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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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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41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6名,实际参会董事6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将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以下人员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1、提名马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马宏伟先生:1970年7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国际商务师。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曾任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蚕丝分公司进出口二部副经理、经理、总经理助理,江苏苏豪轻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江苏苏豪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马宏伟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2、提名姜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姜琳先生:1965年8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程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国际商务师。现任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江苏弘业环保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南京食品包装机械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办副主任,证券部副经理、经理,人事部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江苏弘业国际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姜琳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3、提名罗凌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罗凌女士:1971年5月生,本科,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高级会计师。现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曾任南京中央商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工监事、审计室部长助理、财务部部长助理、集团财务部副经理、中心店财务部财务负责人,南京中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审计部副部长(主持工作),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级)、财务经理、审计部审计经理(部门总经理助理级),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证券投资部总经理。

罗凌女士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

以上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将对每位候选人逐项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如下人员为本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1、提名包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包文兵先生:1961年1月生,硕士研究生。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江苏弘业股份公司、南京佳力图机房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独立董事、中国管理学会高级会员。历任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师、院长助理、副教授。1997年至2002年兼任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顾问。1998年至2012年任澳门科技大学兼职教授。现任南京益生同心儿童发展基金会理事,南京理工大学教务处、研究生院教学督导,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关心下一代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

包文兵先生长期从事投资理论与资本市场研究,主持并参与了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江苏省科委、南京市科委等国家、省部、市级课题的研究及企业委托课题的研究。

包文兵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备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往来和利益冲突。

2、提名王廷信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王廷信先生:1962年生,中共党员,文学博士,现为东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重大项目“中华传统艺术的当代传承研究”首席专家,兼任教育部艺术学理论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2018-2022)、中国艺术人类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傩戏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建筑文化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江苏省文化产业学会副会长等职。长期从事戏曲史论、艺术理论与文化研究。曾主持完成国家社科艺术学基金项目“20世纪戏曲传播方式研究”(2007)、江苏省社科规划项目“推动江苏文艺创作高原出高峰的对策研究”(2015)等,现正主持国家社科艺术学基金项目“新时期艺术学理论学科发展研究”(2016)等项目。

王廷信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备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往来和利益冲突。

3、提名冯巧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冯巧根先生:1961年12月生,九三学社社员,经济学博士,管理学博士后。现任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精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湖南大学会计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第九届政协委员,浙江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等职。冯巧根先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财务与管理会计,研究成果曾获多项省部级奖项,出版著作近20余部,在《会计研究》发表论文近30篇,主持国家及省级课题近20项。

冯巧根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

冯巧根先生不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具备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指导意见》中第三条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往来和利益冲突。

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股东大会将对每位候选人逐项表决,并采用累积投票制。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定于2021年10月22日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事项:

1.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1关于选举马宏伟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姜琳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罗凌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包文兵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王廷信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冯巧根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曹金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蒋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3关于选举朱剑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会议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临2021-043)”。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42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9月22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9月2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5名,实际参会监事5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按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十届监事会将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和股东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以下人员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1、提名曹金其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曹金其先生:1965年10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专科,高级国际商务师。现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职工董事。曾任江苏五丰冷食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江苏省粮油进出口集团公司粮油一部业务员,江苏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财务基建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副总经理(副处级)、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党委委员,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江苏苏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党委第一巡察组组长。

2、提名蒋海英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蒋海英女士:1982年4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现任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法律部总经理。曾任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秦淮区法院法官,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

3、提名朱剑锋先生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

朱剑锋先生:1982 年12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现任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部负责人;曾任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营业部负责人、常州营业部负责人。

以上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第十届监事会。

会议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128 证券简称:弘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10月2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10月22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12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10月22日

至2021年10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年9月28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个人股东请持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股东帐户卡;

法人股东请持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身份证及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异地股东可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信函或传真的方式办理参会登记)。

(二) 登记时间:2021年10月18日一10月21日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一5:00。

(三) 登记地点: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弘业大厦 1168 室。

六、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 与会股东和代理人费用自理。

联系电话: 025-52262530、025-52278488

传真: 025-52278488

邮箱:hyzqb@artall.com

联系人:郑艳、曹橙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10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股票简称:弘业股份 股票代码:600128 编号:临2021-044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股份”、“公司”)于2021年 6月24日披露了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被告)的诉讼,于2021年7月27日披露了该案的一审裁定情况,具体内容分别参见2021年 6月24日、2021年7月27日刊载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1-027)、《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1-033)。

近日公司收到该案二审《民事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原告一:郭娟(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一”)

原告二: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圣邦”或“原告二”)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2606室

法定代表人:郭娟

被告一:江苏弘业永为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业永为”)

住所: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湖路

法定代表人;黄林涛

被告二: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嘉康”)

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南京紫东国际创意园A5栋5001室

法定代表人:易明

2、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郭娟与被告南京易嘉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签订的《关于保证金的补充协议》;

(2)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768万元及违约金;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二、诉讼一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03民初8503号之二)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驳回郭娟、厦门东南圣邦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二审裁定情况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2民终5956号)对本案做出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21) 闽0203民初8503号之二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鉴于本案发回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重审,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尚不能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