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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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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1-12-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88080 证券简称:映翰通 公告编号:2021-055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数量过半暨减持比例达到1%的进展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2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副总经理陈国平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

陈国平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陈国平先生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陈国平先生在任职期间的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及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605122 证券简称:四方新材 公告编号:2021-061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2月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重庆市南岸区复兴街9号中讯时代25层多功能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德志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杨永红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海明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邬凯明、江金泽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重庆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常州德丰杰清洁技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德丰杰”)持有公司股份3,788,1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23%;股东深圳市优尼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南山阿斯特创新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山阿斯特)持有公司股份2,510,3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9%。以上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并已于2021年2月18日起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德丰杰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48,574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2%;南山阿斯特计划根据市场情况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524,287股(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应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

2021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54),自2021年3月4日至2021年11月16日,德丰杰共减持524,287股,减持比例达到1%。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德丰杰发来的《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1日,德丰杰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524,487股,减持比例达到1.00%,本次减持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收到南山阿斯特发来的《股东减持进展告知函》,截至2021年12月1日,南山阿斯特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262,8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0%,本次减持数量已过半,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大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大股东或董监高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次减持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股东根据个人资金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18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回购股份事项概述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5元/股(含本数),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6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3,1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1月27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1-011)。

二、回购进展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股份回购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1年11月30日,公司本次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968,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其中,最高成交价3.65元/股,最低成交价2.88元/股,成交总金额9,976,24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公司既定的回购方案。

三、其他说明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3.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每五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年2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24,020,845股的25%(即6,005,211股)。

(二)公司目前的股票交易价格已经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已不符合回购条件,若后期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且公司董事会未对回购方案作出调整的,公司本次回购方案将无法继续实施,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17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资金占用事项基本情况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以现金收购北京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天源”)51%的股权。因弘润天源主要业务涉及生物工程技术,专业性较强,因此收购后仍然由业绩承诺方王安祥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20年5月,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弘润天源及其全资子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存在大额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行为。王安祥利用其担任弘润天源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海南弘天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操控海南弘天公司违规对外担保并为其个人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28日、10月29日及2020年1月8日,王安祥未经公司审议程序,先后安排将海南弘天金额为1.46亿元、1.5亿元和1.7亿元的3张定期存单对外质押担保,构成违规担保,担保金额合计4.66亿元,占公司2019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2.0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违规担保触发了“上市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相应情形,导致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2日起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ST)。前述违规担保实际上是王安祥通过与他人串通的方式违规使用海南弘天的资金为其个人借款提供资助,形成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3日、5月30日、6月2日、6月23日和7月1日披露的《关于对广西证监局〈关于对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监管关注的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6)、《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7)、《关于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0-048)、《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及《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等相关公告。

2.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弘润天源向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安杰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杰玛商贸”)支付未实际发生采购业务的预付款3,280.40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3.2019 年4月10日(并购前),弘润天源向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浙江迪秀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秀贸易”)支付往来款4,200万元。后经核实,该笔款项实际上是弘润天源代王安祥实际控制的北京杰玛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综上,王安祥及其关联方通过违规担保、预付款及往来款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弘润天源及其下属子公司资金合计约5.42亿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及其关联方尚未归还上述资金占用款项。上述3笔质押存单陆续到期后,因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导致定期存单内的4.66亿元银行存款全部被银行划走抵偿债务。

二、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担保、资金占用情况后,立即要求王安祥解除存单质押担保并追回资金占用款项,为此,王安祥作出了系列还款承诺如下:

(1)2020年6月22日,王安祥与公司及海南弘天签订了三方《协议书》,王安祥承诺:其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新久宝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2.96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2.96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在2020年6月30日前解除海南弘天为阜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1.7亿元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的质押或在2020年6月30日前以1.7亿元现金支付给海南弘天置换已质押的银行存款定期存单;如王安祥未能按期解除2.96亿元和1.7亿元的存单质押,因此给海南弘天、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损失的,王安祥个人承担全部责任。王安祥同意在2020年10月31日前用现金偿还海南弘天2.96亿元和1.7亿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按实际欠款金额及年利率10%向海南弘天支付利息。

(2)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在2020年7月30日前仍未发生采购精油业务或发生的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少于3,280.40万元,则由王安祥本人负责督促安杰玛商贸退还上述资金(按扣除采购精油业务金额后的余额计算,下同),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若安杰玛商贸未能按期退还上述资金,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7月30日前退还上述资金,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费用。

