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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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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63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1年9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及文件。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的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9月1日),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经公司核查,上述34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完全系其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和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者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62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珠江路25号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葛志勇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的表决方式、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周永秀女士、财务总监殷哲先生出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杜佳盈、陈筱璇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1-041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夏国新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柳木华先生、杨金纯先生因疫情防控要求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胡咏梅女士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丁天鹏先生、职工代表监事王绍华女士因工作安排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王薇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或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符合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4.01、议案名称:发行规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2、议案名称:发行对象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3、议案名称:发行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4、议案名称:债券期限及品种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5、议案名称: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6、议案名称: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7、议案名称:还本付息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8、议案名称:募集资金用途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09、议案名称:承销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0、议案名称:担保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1、议案名称:偿债保障措施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2、议案名称: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3、议案名称:上市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14、议案名称:决议有效期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本次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表决议案,均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嘉欣、王璟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3日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126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登记日:2021年9月17日

● 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549.80万股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要求,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9月17日完成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2020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

2021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5月1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112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600万股,授予价格为人民币8.39元/股,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授予”或“预留授予”)。

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共拟分配现金红利206,291,331.62元(含税)。公司以股权登记日2021年6月1日登记的股数实施了权益分派。因此,根据相关规定调整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后的授予价格为:P=P0-V=8.390元/股-0.10574元/股≈8.284元/股。(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取三位小数)。

在签署授予协议书和办理资金认缴过程中,(1)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被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和1名激励对象部分放弃;(2)7名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由600万股调整为549.80万股,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112名调整为103名。除上述事项外,授予日及授予股票来源等与董事会审议通过情况一致。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情况如下:

上述限制性股票占公司股本比例以公司授予日总股本1,950,928,712股计算。

二、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锁定期和解锁安排情况

预留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第一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24个月,第三期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9月6日对公司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C10419号),根据该报告审验结果显示:“截至2021年9月6日20时止,贵公司已向103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普通股5,498,000股(原计划向112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00股限制性股票,其中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涉及股数470,000股;3名员工因个人因素放弃拟授予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32,0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284元。所有募集资金均以货币资金形式转入贵公司专用存款账户,募集资金总额共计人民币45,545,432.00元(共授予5,498,000股,授予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284元,共计人民币45,545,432.00元)。”;“本次股权激励共募集资金45,545,432.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含税)21,498,00元(其中:验资费用16,000.00元;发行手续费(登记费用)5,498.00元)后,贵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5,525,150.87元。募集资金计入‘股本’为人民币5,498,000.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40,027,150.87元。”

四、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49.80万股,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办理,并于2021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9月17日。

五、授予前后对公司控股股东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及《发行人股本结构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从1,950,828,712股增加至1,956,326,712股。

控股股东Wiser Tyson Investment Corp Limited、First Base Investments Limited、明阳新能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Keycorp Limited、共青城博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山瑞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股427,789,030股,持股比例为21.87%,较授予登记完成前减少0.06%。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六、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七、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45,525,150.87元,将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八、本次授予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公司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5月12日。预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1-127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减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王金发先生、梁才发先生、程家晚先生、鱼江涛先生、杨璞先生、张忠海先生、王冬冬先生、易菱娜女士、刘建军先生(以下简称“减持主体”)拟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等不得减持股份期间不减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1,262,95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即1,950,828,712股)的0.065%。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109)。

● 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截至2021年9月22日,减持主体合计减持公司股份679,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即 1,956,326,712股)的0.035%。本次减持的股份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先生、吴玲女士及张瑞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注: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为减持主体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含限售股);“持股比例”以减持计划当时总股本(即1,950,828,712股)为基数计算;“当前持股股份来源”均以其他方式取得,包括从二级市场购买以及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先生、吴玲女士及张瑞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以下原因披露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注:上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前持股数量”为减持主体直接持有的股份数量(含限售股);“当前持股比例”以目前公司总股本1,956,326,712股为基数计算; 王金发先生当前持股数量含因误操作买入公司股份10,000股(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减持计划时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0)。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传卫先生、吴玲女士及张瑞先生对公司的控制权,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将继续关注减持主体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 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在减持期间内,减持主体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监管政策变化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本次减持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77 证券简称:华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0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55 证券简称:大千生态 公告编号:2021-040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行政诉讼一审已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

一、本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0年5月22日,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以下简称“专利复审部”)寄发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专利复审部已受理请求人山东绿健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绿健”)对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市华康糖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华康”)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210549507.3,名称为“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公司已在专利复审部要求的期限内,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书面意见。2020年8月6日,专利复审部对上述专利的无效宣告申请进行了远程口头审理。

2020年9月14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8日寄发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45937号)(以下简称“审查决定书”),根据该审查决定书,专利复审部经过审查,认为山东绿健以该专利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理由均不成立。因此,专利复审部维持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名下的“ZL201210549507.3一种玉米芯水解得到木糖水解液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有效。

如山东绿健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原告山东绿健因上述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审查决定书,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21年6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公司及子公司焦作华康作为第三人分别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娟、高燕参加诉讼。

二 、本次行政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2020)京73行初17502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书驳回原告(山东绿健)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行政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行政诉讼一审判决对公司损益不产生负面影响。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17502号。

特此公告。

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8号联创科技大厦A栋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栾剑洪先生主持,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部分公司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补选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1/2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阚赢、杨学良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大千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