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6年12月15日上午在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东路20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了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股东大会”)。
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股份248,306,288股,约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77%;其中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份2,358,850股,约占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0.29%;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份245,947,438股,约占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56.7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郭文叁先生授权董事总经理任勇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批准关于批准、追认及确认有关持续关连交易(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所界定)之《综合销售及采购协议》条款、及全年最高上限,并批准、追认及确认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全权办理与持续关联交易以及有关《综合销售及采购协议》相关事宜之议案。(普通决议)
上述议案的有效投票股份总数为248,306,288股(其中H股股东245,947,438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99.05%)。上述议案获赞成票248,306,288股,占有效投票股份总数的100%(其中H股股东245,947,438股,占H股股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00%);否决票0股;弃权票0股。海螺集团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项振华律师见证。经审查,该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要求,本次股东大会的点票监察人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