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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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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案判决将推动A股独董文化激浊扬清

2021-11-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朱文彬 ○编辑 全泽源

◎记者 朱文彬 ○编辑 全泽源

一周前,康美案一审宣判,天价处罚和一系列首创意义,翻开了资本市场新的一页。但余波未了。这例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在作为资本市场一个特殊群体——独立董事中,引发了剧烈震荡。

连日来,独董辞职公告,频频出现。就在19日晚,有6家A股公司发布独董辞职公告。

独董辞职潮

根据判决,涉及康美案的5名离任或在任独立董事,被判承担连带责任,合计赔偿金额最高约3.69亿元。

年均薪酬仅约10万元,连带赔偿责任却逾亿元。领着“卖白菜”的薪酬、付出“卖白粉”的代价,几位独董也被人戏称为“最惨独立董事”。

一声警钟,“亿”哄而散。

记者梳理发现,自11月12日康美案一审宣判起,截至目前,至少有22家A股上市公司独董宣布辞职,掀起一股离职潮。

“尽管承担着数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要付出这么多的代价,有个先后赔偿的顺序,最后落实到这几位独董头上具体是多少,还要看实际情况,但判决起到的影响肯定不小,起码心理层面会有震撼。” 华南一位身兼多家上市公司独董的大学教授告诉记者,康美案的影响很大,围绕独董的权责分担、风险收益、制度设置等问题,独董圈内的讨论很多,自己也需要做一些冷静的研究和思考。

“冤枉”的独董?

独立董事需要承担天价的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冤枉?业内争论不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企业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姝威身兼万科、格力电器、中光学等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18日晚间,刘姝威在朋友圈也发出长文,发表自己的看法。

刘姝威表示,万科是她第一家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此前她谢绝过一些上市公司的邀请,因为他们无法满足她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要求。

“独立董事要对投资者负责任,我同意担任独立董事的公司都是我充分了解、多年跟踪相关公开资料的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后,对有关资料出现疑问,我必须询问上市公司相关部门,直至完全清楚为止。”刘姝威说,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

“对于康美药业肆无忌惮的造假行为,作为独立董事无动于衷,既然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责任,如今受到法律的制裁,冤枉吗?接受担任独立董事的邀请,就意味着你将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自己做不到这一点,为什么要担任独立董事呢?”刘如此写道。

事实上,独立董事因不尽职尽责遭受重罚,前已有之。

今年3月12日,广东榕泰发布公告了一则证监局作出的处罚告知书,其中针对该公司4位独董适用新证券法,给予50万元罚款。

据广东榕泰2019年年度公告,该4位独董年度津贴为每人6万元。

广东证监局在处罚告知书中表示,广东榕泰4位独董的违法之处在于:“在审计机构对广东榕泰2019年财务报告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保留意见后,未能对审计意见提及的明显可疑事项予以特别关注或关注但未勤勉尽责,并签字保证广东榕泰2019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两则案例的区别在于,康美案是由法院宣判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承担有民事责任的连带赔偿责任,而广东榕泰的案例则是监管部门根据2020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证券法而作出的行政处罚。

“花瓶”的初心

今年是我国资本市场引入独董制度20周年。2000年,A股市场爆出基金黑幕等丑闻,市场陷入低迷,恰逢美国安然、世通丑闻爆发,萨班斯法出台,急切寻求治理提升的A股市场选择了引入独立董事制度。

当年8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称《独董意见》)正式出台,在A股上市公司中确立了独董制度的框架和核心制度。

2014年9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义务和职权等进行了界定,成为推行独董制度后首个针对独立董事履职的制度性文件。

20年来,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生态建设不断成熟,但“独董不独”“独董不懂”的“花瓶”现象,仍在一定程度受到争议,值得反思。

异化的独董文化

昨日,著名经济学家华生在《我与上证报的故事│华生:风雨之中结友情》一文中,讲述了自己与上证报密切交往的难忘经历,并回顾了自己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在“宝万之争”中的往事,同时对我国的独董制度作出了独立思考。

2016年,“宝万之争”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彼时,作为万科独立董事,华生在《上海证券报》上连续独家发表了《我为什么不支持大股东意见》《华生:万科的独董丧失了独立性,还是首次展现了独立性》等重磅文章,引起了巨大反响。

华生表示,由于在这场争论中,监管部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保持沉默,学界分歧和争论很大,市场和社会上观点纷纭、莫衷一是。

“宝万之争”之后,一切重归寂静。A股市场几千家上市公司中几乎听不到独立董事什么声音。独立董事制度作为上市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并没有发挥多少真正的作用。几千家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们为独立董事每年支付高额的薪酬和各种费用,却没有产生应有的回报,这是非常奇怪和令人遗憾的。

“我当时在文章中曾指出,独立董事制度对中国来说是一个舶来品。但是我们在引进中又丢掉了其中一些精髓,如独立董事需要在董事会占多数、独立董事应当选举自己独立的负责人、定期举行无外人参与的独立董事会议、一年至少召开二次无上市公司核心高管参加的经营层会议等。结果独立董事不起什么作用,只是多少沦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安排自己外部友好关系人士分享福利的渠道。这种有名无实、花费不菲而又四不像的抄袭模仿,是否还有必要?如何进行根本性的改革?这确实是证券市场需要认真面对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华生发出思考之问。

无论是“花瓶”的自我修养,还是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都需要找到曾经出发时的初心,而不是简单地“亿”哄而散。

有投行人士称,此次判决,对滥竽充数的独董、对有造假嫌疑的公司,都将产生冲击。上市公司的治理问题会显性化,会更受到投资者关注。处理不好,会引来监管及舆论监督,会衍生很多问题。此次判决,也可能推动中国资本市场激浊扬清,好公司越来越好,差企业每况愈下,乃至退市,从而推动A股市场在健全的法治环境下,实现市场化的新陈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