票。如果发行人未能履行前述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承诺:

若被触发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企业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企业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企业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获得股东分红,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若被触发的稳定股价措施涉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应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按承诺采取相应的增持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如本人任职期间连续两次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应由公司控股股东或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更换董事职务,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公司董事将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自本次发行及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上述新聘人员符合公司股价稳定预案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次发行及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三、关于欺诈发行的股份购回承诺函

发行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开曼大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1、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承诺:

(1)本公司保证新疆大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新疆大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新疆大全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承诺:

(1)本人保证新疆大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2)如新疆大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新疆大全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四、关于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本公司将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企业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企业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关于不存在信息披露瑕疵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三十日内依法购回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购回的股份包括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证券服务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新疆大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向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除外。”

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报告及说明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法律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被证明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且本所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本所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本所无过错的除外。”

五、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本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本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从而加强对募投项目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规范、有效的使用。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发行人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本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3)提高本公司盈利能力和水平

本公司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扩大品牌影响力,提高本公司整体盈利水平。本公司将积极推行成本管理,严控成本费用,提升发行人利润水平。此外,本公司将加大人才引进力度,通过完善员工薪酬考核和激励机制,增强对高素质人才的吸引力,为本公司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

本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本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制订上市后适用的发行人章程(草案),就利润分配政策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和公开承诺,并制定了本公司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发行人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控股股东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承诺如下:

本企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在本企业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3、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承诺如下: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将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推进公司填补回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并作出以下承诺:在本人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4、发行人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对个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1、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政策

本公司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

2、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本公司将严格执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基本原则、分配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的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等。

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大全、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和徐翔,就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特此作出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包括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下同)以外的下属企业,目前没有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

2、若发行人上市,本企业/本人将采取有效措施,并促使受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任何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

(1)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任何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于该等业务中持有权益或利益;

(2)以任何形式支持发行人以外的他人从事与发行人目前或今后所经营业务构成或者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在发行人上市后,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或入股任何可能会与发行人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发行人对该等商业机会拥有优先权利。

4、本企业作为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本人作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不会利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从事或通过本企业/本人控制的下属企业,从事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利益的业务或活动。

本企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损害和开支,因违反上述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八、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开曼大全、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和徐翔,就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义务,充分尊重发行人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发行人独立经营、自主决策,并促使经本企业提名的发行人董事、监事(如有)依法履行其应尽的忠实和勤勉责任。

(2)保证本企业/本人以及因与本企业/本人存在特定关系而成为发行人关联方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未来尽量不增加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规范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按照公平、公允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保证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证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严格和善意地履行其与发行人签订的各种关联交易协议。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的相关方不会向发行人谋求任何超出该等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如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有权根据本函依法申请强制本企业/本人履行上述承诺,并赔偿发行人及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明与承诺所取得的利益亦归发行人所有。

九、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公司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自有资金,从而为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

(二)控股股东承诺

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承诺:

“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企业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实际控制人徐广福、徐翔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严格履行在公司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同时对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承诺如下:

(1)本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承诺:

“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上市前个人作出的承诺以及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公开承诺事项,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在证券监管部门或有关政府机构认定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之日起30日内,或司法机关认定因前述承诺被违反或未得到实际履行而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之日起30日内,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自愿将各自在公司上市当年全年从公司所领取的全部薪酬和/或津贴对投资者先行进行赔偿。”

(五)其他股东施大峰、LONGGEN ZHANG、重庆大全的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公开承诺,则本人/本企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若因本人/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投资者损失根据发行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本人/本企业将自愿按相应的赔偿金额申请冻结所持有的相应市值的发行人股票,从而为本人/本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提供保障。如果本人/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在本人/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十、关于股东情况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其他权益的情形。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2)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的上述公开承诺内容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合理、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相关责任主体作出的上述承诺及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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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