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特别提示:
(一)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
(二)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2006年11月30日上午9: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龙口市南山宾馆贵宾楼三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宋日友先生。
(六)本次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 122,05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同意票122,0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案》;
同意票122,0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 %;反对票 0股,弃权票0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五、律师见证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陈益民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南山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