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12月2日

查看其他日期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之法律意见书

2021-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弘智荟6个月

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的公告

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自2021年10月26日起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了清算。目前,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已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

备查文件:

1、《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

3、《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10月25日清算审计报告》

4、《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2月1日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天弘永利债券E 2016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1、本基金自2016年05月10日起增设天弘永利债券E基金份额。本基金自2020年05月27日起增设天弘永利债券C基金份额。

2、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主要投资债券类资产,同时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及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因此,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面临新股发行放缓甚至停滞,或者新股申购收益率下降甚至出现亏损所带来的风险,同时也会因二级市场的主动投资而给基金收益带来一定的风险。

2、其他风险: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证券市场风险、管理风险、职业道德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合规性风险、投资管理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客服电话:95046]

●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1年12月1日

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天弘债券型发起式A2012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注:天弘债券型发起式B2012年的净值增长率按照当年的实际存续期计算。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注:同一交易日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特有风险: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在具体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也可能因投资信用债券而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本基金虽然力求通过债券、股票等资产的灵活配置规避单一市场风险,但不能完全抵御债券、股票等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并且可能因出现阶段性的资产错配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时,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届时投资者将面临基金资产变现及其清算等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2、其他风险:普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共有的风险,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其他风险等。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thfund.com.cn][客服电话:95046]

●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天弘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 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 其他重要资料

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天弘智荟6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21年10月26日起进入清算期。清算报告全文于2021年12月2日在本公司网站(www.t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95046)咨询。

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上接19 版)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员工持股计划和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2、华泰创新目前合法存续,作为华泰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同时,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孔祥熙 王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1月11日

致: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委托,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相关子公司参与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中证协发〔2021〕21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第1号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要求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书面陈述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第1号指引》第八条规定,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共有1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具体信息如下:

(一)华泰创新

1.主体信息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泰创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泰创新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华泰证券。华泰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华泰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华泰创新系华泰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第1号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华泰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泰创新与华泰联合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华泰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经核查华泰创新的书面承诺、与发行人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华泰创新承诺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是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二)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三)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四)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六)本公司为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自营投资机构。本公司完全使用自有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

(七)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八)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九)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二、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一)战略配售方案

1.战略配售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数量为34,469,376股,发行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0%。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723,468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5.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2.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

3.参与规模

(1)保荐跟投规模

根据《第1号指引》,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②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③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④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华泰创新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初始跟投数量为1,723,468股。因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华泰创新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2)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名单如下:

本次共有1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不超过1,723,468股,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4.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华泰创新已与发行人签署《嘉和美康(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5.限售期限

华泰创新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战略配售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二)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资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华泰创新,无其他战略投资者安排,且本次战略配售对配售数量、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所律师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战略配售对象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保荐协议、配售协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以及战略投资者出具的调查表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第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华泰创新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其配售股票不存在《第1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 人:高 树

经办律师:

黄俊伟

周怡萱

何雨乔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