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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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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2021-07-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0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7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魏建军先生授权公司董事杨志娟女士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1人,执行董事魏建军先生、王凤英女士,非执行董事何平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先生、乐英女士、吴智杰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刘倩女士、宗义湘女士,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徐辉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1、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8为普通决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且为本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人士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1,450,000股A股)对议案1、议案3、议案5及议案8回避表决;②并非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但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5,560,617股A股)对议案1、议案3、议案5回避表决;③为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613,650股A股)对议案2、议案4、议案6回避表决。

2、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H股股东或H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无相关股东需于本次会议回避表决。

3、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

本次会议的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议案5、议案6为特别决议议案,已分别获得出席会议的全体A股股东或A股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①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且为本公司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人士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1,450,000股A股)对议案1、议案3、议案5回避表决;②并非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但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5,560,617股A股)对议案1、议案3、议案5回避表决;③为本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现有股东(合计持有本公司613,650股A股)对议案2、议案4、议案6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叶正义、江帆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1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汽车”)针对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登记。

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于2021年5月25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本次自查期间(即2020年11月25日-2021年5月25日),有33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详见附表一),除此之外的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1、核查对象王立越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1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谢超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谢超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谢超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王立越配偶谢超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2、核查对象王彬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谭璐璐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谭璐璐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谭璐璐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王彬配偶谭璐璐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3、核查对象郭丽梅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王雪亮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王雪亮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王雪亮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郭丽梅配偶王雪亮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4、核查对象贾荣娜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魏兴华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魏兴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魏兴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贾荣娜配偶魏兴华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不知悉本次股权激励信息,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但基于审慎性原则,本人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并愿意配合公司董事会在确定授权日的董事会会议上作出相应的调整。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5、核查对象武瑜炜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郑永宝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郑永宝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郑永宝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武瑜炜配偶郑永宝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6、核查对象唐亚娟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15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在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本人从未直接或间接建议他人买入或卖出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股票,未向任何人泄露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配偶吴明磊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除自查报告中列示的本人配偶吴明磊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外,本人及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以实名或非实名账户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情形。本人及直系亲属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交易行为。

本人承诺,若本人配偶吴明磊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核查对象唐亚娟配偶吴明磊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在核查期间买卖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长城汽车”)的行为系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亦未接受任何关于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建议。

本人承诺,若本人买卖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7、核查对象刘冠杰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在2021年5月25日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本人卖出股票是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8、核查对象袁美娟出具承诺与说明如下:

“本人自2021年4月6日起,知悉股权激励相关的内幕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系本人对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不熟悉,对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等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本人卖出股票是根据长城汽车公开披露信息和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走势作出的交易决策,系独立的个人投资行为,并未利用本次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本人承诺,若本人卖出长城汽车股票的行为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主管部门界定为内幕交易,本人愿意接受相应的处罚。”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股票交易时并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本次核查人员均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附表一 核查对象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表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2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2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1年7月22日,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原58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86名变更为57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454.70万份调整为3,405.70万份。

股票期权原8,7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24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784名变更为8,53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1,768.10万份调整为31,263.70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乐英、吴智杰)一致认为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2021年7月22日。

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万军、乐英、吴智杰)一致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条件规定;

2、截至授予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条件已全部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除对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外,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差异。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事项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7月22日作为授予日,授予577名激励对象3,405.70万份限制性股票及授予8,535名激励对象31,263.70万份股票期权。

董事会在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时,无董事需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3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1年7月22日,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资料已提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2021年7月22日,本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原58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86名变更为57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454.70万份调整为3,405.70万份。

股票期权原8,7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24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784名变更为8,53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1,768.10万份调整为31,263.70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二、审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的授权,确定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均为2021年7月22日。

公司监事会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满足。

监事会同意公司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7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577名激励对象授予3,405.70万份限制性股票及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8,535名激励对象授予31,263.70万份股票期权。

(详见《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向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审议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7月22日

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1-114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人数:

(1)限制性股票:由原586人调整为577人

(2)股票期权:由原8,784人调整为8,535人

● 股权激励权益首次授予数量:

(1)限制性股票:由原3,454.70万份调整为3,405.70万份

(2)股票期权:由原31,768.10万份调整为31,263.70万份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汽车”、“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经在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七次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2021年5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本公司关连人士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参与该计划构成香港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的议案》,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1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非执董事就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数量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权激励权益授予数量

于2021年7月22日,董事会已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限制性股票原58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1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8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86名变更为577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454.70万份调整为3,405.70万份。

股票期权原8,784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5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权益,244名激励对象因工作岗位变动或离职,失去参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资格。因此,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8,784名变更为8,535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7月22日召開的本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1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中确定的人员。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的股权激励权益数量由31,768.10万份调整为31,263.70万份。

上述对激励对象及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上述调整事宜经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相关类别股东会议授权董事会办理,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调整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公司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三)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调整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七、报备文件

(一)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7月22日

(下转6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