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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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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4

债券代码:128117 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21年4月16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于晓宁先生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一、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赎回的情况

2021年8月18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000万元认购浦发银行“利多多公司稳利21JG6299期(1个月看涨)人民币对公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91)。上述理财产品已于近日到期赎回,本金5,000万元及收益127,083.33元已全部收回,具体情况如下:

二、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含本次公告)

三、备查文件

理财产品到期收回相关资料。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

证券代码:002838 证券简称:道恩股份 公告编号:2021-115

债券代码:128117 债券简称:道恩转债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完成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合作股东青岛百利佳经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按照持股比例以自有资金对山东道恩周氏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周氏”)进行同比例增资,增资总额为1000万元。本次增资后,道恩周氏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为2000万元,公司持股比例仍为51%,道恩周氏仍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向控股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13)。现将相关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控股子公司道恩周氏于近日办理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龙口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颁发的《营业执照》,道恩周氏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2,000万元,具体内容如下:

名称:山东道恩周氏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MA3WPMH496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电厂南路北和平北路西300米

法定代表人:田洪池

注册资本:贰仟万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04月25日

营业期限:2021年04月25日至无固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制品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生物基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销售;生物基材料销售;日用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山东道恩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2日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1-130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与再审被申请人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目前处于再审审查阶段。

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2021)粤01执70号】,近日,公司已收到上述案件的执行款31,710,800元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粤01执70号】。

2、对公司的影响: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但【(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后续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

近日,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天赐”)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粤01执70号】以及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公司、九江天赐与安徽纽曼、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强制执行一案【(2021)粤01执70号】执行款31,710,800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6年7月1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高院”)受理了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提起的民事诉讼。江西高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对管辖权提出了异议,江西高院依法做出了将该案件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处理的民事裁定。根据江西高院做出的民事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公司与九江天赐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并获受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件后,部分被告提出了分案请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了将该案件分为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和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两个案件审理的裁定。

2018年10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8)粤73民初658号】,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7月,公司收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7)粤73民初2163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并销毁记载涉案技术秘密的工艺资料;

二、被告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被告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法院支持了公司的部分主要诉讼请求。公司、九江天赐以及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纽曼”)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2020年12月,公司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合理开支40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500万元、30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435600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41800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938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年6月,再审申请人华慢、刘宏、安徽纽曼因与再审被申请人天赐材料、九江天赐,一审被告吴丹金、彭琼、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不服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于2021年6月24日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21)最高法民申 4025号】、再审申请书等文件。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2017年6月30日、2018年4月24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7月24日、2019年8月21日、2020年12月23日、2021年6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九江天赐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近日,公司及九江天赐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粤01执70号】,公司、九江天赐与安徽纽曼、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侵害技术秘密纠纷强制执行一案现已执行完毕,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划转的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公告事项外,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款31,710,800元,但【(2021)最高法民申4025号】案件尚处于再审审查阶段,后续审查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的具体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1-081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股票代码:000599 股票简称:青岛双星 公告编号:2021-046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2021]云01民初3962号、3963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曾*伟与陈*明诉被告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及被告杨建兴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2起案件。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原告:曾*伟、陈*明

