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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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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8年11月28日发布的《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的规定,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经与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已按照《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有关约定履行法律文件变更程序,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于2021年7月22日起正式变更为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FOF)”),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法律文件变更为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法律文件,包括《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本信息

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登记结果

本集合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即2021年7月22日将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

三、《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2021年7月22日起,《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募说明书》正式生效,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协议》、《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同时失效。计划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集合计划的情况

1)管理人所有从业人员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情况

2)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总量区间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我司已于2021年7月8日向投资者发布《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变更公告》并预留充足时间保障了投资者退出的权利,对逾期未退出且答复不同意合同变更的委托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管理人将统一在合同变更成立日次一工作日做强制退出处理,且免收赎回费。

2. 原光大阳光基中宝(阳光2号二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日变更为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管理人新设C类份额,此类份额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和办理规则请参见公司2021年7月20日发布的《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3、本公告仅对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事项予以说明。集合计划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以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如您需更详细了解光大阳光3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相关情况,请登录我公司网站 www.ebscn-am.com 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95525查询。

特此公告。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关于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本产品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产品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调整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本次修订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次资产管理合同的修订主要为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内容包括前言、释义、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的投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等条款。上述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章节、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并在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提示内容。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本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信息。

涉及上述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文件。

2、本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次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查阅修订后的本产品法律文件,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5)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时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添利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关于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

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增加侧袋机制

并相应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产品”)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经与本产品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监管备案,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产品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调整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本次修订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本次资产管理合同的修订主要为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内容包括前言、释义、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集合计划的投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集合计划费用与税收、集合计划的收益与分配、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等条款。上述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到上述修改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在招募说明书中补充侧袋机制章节、增加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并在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提示内容。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更新本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信息。

涉及上述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文件。

2、本次修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本次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和资料概要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http://www.ebscn-am.com)查阅修订后的本产品法律文件,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5)进行咨询。

风险提示:本产品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产品资产,但不保证本产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产品时应认真阅读本产品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附件:《光大阳光稳债收益12个月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规则〉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上述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2018-007号公告。

鉴于公司“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将于2022年1月23日届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一一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规定,现将“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六个月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情况

1、2018年2月1日,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完成股票购买,购买均价14.82元/股,购买数量3,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97%。

2、本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即2018年2月2日至2019年2月1日。

3、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未出现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等情形;未出现累计持有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0%及任一持有人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情形;未出现持有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和资金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4、2019年2月2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间,本员工持股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3,000,900股。截至本公告日,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公司股份799,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3%。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变更和终止

(一)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四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日起计算。

2、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个月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包括大宗交易以及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取得并持有杰瑞股份股票。

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长。

(二)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三)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1、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时自行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在存续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2、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可提前终止,由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协商决定。

3、本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未全部出售股票的,则在存续期届满前两个月,经管理委员会同意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存续期可以延长。

三、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的安排

1、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于2022年1月23日届满,届满前由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和市场情况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进行处置。

2、本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 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28 证券简称:茂业商业 公告编号:临2021-042号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353 证券简称:杰瑞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奋斗者3号”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即将届满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茂业商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业商厦”)的一致行动人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头茂业东正”)持有公司股份32,925,46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为1.90%。

● 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接到包头茂业东正通知,当日,包头茂业东正意外发现其持有的公司的全部股份已于2021年6月29日被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包头昆区法院”)冻结。

● 因所涉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标的金额约218万元,远低于冻结股份市值,且包头茂业东正未收到包头昆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发出的任何通知,因此包头茂业东正已向包头昆区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一、股份冻结情况

(一)本次股东股份被冻结情况

备注:因包头茂业东正未收到包头昆区法院的任何通知,因此股份冻结的到期日不详。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包头茂业东正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二、股份被冻结的相关说明

关于(2021)内0203执2108号为被执行人包头茂业东正、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业百货分公司与杨春明先生与因其经营一捞一世界项目租赁合同纠纷而引起,包头昆区法院二审判决包头茂业分公司返还杨春明先生支付的各项费用315,000元与期间利息及向杨春明先生支付经济损失费1,820,725.94元,并于2021年6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包头茂业东正、包头市茂业东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茂业百货分公司所持茂业商业全部股权((2021)内0203执2108号案件)。

在2021年7月22日前,包头茂业东正从未收到过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保全结果告知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包括查封、冻结等在内的相关的执行措施应当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人民法院方才有权进行);同时,包头昆区法院对包头茂业东正持有的公司股票进行了超标的冻结,

2021年7月22日,包头茂业东正已向执行法院依法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三、股东股份被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事项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茂业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