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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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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1-10-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21 证券简称:*ST百花 公告编号:2021-078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4,320,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10月2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的类型为非公开发行限售股。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非公开发行的限售股,部分限售期满解禁上市流通。

(一)核准时间

2016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公司向张孝清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676号),核准公司向张孝清、江苏高投创新科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高投宁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中辉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威德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蒋玉伟、汤怀松、桂尚苑、上海礼安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发行100,458,816股普通A股股票,购买相关资产;向公司-2016年员工持股计划、新疆新农现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西藏瑞东财富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瑞丰医药投资基金、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道康祥云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嘉企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谢粤辉、北京柘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计发行51,403,271股普通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以上股票已于2017年1月6日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00,386,394股。

(二)股份登记时间

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向9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新增股份数量为100,458,816股。

(三)锁定期安排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于 2016年9月26日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348,983,123股。公司于2017年1月6日完成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登记后,总股本增加至400,386,394股。

由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威医药”)未能完成业绩承诺,根据承诺期间累计盈利实现情况、《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约定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6号,公司以1元总价向补偿义务人张孝清回购25,252,039股股份并于2020年7月20日注销。截至本公告之日,公司总股本为375,134,355股。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本次因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为张孝清。前述股东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承诺:

(一)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交易交割完成后,张孝清承诺其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按以下约定进行锁定和解锁:

1、首先,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遵循分五年解锁的约定,解锁时间为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每满1年后次日,其中满1年后解锁50%,满2、3、4年后各解锁10%,满5年后解锁20%。

2、其次,张孝清还应遵守关于标的公司业绩承诺与股份解锁的以下规定:

(1)若标的公司在2016年实际净利润完成业绩承诺数的100%以上,则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2016年审计报告公告之日次日与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12个月次日孰晚解锁50%;

(2)若标的公司在2016年实际净利润完成业绩承诺数的80%-100%,则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2016年审计报告公告之日次日与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12个月次日孰晚解锁40%;

(3)若标的公司在2016年实际净利润完成业绩承诺数的60%-80%,则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2016年审计报告公告之日次日与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12个月次日孰晚解锁30%;

(4)若标的公司在2016年实际净利润完成业绩承诺数不足60%,则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12个月后不解锁。

(5)若标的公司2016年和2017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两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100%以上,张孝清所持股份第一年未解锁部分顺延至2017年审计报告公告之日次日与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24个月次日孰晚解锁,即第二年解锁至60%。

(6)若标的公司2016年和2017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两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80%~100%,张孝清所持股份若第一年已解锁部分不超过48%,则未解锁部分在第二年继续解锁直至48%,第二年应解锁部分不解锁;若第一年已解锁部分超过48%,则第二年不解锁。

(7)若标的公司2016年和2017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两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60%~80%,张孝清所持股份若第一年已解锁部分不超过36%,则未解锁部分在第二年继续解锁直至36%,第二年应解锁部分不解锁;若第一年已解锁部分超过36%,则第二年不解锁。

(8)若标的公司2016年和2017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两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的60%以下,则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24个月后不解锁。

(9)若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合计实际净利润完成三年合计业绩承诺净利润数,张孝清所持股份以前年度未解锁部分顺延至2018年审计报告公告之日次日与上市公司本次股份发行结束满36个月次日孰晚解锁,即第三年合计解锁70%。

(10)若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合计实际净利润未完成三年合计业绩承诺数,则张孝清所持股份先按照《附条件生效的股权购买协议书》第七条及《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进行补偿,补偿完毕后,剩余股份超过30%的部分(如有)全部解锁。

(二)业绩补偿安排

1、业绩承诺

(1)张孝清同意对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业绩补偿安排提及“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母公司净利润)和三年累计净利润进行承诺,承诺期间不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实施完毕时间进行调整。

(2)张孝清承诺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的年度和三年累计业绩标准如下:

a、2016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b、2017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23亿元;

c、2018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47亿元;

d、2016年至2018年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3.7亿(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

2、实际净利润测定

(1)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各年度实际实现净利润以经百花村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审计得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准。

(2)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上述2016年、2017年及2018年各年度经审计实际实现净利润的简单相加值。

3、补偿方式

(1)若根据百花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2016年、2017年及2018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标的公司实际实现的三年累计净利润(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小于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且差额与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的比例大于10%,则张孝清应对百花村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股份或现金补偿,但优先以股份补偿,补偿股份将由百花村以1元的价格向张孝清回购并予以注销。应补偿股份数量应当按下述公式计算得出:

业绩补偿金额=(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间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数*《股权购买协议书》第四条约定百花村以现金和发行股份方式支付的收购对价总额*60%

应补偿股份数量=业绩补偿金额 /《股权购买协议书》约定的本次交易发行股份价格

(2)若张孝清届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不足以支付补偿股份的,由其按以下公式以现金进行差额补偿,补偿的上限为张孝清持有的标的公司52.03%股权对应的交易对价:

现金补偿金额=业绩补偿金额-已补偿股份数量*《股权购买协议书》约定的本次交易股份发行价格

(3)张孝清同意在百花村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确定补偿股份数量和现金补偿金额,并于审计报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完成张孝清按照本协议约定应向百花村补偿股份的回购及注销或现金补偿。

(4)上述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提及之公式的运用,应当遵循以下内容:

a、百花村在张孝清业绩承诺期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上述公式中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调整为:按照上述确定的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比例);

b、张孝清所需补偿的股份于本次交易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时期间已获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百花村;

c、依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应精确至个位数,如果计算结果存在小数的,应当向上取整数。

(5)根据前述条款确定张孝清应补偿股份数量后,张孝清应将其应补偿的股份划转至百花村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6)根据前述条款确定张孝清应补偿的现金金额后,张孝清应当将足额现金支付给百花村指定的银行账户。

(7)若百花村回购张孝清应补偿股份并注销之事宜由于包括但不限于百花村减少注册资本事宜未获相关债权人认可等任何原因而无法实施的,则张孝清应将其应补偿股份按照百花村届时的持股比例补偿给百花村全体股东,百花村持股比例以届时百花村董事会公告的股份登记日为准。

四、本次因非公开发行股份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之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希会审字(2017)0198号《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希会审字(2018)2026号《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审核报告》以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核字〔2019〕02240002号《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华威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华威医药2016年-2018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根据双方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华威医药三年累计实现的净利润低于承诺净利润的差额超过10%,应向上市公司补偿股份25,252,039股。张孝清对华威医药实现承诺业绩的情况有异议,2019年5月29日,公司以张孝清为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关于“《盈利预测补充协议》”项下争议的仲裁申请文件。2020年4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496号),就双方盈利预测补偿争议一案,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补偿股份25,252,039股,如若届时可用于补偿股份的数量不足,被申请人以每股人民币12.28元的价格支付现金差额;

2、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应付而未付补偿股份或现金的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应付而未付补偿金额人民币310,095,031.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的违约利率支付违约金;

3、申请人为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500,0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4、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3,125,659元,由申请人承担10%,即人民币312,565.90元,被申请人承担90%,即人民币2,813,093.10元。本案仲裁费已由申请人预缴并全额冲抵,故被申请人应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2,813,093.10元以补偿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

5、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该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份补偿、滞纳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均已执行完毕。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2、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本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独立财务顾问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解禁及上市流通无异议。

六、本次因非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10月20日

2、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4,320,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共计1名,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百花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