2、被告一: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罗雄镇九龙大道南段

法人代表:李尤立

被告二:杨建兴

原职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3、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81,994,421.95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81,667,750.95元,佣金损失245,003.25元,印花税损失81,667.75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43,225.40元,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曾*伟赔偿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合计82,477,647.35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损失共计人民币78,751,753.11元(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为78,438,001.11元,佣金损失235,314.00元,印花税损失78,438.00元);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其佣金和印花税产生的利息损失共计人民币425,696.98元,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陈*明赔偿律师费人民币40,000.00元,以上合计79,217,450.09元;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4、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12日,原告曾*伟与银华财富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华资本”)签订《银华资本瑞康壹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是被告一罗平锌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1月17日,原告陈*明与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基金”)签订了《新华基金-罗平锌电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委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是被告一罗平锌电的非公开发行股票。2017年1月23日,银华资本与罗平锌电签订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原告曾*伟的委托财产认购罗平锌电于2017年非公发行的A股股票10,592,445股,每股价格16.71元,并以委托财产依约向罗平锌电缴纳了所有认购款合计176,999,755.95元;新华基金与罗平锌电签订了《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原告陈*明的委托财产认购罗平锌电于2017年非公发行的A股股票10,173,541股,每股价格16.71元,并以委托财产依约向罗平锌电缴纳了所有认购款合计169,999,870.11元。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详见公司于2018年9月1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两原告基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认定的违法事实,认为罗平锌电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也违反了关于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杨建兴时任董事长应对罗平锌电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所以两被告共同故意隐瞒,遗漏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客观上具有违法性。两被告应对银华资本瑞康壹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损失和新华基金-罗平锌电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损失承担共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曾*伟与银华资本,原告陈*明与新华基金的法律关系,原告曾*伟授权银华资本,原告陈*明授权新华基金管理委托财产,如发生诉讼时,委托人有权选择自行行使委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也有权授权资产管理人,即银华资本、新华基金代表行使相关权利。鉴于诉讼结果的权利归属于资产委托人,所以原告曾*伟和陈*明直接作为委托人提起本案诉讼。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9月23日

股东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青岛国信金融为统一管理投资业务,将其通过“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国信金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本公司16,330,000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予青岛国信金融。

2、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国信金融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

一、投资者基本情况

1、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信金融”)控股股东为青岛国信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国信金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青岛国信金融与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财富”)于2014年10月24日签署《管理合同》,该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人为招商财富,资产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青岛国信金融为该资产管理计划的B类份额持有人。该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青岛国信金融建议的A股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的股票。

青岛国信金融于2014年通过招商财富管理的“招商财富-招商银行-国信金控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招商财富-国信金控”)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招商财富-国信金控持股数量为29,834,797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3.65%。

3、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国信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本”)为青岛国信金融控股子公司。截至本次权益变动前,国信资本持有公司3.54%的股份。

4、关于一致行动人关系的说明

青岛国信金融通过“招商财富-国信金控”持有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国信资本为青岛国信金融的控股子公司。所以青岛国信金融与“招商财富-国信金控”、国信资本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1年9月22日,公司收到青岛国信金融出具的《关于权益变动的通知》,青岛国信金融将其通过招商财富管理的“招商财富-国信金控”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330,000股(约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2%)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予青岛国信金融。

1、转让基本情况

2、本次转让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

3、本次权益变动后,青岛国信金融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未发生变化。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4年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时,招商财富作出如下承诺:

“1、同意自青岛双星本次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次认购的股份,并委托青岛双星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对本公司上述认购股份办理锁定手续,以保证本公司持有的上述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2、本公司保证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承诺时,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如有违反承诺的卖出交易,本公司将授权登记结算公司将卖出资金划入上市公司账户归全体股东所有。

3、本公司声明:将忠实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股东已严格履行了在本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三、未来权益变动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青岛国信金融通过“招商财富-国信金控”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量为13,504,797(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1.65%)。青岛国信金融计划在未来6个月内将其通过“招商财富-国信金控”持有的剩余1.65%股份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全部转让予青岛国信金融,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说明

1、本次转让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青岛国信金融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转让期间及本次转让完成后六个月内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我公司股份。

青岛双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智联 公告编号:2021-071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1-041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注册证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药品通用名称:塞来昔布胶囊

英文名/拉丁名:Celecoxib Capsules

主要成份:塞来昔布

剂型:胶囊剂

申请事项:药品注册(境内生产)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4类

处方药/非处方药:处方药

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717

上市许可持有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批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经审查,本品符合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批准注册,发给药品注册证书。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塞来昔布是最新一代解热镇痛抗炎药,批准用于缓解骨关节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成人急性疼痛以及强直性脊柱炎。产品对COX-2(环氧化酶2)具有高度选择性并能特异性地抑制COX-2(对COX-1没有抑制作用),可阻断花生四烯酸合成前列腺素从而发挥抗炎镇痛作用。塞来昔布的有效性与显著的安全性已充分得到了临床和市场的认可,也是治疗指南推荐用药,其市场容量大。

三、对公司的影响

塞来昔布因其较高的临床价值,未来市场前景良好,公司的塞来昔布胶囊获批上市,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在解热镇痛领域的产品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在解热镇痛领域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业绩的提升有积极作用。

