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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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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提前结束募集的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81版)

2、预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18.915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工具费用总额为4,718.55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1年9月授予限制性股票,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则2021年至2024年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锁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作为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注: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下同。

(三)相关说明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者相应减少授予数量。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深圳瑞捷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认。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预留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1.52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1.52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2、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的定价方法为自主定价,为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为每股31.52元。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6.09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5.69元;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31.52元;

截止本计划公告前,公司上市未满120个交易日。

3、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4、定价依据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授予价格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

公司属于人才技术导向型企业,充分保障股权激励的有效性是稳定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公司所处经营环境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有利于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有效地进行人才激励,使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此外,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在设置了具有一定挑战性的业绩目标的情况下,采用自主定价的方式确定授予价格,可以进一步激发激励对象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以此为基础,本次激励计划将为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经营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并推动激励目标的顺利实现。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31.52元/股,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稳定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

(六)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公司依据激励对象归属前一年的考核结果确认其归属比例。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分为“卓越”、“良好”、“合格”、“待改进”、“不合格”五个等级,分别对应考核结果如下表所示: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部分,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七)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建设工程第三方工程评估、管理和咨询服务的企业,是国内较早从事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风险第三方评估咨询业务的市场主体之一。自2010年成立以来,公司致力于传统产业与新业态的深度融合,深耕主业,注重创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共工程建设单位及其他委托单位等客户提供专业的工程评估、驻场管理和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客户清晰掌握旗下建设项目总体质量及安全风险状态,提升工程品质,降低安全风险,促进客户项目管理水平、运营安全管理水平和综合效益的提升。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公司推出本期激励计划,并选用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及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其中,营业收入指标能够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市场价值的成长性,净利润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公司在每个考核期内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营业收入较2020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0%、82.00%和146.00%;(2)2021年至2023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剔除股权激励影响后的数值较2020年增长率分别不低于35.00%、75.00%和128.00%。上述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每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以及具体的归属数量。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不仅有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约束作用,为公司未来经营战略和目标的实现提供了坚实保障。

(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3、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尚不能归属,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归属日前

公司在归属日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期的归属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归属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归属日

在归属日,如果达到归属条件,可以归属,结转归属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归属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5)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 Black-Scholes 模型(B-S 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1年7月22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71.20元(公司草案公告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20.00%、21.91%、23.52%(分别采用深证综指最近一年、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 1.50%、 2.10%、 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 1年期、2年期、3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134.400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118.9150万股。 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4,889.72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归属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 年9月授予,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 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归属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归属及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二)董事会审议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四)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授予价格定价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六)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七)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八)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九)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归属、登记、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二)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五)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六)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一)在归属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归属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二)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需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提前解除限售/归属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3日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在《上海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htamc.com.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17:00

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7月26日,即2021年7月2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并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相关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以下指定联系地址: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收件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755-33372651

邮政编码:518052

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

(免长途话费)咨询。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登记为准。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仅限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的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6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通时间为准;纸面授权的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的表决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若多次授权但仅有一次授权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需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及《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代表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A座801

法定代表人:李凌

常设联系人:胥阿南

联系电话:0755-33372651

传真:0755-33372670

2、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深圳市公证处

联系人:卢润川

联系方式:0755-83024187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式: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htamc.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1-666-91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有关事项的议案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特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红塔红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附件二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表示一项意见。表决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就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做出的表决意见。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签字/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中表决票指定联系地点的,均视为无效表决。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本表决票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4、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从报纸上剪裁、复印。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1年8月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请填写具体证件类型)):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码:

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代理人姓名/名称(签名/盖章):

代理人证件类型(身份证件/营业执照/其他):

代理人证件号码:

受托日期: 年 月 日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均为有效。

2、授权委托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的所有基金份额。

4、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说明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2020年4月9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基金运作情况,为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该议案一旦获得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为保证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事项的合法有序进行,现将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所涉相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基金运作和相关业务办理

1、在通过《关于终止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基金于2021年7月26日起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投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将进入清算程序不再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投业务;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相关业务安排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如本次会议议案通过,本基金将以决议生效日后的下一工作日为最后运作日。自决议生效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本基金将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后,本基金不再收取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不再恢复申购、转换转入和定投业务,且不再办理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议案被否决的风险

该风险是指参会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而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或者议案未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而导致议案被否决。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达到召开条件,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议案被否决,基金管理人计划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终止《基金合同》事项再予以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公告召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前,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了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届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同时,基金管理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其他与本次会议议案有关的说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案、履行基金财产清算相关工作,并将就前述事项与基金托管人、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持续且充分的沟通。

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代码:012240;以下简称“本基金”)已于2021年7月20日开始募集,原定募集截止日为2021年7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欧兴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以及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情况,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将募集截止日提前至2021年7月22日,即2021年7月22日为本基金的最后一个募集日,各销售机构当日办理业务的具体安排从其规定。自2021年7月23日(含当日)起,本基金不再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8609700,400-700-9700

2、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zofund.com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关于更换常年法律顾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原聘请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的协议已到期。经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7月19日起公司聘请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服务。

公司对山东鲁宁律师事务所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期内为公司提供的专业、严谨、负责的法律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东莞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公告

项目编号:CF21CG002689

项目名称: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项目概况:

光大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理财”)增资项目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公开征集机构投资方。光大理财引入国际优秀战略投资者是光大集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构建财富管理板块新发展格局的重要举措,将通过本次增资引战提升光大理财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市场化运作机制、全方位加强资源协同、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理财业务转型发展。

融资方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00.00万元

融资方企业经营范围: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委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理财产品,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理财顾问和咨询服务,经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金融许可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开征集机构投资方期限:自2021年7月23日至2021年9月16日止

拟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88,611.76万元或等值美元

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00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如以美元支付保证金,则以到达北金所指定账户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为准进行折算)

联系人:陶女士 联系电话:010-57896525;

项目详情请登录:www.cfae.cn(北金所网站)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提示性公告

光大保德信一带一路战略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全文于2021年7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pf.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202-8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3日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红塔红土盛平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