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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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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2021-07-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8号)核准,首次公开发行3,45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20年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聘请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双方签订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保荐协议》。根据相关规定,中银证券对公司的法定持续督导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

公司于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7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议案。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需要,近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主承销商和保荐人)关于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上市之承销及保荐协议》(以下简称“《承销及保荐协议》”),聘请中信证券担任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承销机构,约定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保荐期间为:推荐公司申请本次非公开发行与上市的期间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是依法成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的专业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财务顾问、证券承销及保荐、资产管理、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顾问等业务资格。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与原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自公司与中信证券签署《承销及保荐协议》之日起,中信证券将承接中银证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委派熊科伊女士、陈立丰先生(简历见附件)负责具体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对中银证券及其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期间所做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7日

附件:保荐代表人简历

熊科伊,女,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投行委全球消费组高级经理,曾参与亚翔系统集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万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吉林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科锐配电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华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配股项目,广东皮阿诺科学艺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

陈立丰,男,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投行委全球消费组高级副总裁,曾就职于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期间参与并组织了中信集团整体上市、华昱高速、深圳华为等大型项目的审计工作。2012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先后参与并负责了鲁亿通,共进股份,志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项目,中海达、共进股份、比亚迪、格林美、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项目,中科电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农产品重大资产出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