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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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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117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0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绿地21城企业公园D区68号楼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陈波董事长主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总经理赵继伟先生,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杨宁先生,董事、副总经理郑小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韩晓东先生、副总经理巨新团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 I Limited 以协议转让方式对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与 Unity CMC Holdings Limited 合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转让一级全资子公司宁夏嘉隆新能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给 GLP Renewable Energy InvestmentII Limited 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与上述议案有利害关系的股东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及其一致行动人陈波均回避了表决;金元荣泰的一致行动人北京嘉实龙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松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高司雨、石雨蒙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1619 证券简称:嘉泽新能 公告编号:2021-116

债券代码:11303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经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召开了二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二届二十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

公司于2021年8月21日披露了《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6),公示期45天,期间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已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该名原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1人,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00,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尚未解除限售的2020年股权激励股票剩余68,870,0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上海分公司递交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1年10月2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公司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并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预计注销日期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因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尚需根据《公司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完成限制性股票的注销登记手续以及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