四、风险提示

公司在获得药品注册证书后将尽快启动生产和销售工作,但产品的经营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药品注册证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788 证券简称:北大医药 公告编号:2021-042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获得《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签发的《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药品基本情况

1、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头孢米诺钠

英文名/拉丁名:Cefminox Sodium for Injection

剂型:注射剂

规格:0.5g(按C16H21N7O7S3计)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297

上市许可持有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生产企业: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1号附1号

2、药品通用名称:注射用头孢米诺钠

英文名/拉丁名:Cefminox Sodium for Injection

剂型:注射剂

规格:1.0g(按C16H21N7O7S3计)

注册分类:化学药品

原药品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56298

上市许可持有人: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药品生产企业: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生产地址: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方正大道21号附1号

审批主要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2017年第100号)和《国家药监局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62号)的规定,经审查,本品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同时同意以下变更: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2.变更药品质量标准;3.修订药品说明书。

二、药品的其他相关情况

头孢米诺钠为半合成的第二代头孢菌素,对革兰阳性菌和阴性菌都有强大抗菌活性,属于广谱抗菌,特别是对大肠杆菌、克雷伯杆菌、变形杆菌、流感杆菌、拟杆菌及链球菌具较强抗菌活性。临床主要用于敏感菌所致的呼吸道感染、泌尿道感染、胆道感染、腹腔感染、子宫感染等,也可用于败血症。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的头孢米诺钠注射液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不仅为公司后续一致性评价产品研究再次积累了宝贵经验,对公司研发能力的提升具有积极意义,更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在抗感染领域的产品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抗感染治疗领域产品市场的竞争力,对公司未来业绩的提升有积极作用。

四、风险提示

由于药品的生产经营情况可能受市场环境变化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药品补充申请批准通知书》

特此公告。

北大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智联”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化物流”)致力于发展传化智能物流服务平台,为进一步完善多层级物流枢纽网络,提升供应链一体化服务能力,公司同意传化物流以自有资金12,000万元投资设立安庆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公路港”),拟投资运营安庆公路港项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此项交易在公司董事长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0589212Y

成立时间:2010年9月19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82,754.858738万元

注册地址:萧山区宁围街道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陈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报检业务;无船承运业务;智慧物流领域内、计算机领域内、信息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仓储管理、供应链管理、物流信息服务;货物装卸及搬运服务;仓库租赁及仓储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市场营销策划;企业投资管理(除证券、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外),企业管理咨询;公路港物流基地及其配套设施投资、建设、开发;销售:仓储软件、仓储设备、计算机软硬件、智能仓储运输系统、燃料油、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汽车及其配件、轮胎、机油、电子产品(除电子出版物)、橡胶制品、纺织原料及辅料、服装、纸制品、纸浆、木制品、机械配件、皮革制品、电线电缆、通讯设备、节能产品、家用电器、日用百货;机械设备及汽车租赁(除金融租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报关业务;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与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传化物流94.1591%股权,传化物流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项目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公司名称:安庆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11MA8N7T683J

成立时间:2021年9月18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0万元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桥街道砂桥社区砂桥组砂桥工业园(安庆市新皖韵食品有限公司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伟国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代理记账;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装卸搬运;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停车场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电子过磅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互联网数据服务;广告发布;物业管理;财务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五金产品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批发;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它相关服务;粮食收购;谷物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林业产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料销售;肥料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服装服饰批发;家居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电子产品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物联网应用服务;园区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化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粮油仓储服务;农业机械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项目)

四、本次对外投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安庆市位于安徽省南部,长江中下游腹地,区位优势明显,产业基础雄厚。安庆公路港将打造以公路港城市物流中心为核心,服务皖西南产业聚集区,辐射长江中下游的智慧物流港项目。安庆公路港作为传化智能公路港网络的重要节点,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长三角的产业物流服务能力,布局优势物流资源。

本次投资完成后,新设公司可能面临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将会以不同的措施控制化解风险。本次对外投资传化物流将以自有资金出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90 证券简称:固德威 公告编号:2021-051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56 证券简称:键凯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1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会议由董事长黄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王银超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1已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蕾、吴文郡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固德威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北领地C1座三层键凯科技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陈斌先生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韩磊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东,徐哲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及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3日

● 报备文件

(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