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8月25日

查看其他日期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8-2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39 证券简称:雪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3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8月24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8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福州长乐市闽江口工业区洞江西路公司会议室

3.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林汝捷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8月18日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4 人,代表股份152,021,8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2.5527%。其中:

1. 现场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1,414,16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4626%。

2.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9 人,代表股份607,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902%。

3. 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 人,代表股份1,756,3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60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管出席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震巽发展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51,837,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8%;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2%;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72,0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068%;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932%;弃权0股。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雪人工程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51,838,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91%;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209%;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72,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5352%;反对18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648%;弃权0股。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51,845,9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843%;反对17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157%;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80,4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9850%;反对17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150%;弃权0股。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51,2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02%;反对744,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9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075%;反对74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925%;弃权0股。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151,27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02%;反对744,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98%;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不含董监高,不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6075%;反对744,5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2.3925%;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赖文婷律师、叶惠英律师予以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关于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