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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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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2021-09-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98 证券简称:中国卫通 公告编号:2021-031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

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广大投资者的沟通交流,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将参加“2021年北京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http://roadshow.sseinfo.com)或关注微信公众号上证路演中心,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3日(星期四)15:00至17:00。

届时公司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17日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公告

证券代码:601058 证券简称:赛轮轮胎 公告编号:临2021-099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参加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交流工作,构建和谐投资者关系,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参加由青岛证监局、青岛市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共同举办的“2021年度青岛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集体接待日活动将在深圳市全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平台举行,投资者可以登录“全景·路演天下”(http://rs.p5w.net/),参与本次投资者集体接待日活动。活动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至17:00。届时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刘燕华女士,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李吉庆先生将通过网络在线交流形式与投资者就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状况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注的问题进行沟通。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特此公告。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008 证券简称:连云港 公告编号:临2021-052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短期融资券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及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

近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签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 【2021】SCP376号),交易商协会同意接受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主要事项如下:

1、公司超短期融资券注册金额为15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落款之日起2 年内有效,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

2、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超短期融资券。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将按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及有关规则指引规定,做好发行、兑付、信息披露、自律管理等相关工作。

特此公告。

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泸县地震对生产情况影响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12 证券简称:泸天化 公告编号:2021-037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泸县地震对生产情况影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地震局官网(https://www.cea.gov.cn/)信息,2021年9月16日4时33分在四川泸州市泸县(北纬29.2度,东经105.34度)发生6.0级地震,震源深度10千米。因震中距离公司本部厂区不足百公里,为了第一时间方便投资者对泸县地震影响公司生产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震发生后,公司立即根据相关应急管理制度规定,开展装置运行等安全排查,并持续关注装置运行情况,确保第一时间应对突发不利情况。

二、截至目前,地震未对公司装置运行造成任何不利影响,生产情况一切正常。

三、公司将持续关注泸县地震后续影响,如果发生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利的事项,将及时公告。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6日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66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1年9月7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名,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名。

(五)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施小友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董事阮吉林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百达精工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及其摘要(公告编号:2021-068)。

(二)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百达精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和《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四)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限售事宜;

8、授权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情形,并负责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限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办理。

(五)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百达精工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1)。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67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为有效决议。

(二)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于2021年9月7日以邮件的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

(三)本次会议于2021年9月16日以现场方式召开。

(四)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名。

(五)本次会议由潘世斌先生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监事会认为:在百达机械目前无自有厂房,无法开展生产的背景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是为顺利进行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当地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支付水电费,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原则,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

(二)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百达精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和《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关于《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健全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68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达机械”)与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杰瀛”)续签《厂房租赁合同》,公司续租浙江杰瀛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滨海工业区创业路22号的厂房和空地,涉及租赁厂房总层数3层共计15346平方米以及东面空地88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9,878,849.67元(不含税)。

●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关联交易概述

百达机械目前无自有厂房,无法开展生产,于2015年4月1日起租赁浙江杰瀛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滨海工业区创业路22号的厂房及空地,并于2021年10月1日续租厂房15346平方米及空地882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租金共计9,878,849.67元(不含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公司过去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或与不同关联人之间交易类别相关的关联交易未达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

二、关联方介绍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协议双方

出租方(下称甲方):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承租方(下称乙方):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

(二) 租赁物概况

拟租赁厂房为:三号三层共15346平方米和东面空地882平方米。

甲方用于出租的厂房及对应土地使用权系甲方以出让方式取得,厂房及所在地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归甲方所有,甲方对租赁物拥有完全的、独立的合法产权并已履行过公司法所要求的一切前置程序,具备独立签订本合同的一切法律资格和条件。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四)租金标准及支付

1.前24个月的租金按照甲方提供的租赁物的实际使用面积计算,计价面积共为16228平方米;其中,三号三层共15346平方米的租金单价为15.62元/平方米/月(不含税),东面空地882平方米的租金单价为10元/平方米/月(不含税),自第25个月起(含),租金在上述价格标准的基础上上涨5%,即自第25个月的当月起,三号三层共15346平方米的租金单价调整为16.401元/平方米/月(不含税)。东面空地882平方米的租金单价调整为10.5元/平方米/月(不含税)。

租赁期(2021年10月1起日至2024年12月31日)内,租金共计9,878,849.67元(不含税)。

租金若需开具票据税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税费由乙方承担。

租金实行先付后用,支付频率为每半年一次,首期半年度(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金应自本合同生效的当天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期内此后每半年度的租金,应在各半年度租赁期开始前的十五天内支付,(即:第二期(202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9月30日止半年度)租金,应在第二期对应租赁期开始前的15日(即2022年3月16日至2022年3月31日)内支付,此后以此类推)。

