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9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2021-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1-044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

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允上”)拟分别向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购置位于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江场西路两处房产,房产面积分别为4,013.7平方米、3,668.76平方米,经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预评估,上述房产预评估价分别1.4亿元(含增值税)、1.1亿元(含增值税),合计最终成交价格将不高于2.5亿元。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及2021年9月28日《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公司聘请了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市武定路1142号1-2层等房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21)第10546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房产评估值为139,630,000.00元人民币。

公司聘请了有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8-13号1-3层房产进行了评估,根据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0558号”《资产评估报告》,以2021年8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该房产评估值为109,226,079.00元人民币。

本次交易行为已获得上海市静安区国资委批准,并已对上述两项房产价值评估结果予以核准。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室及雷允上总经理室从维护公司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出发,以不高于上述评估报告价格为依据与交易对方签署有关房产买卖协议及进行本次交易的后续工作。授权范围包含并不限于规避交易过程中或有的法律风险、签订交易合同,办理房产过户,向政府行政部门提交审批所需的材料等相关工作。本次房产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将根据房产交易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三、本次关联交易目的和相关风险提示

(一)关联交易目的

1.购置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142号等房产的主要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大健康”转型拓展需要,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积极意义。本次购置的房产位于上海市中心的黄金地段,区位核心,交通便利,地段和房型稀缺。购置该处房产主要目的是为全面推进公司“大健康”战略,落实医药、医疗、医养三轮驱动发展策略,拟利用该处房产拓展医疗板块业务布局,探索开设自营医疗机构的可能,为促进公司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购置上海市江场西路299弄8-13号1-3层房产的主要目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雷允上日常经营发展需要,对雷允上未来发展有积极意义。

(1)改善雷允上经营性现金流

雷允上购买该房产后,经营场所由租赁物业变为自持物业,后续无需支付房屋租金,减少资金支出,有助于提高资金流动性。

(2)提升雷允上资产质量

本次交易后,雷允上经营物业为自持物业,有助于增强其独立经营能力,减少对公司关联方的依赖,雷允上的经营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其未来的长远发展。

(二)风险提示

本次关联交易购置房产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日常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从长期效益看,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自我保健意识的提高、消费升级等因素驱动下,积极拓展大健康产业,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潜力,从而提升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从短期效益看:

1、由于自营医疗机构的开设受外部环境、市场变化、行业政策、医生资源以及消费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同时需要经过严格的立项和政府审批流程,本次购置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路1142号等房产拟投向的具体业务尚未确定,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业务投向不确定的风险。

2、新设立自营医疗机构前期投入较大以及培育期较长(一般投资回收期为3-5年),且折旧成本以及装修等费用在经营初期对公司利润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3、公司预计未来将在医疗健康业务板块持续加大投入,投资收益短期难以显现,亦将会对公司利润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

证券代码:600272 900943 证券简称:开开实业 开开B股 公告编号:2021-043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9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710号7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庄虔贇女士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张燕华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上海雷允上药业西区有限公司拟购置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第1、2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序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蒋建红、李卞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9月28日

股票代码:600272 股票简称:开开实业 编号:2021一045

900943 开开B股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后续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票款5000万元及利息4214.23万元(利息以票款500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05年4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至清偿日止,截至2018年3月23日,利息为4214.23万元),合计人民币9214.23万元及相应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裁定支持公司应诉的理由,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负面影响。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

近日,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66号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书,信达深圳公司基于付款请求权所提出的〈2012〉深中法商初字第47号案件已全案移交上海市公安局并案处理,目前尚未处理完毕,故信达深圳公司所主张的付款请求权是否能得到实现,尚不能确定,现信达深圳公司基于相同的票据提出追索权,不具备法律基础,依法不予受理。(详见 2019年11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文汇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2020年4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终566号应诉通知书,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等因与你(你公司/单位)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判决/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详见 2020年4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和www.sse.com.cn上海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公告)

二、诉讼进展情况: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深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公司)、中国深圳彩电总公司(以下简称彩电公司)、深圳市中经领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经公司)、深圳市联彩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彩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3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信达深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梦阳、里曼,被上诉人开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马楷阳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彩电公司、中经公司、联彩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信达深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不当,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民事裁定书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裁定支持公司应诉的理由,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2005年4月11日,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开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开集团)出具承诺函:“如因以上票据事项及在张晨任职期间开具的票据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开开集团承担”。

同时,经公司查证,公司所有资产目前均属于正常状态。

特此公告。

上海开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