(3)2020年5月21日,王安祥承诺:若迪秀贸易在2020年6月30日前未能向弘润天源归还前述全部款项,则由王安祥本人在2020年6月30日前负责向弘润天源清偿前述全部款项,并按年化10%支付利息。

上述承诺均已陆续超期,虽然公司一直反复督促王安祥履行承诺,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安祥仍未履行上述承诺,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亦未支付相应利息。

2.针对上述违规担保造成的资金损失,公司已陆续启动了法律追偿程序,具体如下:

(1)2020年8月,公司就海南弘天被广发银行重庆分行划扣的1.70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宁中院”)提起诉讼,向王安祥追索,并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该案件分别于2020年12月24日、2021年9月7日进行了庭审,但截至目前尚未判决。

(2)2021年7月,海南弘天就其被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划扣的1.46亿元担保损失资金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存单质押合同》无效,并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返还1.46亿元。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就海南弘天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海南弘天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近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3)公司将继续督促王安祥归还资金占用款项,若王安祥仍不主动偿还,对于剩余未诉担保损失资金及其他资金占用款项,公司亦将采取财产保全、诉讼等合法途径向王安祥等责任方追索,或直接向公安机关提起刑事控告,追究王安祥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其退回所有占用款。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尚未追回,公司暂不符合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条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虽然公司已就部分担保损失资金对王安祥和银行提起了民事诉讼,并且对王安祥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但公司对王安祥采取的财产保全均为轮候查封、轮候冻结资产,且诉讼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最终能否追回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如上述资金占用款项无法收回,将可能导致其他应收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因海南弘天违规对外担保造成的占用资金按70%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评估上述资金占用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并可能进一步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证券代码:002592 证券简称:ST八菱 公告编号:2021-116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孙公司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弘天”或“原告”)诉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以下简称“广州银行珠江支行”或“被告”)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后,海南弘天已于近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原告海南弘天因与被告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存单质押合同纠纷一事,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与广州银行珠江支行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的编号为(2019)珠江支行存质字YC-003号的《存单质押合同》无效,要求广州银行珠江支行将1.46亿元返还给海南弘天,向海南弘天支付相应资金占用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021年11月5日,广州中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海南弘天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9587元由原告海南弘天负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和2021年11月10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子公司的重大诉讼公告》、《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2021-106)。

近日,海南弘天就广州中院作出的(2021)粤0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高院提起了上诉,并已缴纳诉讼费。

二、本案上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弘润天源基因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江支行

(二)上诉请求

1、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1)粤01民初1278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尚未终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因海南弘天违规对外担保造成的占用资金按70%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后续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评估该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并可能进一步计提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

特此公告。

南宁八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2日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12月2日

1.公告基本信息

注: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6个月持有期。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6个月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请投资者关注持有份额的到期日,本公司将不再另行公告。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以下简称“定投”)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依照法律法规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定投。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投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定投的价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申请不成立。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对于申购本基金A类份额的投资人,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5%,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

投资人多次申购,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销售机构可参考上述标准对申购费用实施优惠。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低于1份,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基金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高单笔赎回申请份额要求限制,具体以基金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为6个月,本基金对持有期超过6个月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6)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1)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转出费及基金申购补差费两部分构成。

(2)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转换费用=转出费+补差费

2)转出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3)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4)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5)补差费=Max{(转出净金额×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净金额×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1+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6)转入净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7)转入份额=转入净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直接转换到本公司管理的另一开放式基金,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2)投资人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是由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并以本公司为登记机构的基金。

(3)基金转换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在转换申请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内,投资人可撤销基金转换申请。投资人办理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份额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如果涉及转换的份额有一方不处于开放状态,转换申请处理为失败。

(4)单笔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若转入基金有大额申购限制的,则需遵循相关大额申购限制的约定。转换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保留本基金份额不足1份的,登记系统有权将全部剩余份额自动赎回。

(5)上述涉及基金份额的计算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6)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7)持有人对转入份额的持有期限自转入确认之日算起。

(8)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首先转换持有时间最长的基金份额。

(9)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转换的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本公司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暂停和重新开通转换业务,但应在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予以公告。

(10)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规则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1)本次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代销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及具体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定投业务。本基金代销机构是否支持办理本基金的定投业务及具体办理规则以各销售机构规定为准。

(3)基金定投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本基金定投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元,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每期最低申购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5)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 日)。

(6)若无另行公告,定投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查询申购成交情况。

(8)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投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2代销机构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1)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投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兴华创新医疗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其它有关信息和本基金的详细情况的投资人,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inghuafund.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67-8815)垂询相关事宜。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风险提示: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市场风险、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特此公告。

兴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