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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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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公告编号:2021-058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3,260,0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6.112%。其中:

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2,200,8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69%。其中: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9,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本次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两项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92,974,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4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1%;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条款的议案》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92,974,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4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1%;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殷晨瑀、岑若冲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002298 证券简称:中电兴发 编号:2021-057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束龙胜先生的通知,获悉其将其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办理了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本次质押,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馨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二、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馨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三、其他情况说明

束龙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赣州馨诚网络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关于其及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的后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质押股份交易回单;

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质押股份交易回单;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解除质押股份交易回单。

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538号

致: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1年8月25日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8月26日通过指定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下午14:30在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7号院5号楼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9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3,260,0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112%,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2,200,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969%。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9,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30,9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34%。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监事、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92,974,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4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1%;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其他部分条款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票数结果:上述议案,同意192,974,6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2%;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为:同意1,445,5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11%;反对28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殷晨瑀

______________

岑若冲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

2021年9月16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简称:领益JLC2;期权代码:037831。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符合本次行权条件的254名激励对象在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1,489,160份,行权价格为6.03元/股。

3、本次行权采用自主行权模式。

4、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共四个行权期,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9日,截至本公告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9月13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预留授予的25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489,160份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行权价格为6.03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1)。

一、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18年9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独立董事程鑫就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

2、公司对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自2018年9月5日起至9月14日止。在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并于2018年9月1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18年9月21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18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8年9月25日为股票期权首次授权日/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43名激励对象授予7,000万份股票期权,向符合授予条件的945名激励对象授予18,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

5、2018年12月1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831人,其中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为823人,共计授予69,743,500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630人,共计授予100,281,994股限制性股票。

6、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5月13日召开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1,912,800份,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2,545,936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6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19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7月22日为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权日与授予日,向461名激励对象分别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和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19年9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388人,其中股票期权的授予人数为388人,共计授予9,004,500份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人数为282人,共计授予24,364,400股限制性股票。

9、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月16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3,890,220份,同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5,743,24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6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469,000股,回购价格为3.1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0、2020年7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注销首次授予的8,809,010份股票期权,以1.66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17,736,800股限制性股票;注销预留授予的1,628,500份股票期权,以3.12元/股的回购价格回购注销预留授予的1,961,3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58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13,858,230份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45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18,564,002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1、2020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28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予1,707,250份股票期权在第一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23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预留授予5,442,40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同时,因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同意对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如下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3.31元/股调整为3.11元/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6.23元/股调整为6.03元/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66元/股调整为1.46元/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3.12元/股调整为2.9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同意注销股票期权1,181,625份,同时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1,162,5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1.46元/股;回购注销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422,350股,回购价格为2.9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3、2021年6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55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13,265,810份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对44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的16,790,571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4、2021年9月1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权益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预留授予的254名激励对象持有的1,489,160份股票期权在第二个行权期内以自主行权方式行权、209名激励对象持有的5,127,450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1、预留授予第二个等待期已届满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在未来48个月按25%:25%:25%:25%的比例分四期行权。

2019年9月12日,公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故第二个等待期已于2021年9月12日届满。

2、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情况说明

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期权简称:领益JLC2;期权代码:037831。

2、股票期权行权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3、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及行权数量:

注:(1)上表“剩余未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预留授予批次激励对象所对应的剩余未行权期权份数;

(2)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增发等事项,行权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3)本表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舍去小数位所致;

(4)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4、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3元/股。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派息、配股或增发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5、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采取自主行权的模式。行权期内,公司激励对象在符合规定的有效期内可通过选定承办券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系统自主申报行权。承办券商在业务承诺书中承诺其向上市公司和激励对象提供的自主行权业务系统的技术规范完全符合证券交易所及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于自主行权业务的操作要求,能够有效控制并防止激励对象在相关敏感期内行权、短线交易。

6、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共四个行权期,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1年9月17日至2022年9月9日,截至本公告日,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相关手续。

7、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四、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情况与授予公告情况一致性说明

1、2019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61名激励对象授予1,500万份股票期权。

2、2019年9月10日,公司发布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有73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及因个人原因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5,995,500份股票期权/5,635,600股限制性股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数由461名变更为388名,其中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人数由461名变更为388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5,000,000份变更为9,004,500份。除此以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与前次经董事会审议的情况一致。

3、公司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经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和第二个等待期内,原激励对象中有13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从公司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4名激励对象2020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待改进)或D(不及格)。公司董事会经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注销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如上所述,除因公司实施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激励对象离职、激励对象考核未达标等原因,对激励对象名单、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数量进行调整外,本次激励对象行权人数及数量与公司预留授予登记完成公告情况一致。

五、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告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次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七、激励对象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和缴纳方式

本次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来源于自筹资金,公司对激励对象本次行权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用代扣代缴方式。

八、不符合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本次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九、本次行权的影响

1、股票期权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如果全部行权,公司股本将增加1,489,160股,股本结构变动将如下表所示:

注:(1)以上表格合计股份数量为截止至本次公告披露日的总股本,由于公司2018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股票期权处于可行权期,公司激励对象自主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将会相应增加;

(2)以上表格未包括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导致的股本变动情况;

(3)本次自主行权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本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结束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2、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行权的相关股票期权费用将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等待期内摊销,并计入管理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根据公司《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假设本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公司总股本将由7,065,002,243股增加至7,066,491,403股,对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影响较小,具体影响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

3、选择自主行权模式对股票期权定价及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司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根据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授权日后,不需要对股票期权进行重新估值,即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造成影响。

由于在可行权日之前,公司已经根据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一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一资本溢价”,行权模式的选择不会对上述会计处理造成影响。

因此,股票期权选择自主行权模式不会对股票期权的定价及会计核算造成实质影响。

十、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或临时报告中披露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变化、股票期权重要参数调整情况、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等信息。

十一、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5、期权自主行权登记确认书。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2021-020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9月9日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1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0,000,000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股东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动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5 元。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45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 元。如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简称“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 A 股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45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 A 股股东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如有疑问的,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62087887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5028 证券简称:世茂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1-021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

● 本次现金管理金额: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18,000 万元

● 现金管理产品名称:

1、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汇利丰”2021年5817期对公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2、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7天通知存款

一、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 现金管理目的

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进行现金管理,以更好地实现公司募集资金的保值增值,增加公司收益,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三)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理财产品受托方无关联关系。

(四)公司对委托现金管理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保本型银行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公司将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存在影响理财产品收益的因素发生,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3、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公司购买的保本存款类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

二、本次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一)合同主要条款

1、农业银行“汇利丰”2021年5817期对公制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

2农业银行7天通知存款

(二)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说明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的投资产品均为保底类存款产品,符合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使用条件要求。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资金的安全性,公司定期将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将依据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以及损益情况。

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不会发生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及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的情况。

四、本次委托现金管理受托方的情况

农业银行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五、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信息

单位:万元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正常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转。通过进行适度的低风险投资理财,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增加公司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公司现金管理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或投资收益项目。具体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六、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存款类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投资受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等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地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七、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金额:万元

特此公告。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17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112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采用自主行权模式的提示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