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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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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0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39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其中部分董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部分监事以通讯方式出席;

3、董事会秘书张媛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议案2、议案3已由独立董事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方祥勇、王双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南第四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本次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7月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结果。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4名自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上述4名自查对象在核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2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会议应到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本次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白厚善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108,178.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

为进一步完善股权激励安排、适当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以及进一步提高骨干员工积极性、提升整体激励效果,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与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数量保持一致。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同意公司拟在宁波银行阳明支行新开立一个募集资金专户,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就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8亿元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上述议案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议案经董事表决,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科技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2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因股权激励相关事项较为紧急,依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口头、电话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召开本次会议的紧急通知。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朱岩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与会监事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等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9名激励对象因为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激励计划》”)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离职的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178.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回购总金额为2,596,272元,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向65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50万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5.00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由65人调整为135人,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与2021年7月5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数量保持一致。除上述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增设新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项,并就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募集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符合股东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科创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公告》。

本议案经监事表决,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予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4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7月22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4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80,000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63.60元/股、第二类限制票114.35元/股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7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7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7月7日至2021年7月16日,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7月1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1-049)。

4、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1年7月2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授予计划与已披露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事项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经董事会对授予条件认真核实,认为: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未出现违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公司不存在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有关情形。

2、所有激励对象近12个月内未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激励对象不存在被《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年7月22日

2、授予人数:135人

3、授予价格: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63.60元/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4.35元/股

4、实施方式及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容百科技 A 股普通股

5、授予数量: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54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2%,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6.71%。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080,000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2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53.41%。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①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②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③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④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归属期限和解除限售/归属安排

A.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限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8个月、30个月、4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3)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B.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4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归属前激励对象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④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3)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拆细、配股、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解除限售/归属条件

A.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且某一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者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1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并注销。

(1)公司层面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统一回购并注销。

若公司未满足某一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市场价格为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一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个人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 =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解除限售日当天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回购注销。

B.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股份支付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若某一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后,不能达成上述业绩考核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个人 考评结果(A)与个人系数(N)按下表考核结果确定: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个人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8、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一授予价格。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因此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高管转让限制单位成本。其中高管转让限制成本由Black-Scholes模型测算得出。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①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②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并同意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八、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并同意以63.6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4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14.3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35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080,000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九、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四)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特此公告。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证券代码:688005 证券简称:容百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5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9名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8,178.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11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姜慧女士作为征集人就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11月27日至2020年12月6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0年12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0-047)。

4、2020年12月11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年12月12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0-049)。

5、2020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7月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

根据《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或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其已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做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进行回购注销;已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鉴于《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9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公司决定取消其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合计108,178.00股。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08,178.00股。

2、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场价格(董事会审议回购事项前 1 个交易日公司标的股票交易均价)的孰低值,为24.00元/股.

3、本次回购注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2,596,272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变更为44,727.52万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万股

五、本次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宜是依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同时也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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