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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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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21-030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抗诉

● 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涉案金额:46482590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

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马汽车”)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扶风县支行”)保证合同纠纷事项(临2019-002公告、临2019-015公告、临2020-017公告),因凯马汽车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临2020-019公告)。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近日,凯马汽车收

到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93号民事裁定书,现将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东环路5888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东大街莲花广场。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10日,凯马汽车与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购销合同》,约定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采购凯马汽车新能源汽车;建行扶风县支行向凯马汽车出具《银行履约保函》,承诺收到凯马汽车索赔文件后,无条件、不可改变地向凯马汽车支付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6482590元的履约保证金,且保函制约的责任是延续、独立和无条件的。凯马汽车如约交付车辆,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款,欠款总数额为人民币57047253元。经多次催要,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建行扶风县支行亦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

为维护自身权益,凯马汽车提起诉讼,要求建行扶风县支行支付履约保证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凯马汽车的诉讼请求(民事判决书([2019]鲁07民初1号)),遂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凯马汽车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最终以“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过程中形成的侦查卷宗并不能直接作为民事证据”、“扶风县公安局虽已对建行扶风县支行的涉嫌公章犯罪报案进行了立案,但尚未侦查终结,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直接依据”等为由认定“凯马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未予准许调取寿光市公安局和扶风县公安局的侦查卷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的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凯马汽车的再审申请。凯马汽车将依法提请抗诉。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因本案处于再审抗诉阶段,本次诉讼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一定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

股票代码:900953 股票简称:凯马B 编号:临2021-031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获得政府补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属子公司山东东风凯马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凯马”)收到山东省寿光市财政局通知,下达汽车产业扶持资金9120万元,专项用于东风凯马产品的优化提升、新能源汽车扶持和科技创新。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4日、12月19日就关于东风凯马收到扶持资金事项予以披露(详见本公司临2018-015、临2018-024号公告)。

近期,东风凯马已收到扶持资金300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上述补贴计入当期损益,最终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