(五)租赁物的交付与退还

1.双方应对租赁物交付情况应进行交接记录,必要时可拍照留存。乙方退房后应按照法律规定对租赁物恢复原貌。

2.若乙方提前退房,需提前30天通知甲方。

(六)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其他有关费用

在租赁期间,乙方所产生的水、电费用由乙方按实支付。具备分户分表缴纳条件的由乙方直接向供水、供电部门缴纳;不具备分户分表缴纳条件的,由甲方代收代缴,但甲方应提供供水、供电部门的结算票据和收据,且甲方不得在供电、供水机构计价之外向乙方增收任何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摊费、服务费等)

(七)租赁物的管理和保养

1.在租赁物内,乙方如需对租赁物进行装修,须将整个装修方案向甲方申请,并提交装修施工方案,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装修。

2.租赁期内,日常维护修缮由甲方负责,日常修缮和自然耗损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要爱护好租赁物内的各种建筑物和水、电设施,如有除自然耗损外的人为损坏的,由乙方要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在租赁期内,必须做好安全、环保、用电、防火防盗等各项措施。

4.在租赁物期间,如遇国家建设需要征用、拆迁或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租赁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剩余期限的租金,由此而造成的乙方其他损失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双方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除法定或约定条件外任何一方双方不得单方面解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向守约方支付不少于合同标的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四、关联交易定价

百达机械与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发生的关联租赁价格,按当地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支付水电费,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百达机械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吉林回避表决。

(二)2021年9月1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在百达机械目前无自有厂房,无法开展生产的背景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是为顺利进行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当地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支付水电费,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原则,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在百达机械目前无自有厂房,无法开展生产的背景下,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是为顺利进行生产经营而进行的关联交易,价格按当地厂房租赁的市场价格,按实际发生支付水电费,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原则,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州市百达机械有限公司向浙江杰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租厂房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一069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68%。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二)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管理、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68%。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披露激励对象的人数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4人,截至2020年12月31日,激励对象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的比例为1.91%

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予权益分配情况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发生不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6.10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6.1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5.73元。

七、限售期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现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为应付股利在解除限售时向激励对象支付。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由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 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1年-2023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各指标计算时使用的净利润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60分以上(含60分),则视为合格;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未达到60分,则视为不合格。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则其当年度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则其当年度所对应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本激励计划选取经审计的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成本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的反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

根据本激励计划业绩指标的设定,以公司2020年业绩为基数,公司2021年~2023年净利润较2020年增长率将分别不低于10%、20%、30%。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百达精工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本激励计划实施、授予、解除限售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为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缴款金额、《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除限售,并按规定限售股份。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原则上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对应的现金分红公司收回,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9、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2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0、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终止行使。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可对其进行变更的,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激励计划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处理。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或本公司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则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激励对象应将其因行使权益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300万股,按照相关测算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首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1710.00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1年9月授予,则2021年一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业务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70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金官兴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1年10月11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

征集人金官兴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为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基本情况如下:

征集人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征集人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人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征集人金官兴先生在公司2021年9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期间,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做出了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专业管理、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10月11日13点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71)。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1年9月28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0月9日(上午9:3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2、委托人向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投资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现行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个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本人逐页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的时间为准。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邮政编码:318000)

收件人:颜骋瑶

联系电话:0576-89007163

传 真:0576-8848886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四、特别提示

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独立董事金官兴

2021年9月17日

附件: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百达精工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百达精工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官兴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注:本表复印有效)

证券代码:603331 证券简称:百达精工 公告编号:2021-071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0月1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0月11日 13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11日

至2021年10月1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独立董事金官兴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3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09月17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符合上述条件的法人股东登记时应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另外提供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复印件;

2、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股东登记时应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则应另外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

3、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百达精工办公楼三楼;

4、登记时间:2021年10月8日上午9:00至下午5:00;

5、登记方式:以上文件应以专人送达、信函、传真方式报送,其中委托书原件必须以专人送达的方式报送。信函、传真以2021年10月8日下午5点以前收到为准。

六、其他事项

1、联系地址:台州市经中路908弄28号

2、邮政编码:318000

3、联系人:证券投资部

4、电话:0576-89007163

5、传真:0576-88488866

6、出席本次会议者交通、住宿的费用自理

7、凡参加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记者须在股东登记时间进行登记。

特此公告。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百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0月1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